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公安机关人民警察高级执法资格考试试卷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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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结合上述案例,根据我国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论述妨害公务罪和阻碍执行职务行为的特征,并分析上述3个案件中有关行为的是否构成妨害公务罪或者阻碍执行职务行为。

(二)案例1:李某经常纠集王某、张某等社会闲散人员,在兰江市东河县东河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逐步形成了以其为首,以王某、张某为骨干的团伙(以下简称李某团伙)。李某团伙成员虽然没有明确的分工,但是经常纠集在一起,以暴力、威胁等手段,强行插手采砂、债务纠纷,聚敛了近千万元财产,对东河乡正常经济和社会生活秩序造成了一定程度的不良影响。

张某在李某的指使下,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在未取得采砂许可证的情形下,擅自组织人员在东河乡小清河河道内非法采砂。当东河县河道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到张某采砂处调查时,张某告诉调查人员,自己是在做好人好事,帮助政府给河道清淤,并警告调查人员不要多管闲事,否则小心倒霉。张某组织开采的砂价值达500余万元。

某次,李某有偿帮人向杨某讨债,让王某“把这事儿办了”。王某纠集多人将不还债的杨某左腿打断(构成重伤),并威胁杨某不要报案,否则后果更严重,仅向杨某支付一定数额的医疗费了事。

案例2:龙江县人何某在东都市打工,某次与一帮同乡青年聚会时,提出大家要团结,避免被人欺负。何某先后吸纳龙江县人黄某、邓某、曾某等为骨干分子,逐渐形成了总人数达30余人,结构稳定、分工明确、控制严密、有一定经济来源的“龙江社”。

“龙江社”自成立以来,在何某的指使、授意下,由骨干分子带领手下的“马仔”在东都市城区、乡镇开设多处赌场,以“抽水、放高利贷”的形式非法牟取暴利;对不服从他们管理的赌场,则由“龙江社”成员对其进行“扫场”,迫使这些赌场无法生存,逐渐对东都市的赌场予以垄断,来非法获利1亿余元。“龙江社”向东都市多家娱乐场所及周边县鱼贩个体户收取巨额保护费,对拒不交保护费的就对其进行滋事,甚至对鱼车进行投毒,使其不能正常经营。为获取更多的非法利益,“龙江社”还通过驱赶、恐吓等暴力手段把来自外地的鱼贩赶出东都市的贩鱼市场,然后由

该组织出资购买鱼车经营,实现了对东都市贩鱼行业的垄断,共获利2亿余元。

“龙江社”的骨干成员有比较明确的分工:有负责开设赌场的,有负责收取“保护费”的,有负责充当打手的,有负责购买、保管刀具、Q械的。“龙江社”还设立了“应急基金”,由贺某统一支配,用于“龙江社”成员日常开支以及赔付打架斗殴的被害人医疗费、本社成员抚恤等。

“龙江社”自成立以来,在何某的领导、组织下,其成员实施了多起故意杀人、故意伤害、寻衅滋事、聚众斗殴、故意毁坏财物、敲诈勒索等违法犯罪行为,其中构成犯罪的达1次,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在东都市造成了恶劣影响,严重破坏了当地经济、社会生活秩序。东都市群众虽然普遍知道何某组织所作所为,但是心存畏惧,不敢得罪“龙江社”。

问题:请结合上述案例,论述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和恶势力犯罪组织的异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