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庄规划村庄整治技术导则(修改稿)4[1]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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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2.3 村庄绿化应以乔木为主,灌木为辅,必要时以草点缀,植物品种宜选用具有地方特色、多样性、经济性、易生长、抗病害、生态效应好的品种。 21.3 景观规划 21.3.1 村口景观

21.3.1.1 村口景观风貌应自然、亲切、宜人,并能体现地方特色与标志性。

21.3.1.2 村口可通过小品配置、植物造景、活动场地与建筑空间营造等手段突出景观效果。 21.3.2 水体景观

21.3.2.1 尽量保留现有河道水系,并进行必要的整治和疏通,改善水质环境。

21.3.2.2河道驳岸宜随岸线自然走向,采用斜坡形式,修饰材料以地方材料为主,并与绿化相结合,创造良好沿河景观。

21.3.2.3 滨水绿化景观以亲水型植物为特色,营造自然式滨水植物景观。 21.3.3 道路景观

21.3.3.1 道路两侧绿化以自然设计手法为主,绿化配置错落有致,以乔木种植为主,灌木点缀为辅,避免城市化的绿化种植模式和模纹色块形式。

21.3.3.2 道路路面以乡土化、生态型的铺装材料为主,保留和修复现状中富有特色的石板路和青砖路等传统街巷道。 21.3.4 建筑景观

21.3.4.1 充分利用地形、地貌、气侯条件等地理特征,塑造具有地域特点的建筑形态。 21.3.4.2 应就地取材,优化传统建筑技术,利用地方资源,形成具有地方特色和时代感的建筑风格。

21.3.4.3 建筑的体量、尺度、色彩及风格应协调统一,注重建筑组群的整体风貌。 21.3.4.4 避免单调雷同的建筑造型,创造出丰富、愉悦的建筑形象。

21.3.5 其他重点空间景观

21.3.5.1 村庄其它重点空间包括旁空间和活动空间。其它重点空点绿化应以落叶树种为主,做到夏天有树荫、冬天有阳光。

21.3.5.2 村庄宅旁空间以小尺度绿化景观为宜,充分利用空闲地和不宜建设地段,做到见缝插绿。 21.3.5.3 村庄活动空间以公共服务为主要功能,应紧密结合农村居民的生产、生活和民俗乡情,适当布置休息、健身活动和文化设施。

21.3.6景观节点

21.3.6.1村口可通过小品配置、植物造景与建筑空间营造等手段突出景观效果。村口风貌应自然、亲切、宜人。

21.3.6.2村中心地段建设应精心设计、构思新颖,体现地方特色与标志性。 21.3.7环境设施小品设计

21.3.7.1环境设施小品主要包括场地铺装、围栏、花坛、园灯、座椅、雕塑、宣传栏、废物箱等。 21.3.7.2各类小品主要布置于道路两侧或集中绿地等公共空间,尺度适宜,结合环境场所要求,采用不同的手法与风格,营造丰富的村庄环境。场地铺装,形式应简洁,用材应乡土,利于排水;围栏设计美观大方,采用通透式;路灯、指示牌、废物箱等风格应统一协调。 21.4 绿地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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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4.1 村庄绿地可分为防护绿地和公共绿地。公共绿地可分为小公园、街头绿地。 21.4.2 村庄绿地应结合住宅和公共设施的布置。

21.4.3 规模较小的村庄应结合公共设施规划街头绿地,规模较大的村庄可设置独立的小型公园。 21.5 绿地配置

21.5.1 新建的村庄绿地率不应小于30%,旧村改造绿地率不小于25%。 21.5.2 村民人均公共绿地标准按表下表执行。 人口规模(人) 人均公共绿地面积(m) 2<500 >0.5 500-1000 >0.1 >1000 >0.15

22 村庄历史文化保护规划

22.1 规划原则

22.1.1 村庄历史文化保护规划必须体现历史的真实性、生活的延续性、风貌的完整性,贯彻科学利用、永续利用的原则。

22.1.2 对具有重要历史文化保护价值的各类文物保护建筑和近现代优秀建(构)筑物和遗址,规划建设中必须进行相应的保护,对现已破损的应按原貌进行修缮和恢复。

22.1.3 应结合经济、社会和历史背景,全面深入调查村庄历史文化遗产的历史和现状,依据其历史、科学、艺术等价值,确定保护的目标、具体保护的内容和重点。 22.2 规划要求

22.2.1 经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核定公布的历史文化名村和具有历史文化保护价值的街巷应划定风貌保护范围,包括:核心保护区、风貌控制区、协调发展区三个层次,制定相应的保护管制措施。

22.2.2 村庄历史文化保护规划保护的主要内容应包括:

1 历史空间格局和传统建筑风貌;

2 与历史文化密切相关的山体、水系、地形、地物、古树名木等要素;

3 反映历史风貌的其他不可移动的历史文物,体现民俗精华、传统庆典活动的场地和固定设施等。 22.2.3划定村历史文化保护范围的界线应符合下列规定:

1确定文物古迹或历史建筑的现状用地边界应包括:

街道、广场、河流等处视线所及范围内的建筑用地边界或外观界面;构成历史风貌与保护对象相互依存的自然景观边界。

2保存完好的村庄应整体划定为保护范围。

22.2.4 村庄历史文化保护范围内应严格保护该地段的历史风貌,维护其整体格局及空间尺度,并应制订建筑物、构筑物和环境要素的维修、改善与整治方案,以及重要节点的整治方案。

22.2.5 协调发展区内的新建建筑应进行严格的风貌控制,其体量、形式、材质、色彩均应与传统风貌协调一致,应继承和发扬地方传统建筑文化特色。

22.2.6对具有历史文化价值的传统街巷,其道路铺装、建筑形式、空间特征、建筑小品及细部装饰等,均应按照原貌保存和修缮。

22.2.7 对遗存的古树名木、河道沟渠、林地、湿地等自然、人工地物地貌进行有效保护,杜绝随意砍伐、更改和挖填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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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2.8 除以上村庄物质文化遗存要素外,对具有历史文化价值的非物质遗存,如民风民俗、传说、典故、音乐、技艺、饮食等传统文化及其空间要素,应通过建设乡村民俗博物馆等方式进行传承和延续。

22.2.9 村庄历史建筑的复兴,包括继续原有建筑用途,如寺庙、园林等,和改变原有建筑用途,如可改作博物馆、文化设施或旅游服务设施等。

22.2.10 村庄历史建筑的改造,包括建筑墙体、门窗、屋顶改造。应保留建筑中体现历史风貌最主要的要素,如立面、屋顶、墙面材料、结构、外观色彩和建筑构件等。

23 村庄整治

23.1 目标任务

23.1.1 村庄整治规划或计划的基本任务是:通过对村庄建筑与环境的 “四清四改两拆”,推进村庄净化、绿化、美化和道路硬化,提升农村人居环境,改善农民生产条件,提高农民生活质量。

23.1.2 村庄整治规划的目标是:通过对村庄建筑、道路与环境的整理,实现“乡村特色鲜明、村庄结构合理、功能设施完善、交通便捷畅通、生产生活便利、村容村貌整洁”的目标。 23.2 主要内容

23.2.1 村庄整治规划或计划的总体要求是:自然、整洁、生态、乡土。

23.2.2 村庄整治规划或计划确定以后,应结合实际先行实施以“四清四改两拆”为主的内容。 23.2.2.1 清垃圾。推行组保洁、村收集、镇转运、县(区)处理的方式处理;合理设置农业废弃物遗弃收集点。清理乱贴乱挂乱画的各种广告,清理乱堆乱放、乱搭乱建,清理建筑垃圾,清理杂草,清理河道垃圾。

23.2.2.2 清污泥。对河道坑塘水渠的污泥进行全面清理;清理村内房前屋后排水沟;清理废弃坑塘、死水塘。

23.2.2.3 清路障。整治露天粪坑、畜禽散养;清除村内干道两侧围墙、披厦及各种有碍交通的设施。

23.2.2.4 清柴垛。清理村庄道路两旁的柴垛草垛,进行统一规范存放。

23.2.2.5 改水。村庄给水设施整治:对水源、给水方式、给水处理工艺、现有设施设备和输水管道达不到要求的应进行规范整治,完善设施;水源保护区内所有污染源都应进行清理整治。村庄排水设施整治:确定排放标准、整治排水收集系统和污水处理设施。

23.2.2.6 改厕。实现粪便无害化处理;村庄应综合考虑当地经济发展状况、自然地理条件、人文民俗习惯、农业生产方式等因素,选用适宜的厕所类型进行改造。

23.2.2.7 改厨。推广使用沼气、秸秆气化、液化气、天然化等清洁能源。 23.2.2.8 改圈。禁止人畜混居,避免人禽混居。

23.2.2.9 拆除破旧、遗弃、危险、搭建、违章建筑物。对已基本无人居住的空心村,或村民已迁入新区的旧村,应拆除旧宅。整治破败空心房,拆除严重影响村容村貌的设施。

23.2.2.10 拆除有碍交通和村容村貌的建筑物、构筑物。

23.2.3 村庄整治项目应包括安全与防灾、给排水设施、垃圾收集与处理、粪便处理、厨房圈舍改造、道路桥梁及交通安全设施、公共环境、坑塘河道、历史文化遗产与乡土特色保护、生活用能等。具体整治项目应根据实际需要与经济条件,由村民自主选择确定,涉及生命财产安全与生产生活最急需的整治项目应优先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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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村庄规模较大、需整治项目较多、情况较复杂时,应编制村庄整治规划或计划作为指导。 23.3 整治类别

23.3.1 旧村整治。对规划布点村庄,主要是逐步完善其配套设施,对其脏、乱、差环境进行整治,包括道路、给水、垃圾处理、污水处理、绿化等设施建设,以及河、湖、坑塘水系整治和必要的房屋拆建、改扩建和房屋的整修等。

23.3.2 “城中村”改造。对在城镇规划建设区内的村庄,必须严格按城镇规划的标准和要求进行规划、建设和管理。

23.3.3 “空心村”整治。对已基本无人居住的空心村,或村民已迁入新区的旧村,应拆除旧宅,对空置宅基地或废旧宅基地进行整理,退宅还耕。对有历史文化价值的古民宅应结合新村建设考虑予以保留、保护和合理利用。

23.3.4 散户散村迁建。对散居户和小型自然村落,布局不合理、规模较小的已列入撤并型的村庄,条件成熟的,可按村庄布点规划选址迁建。

24 村庄整治基本原则

24.1 政府引导,村民参与。政府应加强政策引导,但应避免行政命令和包揽代替。应积极引导村民参与和监督村庄整治规划的编制与实施工作。

24.2 以人为本,尊重民意。充分尊重农民群众意愿,广泛听取基层和农民的意见和建议,以农民自愿、满意和村民自治为基本出发点,切忌违背群众意愿和客观条件强行硬推。

24.3 实事求是,量力而行。从实际出发,以求真务实的态度和真抓实干的工作作风推进村庄整治工作。既要按照村庄整治的标准严格要求,又要切合实际,确实可行。

24.4 因地制宜,分类指导。根据各地的经济发展实力、自然条件等状况,探索不同的整治模式,先易后难,分步实施,不搞“一刀切”。 村庄整治应当节水、节能、节材和就地取材,提倡利用地方材料进行建设整治。避免脱离实际的拆建与过高标准设施的配置。切忌照搬城镇建设模式,避免大拆大建。 24.5 突出重点,整体推进。一方面,坚持按照统一部署,统一规划,整体推进。另一方面,又要抓重点,攻难点,出亮点,集中力量,整合资源。

24.6 循序渐进,务求实效。要尊重客观规律,因势利导,抓好典型引路,抓好示范带动,做到以点带面,点面结合,扎实推进,务求实效。

24.7 科学规划,注重特色。提倡在镇村布局规划、村庄规划的基础上,科学编制村庄整治规划。切实强化规划的引导作用,倡导集约建设,挖掘地方特色,展现乡村风情。

24.8 延续传统,美化环境。保持村庄的自然特色与人文景观,尽量做到不推坡、不砍树、不填池塘、不盲目改直道路、不改变河道的自然流向、不破坏历史文化风貌,并围绕传统建筑适当地布置公共服务设施或公共活动场所。要通过对废弃旧房、猪牛栏、露天厕所的清理以及对庭院的美化和绿化等措施,全面改善村容村貌。

25 村庄整治技术规范

25.1 村庄整治规划或计划内容。

主要涵盖村民日常生活所必需的公益性基础设施及公共服务设施、环境质量保障和安全保障设施,以及村庄风貌的维护等。主要规划或计划内容如下:

25.1.1 公益性基础设施及公共服务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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