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判实务研究公司强制清算案件相关争议法律问题初探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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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实务研究】公司强制清算案件相关争议法律问题初探

一、债权人申请公司强制清算时,法院是否需要主动审查债权诉讼时效的问题

此问题涉及公司强制清算程序的启动,由于目前公司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中没有明确规定,争议比较大。

一种意见认为法院不应主动审查债权是否已过诉讼时效。主要理由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当事人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人民法院不应对诉讼时效问题进行释明及主动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进行裁判。在审查强制清算申请时,法院也应按上述规定,不应主动审查债权人的债权是否超过诉讼时效。 另一种意见认为法院应当主动审查。理由是,已过诉讼时效的债权在性质上为自然债务。自然债务是指债权人不得请求强制执行,但如债务人任意履行给付,不得援引不当得利之规定,请求返还的一种不完全债务。公司强制清算程序在性质上属于概括执行程序、非讼程序,作为申请人的债权人,享有的债权应当是具有强制执行力的合法债权,超过诉讼时效的债权已无强制执行力,故法院应当主动审查债权人的债权是否已过诉讼时效。该意见在司法实务中有较大影响。[1]此外,公司强制清算程序与破产程序具有相似类,在破产案件的受理审查时,也是由法院主动审查债权是否已过诉讼时

效。[2]

本文认为,从解释论来看,第一种观点更符合法律规定。主要理由是:(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2017年10月1日施行)第一百九十三条规定:“人民法院不得主动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该规定中并未区分诉讼程序和非讼程序,而是一律规定法院不得主动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尚未施行,但该规定体现了立法机关对于诉讼时效制度在司法中适用的最新精神,在审判中应当遵照执行。(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2015年2月4日起施行)第四百八十三条规定:“申请执行人超过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被执行人对申请执行时效期间提出异议,人民法院经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不予执行。”鉴于破产程序、强制清算程序与执行程序的相似性,执行时效与诉讼时效同为消灭时效的性质,[3]在强制清算案件的受理审查时,法院不应主动审查申请人债权的诉讼时效。

二、被申请人对于受理裁定能否上诉的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以下简称强清纪要)第16条规定:“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受理或者驳回受理申请,申请人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对于人民法院裁定受理强制清算申请,被申请人不服的,如何救济,未有明文规定。

本文认为,从解释论来看,被申请人不能对受理裁定提起上诉。理由主要是:(1)从文义解释来看,强清纪要第22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强制清算案件,应当及时指定清算组成员。也就是说,受理裁定一旦生效,清算程序即已启动,如果允许被申请人对受理裁定提起上诉,将导致受理裁定的效力处于不确定状态,与强清纪要的规定冲突。(2)从体系解释来看,强清纪要第15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强制清算申请后,经审查发现强制清算申请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可以裁定驳回强制清算申请。此规定为被申请人对受理裁定的异议提供了救济途径,排除了上诉程序的适用。

三、被申请人存在破产原因与强制清算原因竞合时如何处理的问题

对此问题,理论和实务中争议较大。第一种观点认为,公司强制清算制度的直接价值追求,在于对债权人利益保护的同时,必须保护公司股东或者投资人的利益,在强制清算程序中,债权人的利益保护明显弱于破产清算制度。如果公司已经出现破产原因,公司强制清算制度保护股东或投资者利益的价值追求已无存在的可能和必要,通过强制清算制度保证债权人完全受偿的价值追求无法得到实现。不但公司、公司股东或投资者与债权人之间存在利益冲突,不同债权性质的债权人相互之间亦将产生利益冲突。破产原因与强制清算原因竞合时,不应受理强制清算申请。如最高人民法院在起草

强清纪要时,起草组即认为,在立案时就已有证据证明公司已经达到或极可能达到破产界限的,应驳回当事人申请,告知其另循破产途径解决。[4]

第二种观点认为,在企业法人解散但未清算、破产原因和强制清算原因竞合的情况下,债权人对是向人民法院直接申请债务人破产清算还是申请强制清算依法享有选择权。债权人依法申请强制清算后,如经清算,债务人财产足以偿还全部债务的,人民法院应当在债务人财产清偿完毕全部债务并分配剩余财产给出资人后依法裁定终结强制清算程序;如经清算,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除清算组可以与债权人协商制作有关债务清偿方案,经全体债权人确认且不损害其他利害关系人利益的,裁定终结清算程序外,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5]

第三种观点认为,在破产原因与强制清算原因竞合时,原则上申请人具有选择权,但例外情形下不予受理强制清算申请。如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司强制清算案件审理规程》第十二条规定:“申请人提出的强制清算申请符合法律规定,被申请人又同时具有破产原因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强制清算申请。但被申请人无财产支付清算费用或仅有少量财产不足以支付清算费用,申请人或利害关系人又不愿垫付清算费用的,应告知当事人申请破产清算,强制清算申请不予受理。” 第四种观点认为,被申请人存在破产原因与强制清算原因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