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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学(主讲人:肖晖(西南政法大学副教授))

民事诉讼与民事诉讼法

第一节 民事诉讼

一、 民事纠纷与民事诉讼 调解、仲裁、民事诉讼 二、 民事诉讼的特征

公权性、强制性、程序性

第二节 民事诉讼法概述

一、民事诉讼法的概念及性质

(一)民事诉讼法概念:国家制定的规范法院和诉讼参与人的各种诉讼活动以及由此产生的各种诉讼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二)民事诉讼法的性质:基本法、部门法、程序法 二、民事诉讼法的任务

(一)保护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

(二)保证人民法院正确、及时审理民事案件;

(三)确认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制裁民事违法行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四)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 三、 民事诉讼法的效力

对人的效力、对事的效力、空间上的效力、时间上的效力 对事的效力:

1.因民法、婚姻法、收养法、继承法等民事实体法调整的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发生的民事案件;

2.因经济法、劳动法调整的社会关系发生的争议,法律规定使用民事诉讼程序审理的案件;3·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选民资格案件和宣告公民失踪、死亡等非讼案件;

4·按照督促程序解决的债务案件;

5·按照公示催告程序解决的宣告票据和有关事项无效的案件。 四、民事诉讼法与相邻法律部门的关系 (一)与民事实体法的关系

(二)与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的关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九十七条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除依照行政诉讼法和本解释外,可以参照民事诉讼的有关规定。

(四)与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的关系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九十七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进行海事诉讼,适用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的规定。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没有规定的,适用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 。

(三)与仲裁法的关系

民事诉讼的基本制度

合议制度、回避制度、公开审判制度、两审终审制度、调解制度。陪审制度。 一、 合议制度

(一)概念:由若干名单数审判人员组成合议庭对民事案件进行审理的制度。 (二)组成

1.按照合议制组成合议庭,由3个以上的单数的审判人员组成。 2.组成有两种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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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同等权利的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共同组成; ②由审判员组成。 (三)合议庭的职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合议庭工作的若干规定》第五条。 (四)合议庭的活动原则 审判长主持。

审判长由院长或庭长担任或指定审判员担任。

合议庭实行少数服从多数、不同意见要如实记入评议笔录。 二、 回避制度 (一)概念

回避制度:为了保证案件的公正审判,而要求与案件有一定利害关系的审判人员或其他有关人员,不得参与本案审理活动或诉讼活动的审判制度。 (二)回避适用对象

审判人员、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员等。 (三)回避的方式:自行回避、申请回避 (四)回避适用情形

当事人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其他关系。

特别注意《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判人员严格执行回避制度的若干规定》第四、五条

(五)回避程序

当事人提出或回避对象主动提出,院长或审判长3日内决定,不服可复议一次。 (六)回避的法律后果

提出到决定期间—被申请回避人员除紧急情况外暂停执行本案职务;申请被驳回又复议期间,不停止。 三、 公开审判制度 (一)概念

公开审判制度是指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除法律规定的情况外,审判过程及结果应当向群众、社会公开。即允许群众旁听案件审判和宣判过程和允许记者采访报道庭审过程。

(二)例外不公开的

涉及国家秘密,涉及个人隐私,离婚案件和涉及商业秘密的。但所有案件,宣判一律公开。 四、两审终审制 (一)概念

两审终审制是指一个民事案件经过两级人民法院审判后即告终结的制度。 最高院的审判一审终结。

实行一审终审的案件:适用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审理的案件。 五、调解制度

所谓法院调解是指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根据自愿和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

(1)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根据需要和可能而对当事人进行调解。 (2)人民法院的调解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和合法的原则。自愿是指是否进行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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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及是否达成调解协议,应当完全取决于当事人的意愿。合法包括程序上与实体上合法,即不仅调解的程序必须合法,而且调解协议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的规定。 (3)调解贯穿于审判程序的各个阶段。 (4)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 六、陪审制度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 》(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陪审员管理办法(试行》(2005年1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文件法发〔2005〕1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名词解释: 非讼案件:指对于某个法律事实或某项民事权益不存在争议的案件,非讼案件中不存在对立的当事人或者不存在明确的双方当事人对立状态。 简述民事纠纷的特点。

1.民事纠纷主体之间法律地位平等。2.民事纠纷的内容是对民事权利义务的争议。3.民事纠纷具有可处分性。 简述我国民事诉讼法的任务。 (1)保护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 (2)保证人民法院正确审理案件。

(3)确定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制裁民事违法行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4)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

一个目的:维护社会秩序、经济秩序,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顺利进行。 判断分析题: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被申请回避的人员,一律暂停参与本案的工作。 分析:错误。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被申请回避的人员,应当暂停参与本案的工作,但是,需要采取紧急措施的除外,而不是一律暂停

简答题: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应当回避的法定情形有哪些? 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应当回避的法定情形有三:

(1)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近亲属。 (2)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3)与本案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审理。 论述题:

论公开审理制度。

公开审判制度是人民法院依法对民事案件实行公开审理和公开宣判的制度。 (1)公开审判制度包括以下内容:①公开审判包括审判过程的公开和审判结果的公开。②审判应当向社会公众包括媒体公开。③法院应当在判决书中,将判决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公开。 (2)公开审判的例外规定: ①涉及国家机密的案件。②涉及个人隐私的案件。③法律另有规定不得公开审理的案件。

(3)下列民事案件,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可以不公开审理。当事人未申请不公开的,法院仍应公开审理。①离婚案件。②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 对于不公开审理的案件,法院仍应公开宣告判决。 民事案件的主管和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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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民事案件的主管 第二节 民事案件管辖概说 第三节 级别管辖 第四节 地域管辖 第五节 裁定管辖 第六节 管辖权异议

第一节 民事案件的主管

一、民事案件主管的概念

主管:指国家机关、社会组织之间行使各自职权和履行各自职责的范围和权限。

民事案件的主管,实质是确定人民法院行使民事审判权的范围和权限。 二、法院主管民事案件的范围(与民诉法对事的效力是一致的) 三、法院主管与其他机构、社会组织主管的关系

(一)人民调解委员会处理民间纠纷的范围

2002年9月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 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的、有民事权利义务内容,并由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的调解协议,具有民事合同性质。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调解协议。

(二)仲裁机构仲裁民事纠纷的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

第二条 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仲裁。

第三条 下列纠纷不能仲裁:

(一)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 (二)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

第四条 当事人采用仲裁方式解决纠纷,应当双方自愿,达成仲裁协议。没有仲裁协议,一方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 (三)行政机关主管民事纠纷的范围

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第十七条 单位之间发生的林木、林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处理。 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发生的林木所有权和林地使用权争议,由当地县级或者乡级人民政府依法处理。

当事人对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通知之日起一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四、法院内部的主管关系

是指当同一违法行为既触犯了刑法(或者行政法),又对他人造成了民事侵权,这两种案件都由人民法院处理时,需要在人民法院内部的各业务庭对主管进行分工,并确定解决不同性质的纠纷的先后次序。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行政附带民事诉讼

第二节 民事案件管辖概说

一、民事案件管辖的概念和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