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簿或者保管代扣代管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账簿100元以上2000元以下。 缴、代收代缴税款记或者保管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3、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帐凭证及有关资料款记帐凭证及有关资料的,由税下的罚款。 的。 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 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18 非法印制、转借、倒《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1、完税凭证份数不足10份的,处2000元卖、变造或者伪造完法实施细则》第九十一条 税凭证的。 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非法印制、转借、倒卖、变造或2、完税凭证份数在10份以上的,处1万元者伪造完税凭证的,由税务机关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1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9 纳税人未按规定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1、未按规定安装、使用税控装置的,属首装、使用税控装置,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五)项 次发生且在限期改正期限内改正的,不予处或者损毁或擅自改动纳税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税罚;属首次发生且逾期未改正的或再次或多税控装置的。 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次发生且逾期改正的,对单位处200元以上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2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100元以上2000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元以下的罚款;属再次或多次发生逾期仍不款: 改正的或其他情节严重情形的,处2000元(五)未按规定安装、使用税控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装置,或者损毁或擅自改动税控2、故意损毁或者擅自改动税控装置,在限装置的 期内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仍未改正或其他情节严重情形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20 纳税人伪造、变造、《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1、对纳税人因偷税被地税机关处罚过,5隐匿、擅自销毁帐簿、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和第二款 年内采取同类手段又实施偷税的;擅自销毁记帐凭证,或者在帐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帐簿、记帐凭证的;阻碍地税机关依法查处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销毁帐簿、记帐凭证,或者在帐其违法行为的;恐吓、威胁、报复办案人员列、少列收入,或者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及有关证人、举报人情形之一的。处不缴或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少缴税款3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 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2、对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帐簿、记帐虚假的纳税申报,不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凭证的;在帐簿上不列或少列收入的;经通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知申报而拒不申报的;骗取减免税或者先征的,是偷税。 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后退税款等税收优惠的。处不缴或少缴税款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3、已贴用的印花税票揭下重用的,处不缴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或少缴税款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事责任。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4、纳税人实施偷税行为,但没有上述所列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情形的,或者有第2点所列情形,但在地税收税款,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机关作出处理决定前主动补缴不缴或少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税款的,处不缴或少缴税款50%以上1倍以不缴或者少缴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下罚款。 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5、扣缴义务人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款的,按上述标准处罚。 21 纳税人欠缴应纳税《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1、逃避追缴欠税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处款,采取转移或者隐法》第六十五条 欠缴税款50%以上1倍以下罚款; 匿财产的手段,妨碍纳税人欠缴应纳税款,采取转移2、逃避追缴欠税金额在1万元以上10万元税务机关追缴欠缴的或者隐匿财产的手段,妨碍税务以下的,处欠缴税款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 税款的。 机关追缴欠缴的税款的,由税务3、逃避追缴欠税金额在10万元以上的,处机关追缴欠缴的税款、滞纳金,欠缴税款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 并处欠缴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 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2 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1、以威胁方式拒不缴纳税款的,处拒缴税不缴纳税款的,是抗法》第六十七条 款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 税。 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2、以暴力方式拒不缴纳税款的,处拒缴税的,是抗税,除由税务机关追缴款2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其拒缴的税款、滞纳金外,依法3、以暴力方式致人伤害或5年内有过抗税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未构行为的,处拒缴税款3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 成犯罪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拒 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拒缴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23 扣缴义务人应扣未《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1、扣缴义务人主动补扣、补收相应税款的,扣、应收而不收税款法》第六十九条 的。 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50%的罚款。 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2、税务机关依法追缴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收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应收未收税款的,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款50%(不含)以上1倍以下的罚款。 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百分之五十3、造成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无法追缴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的,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24 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1、税款能追缴入库的,处未缴、少缴税款人非法提供银行账法实施细则》第九十三条 10%以上50%以下的罚款; 户、发票、证明或者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非法提供2、税款不能追缴入库的,处未缴、少缴税其他方便,导致其未银行账户、发票、证明或者其他款50%以上1倍以下的罚款。 缴、少缴税款的。 方便,导致其未缴、少缴税款的,上述行为有违法所得的,没收非法所得。 税务机关除没收其违法所得外, 可以处未缴、少缴税款1倍以下 的罚款。 25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1、限期未改正的或多次发生的,处200元逃避、拒绝或者以其法》第七十条 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他方式阻挠税务机关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逃避、拒绝2、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检查的。 或者以其他方式阻挠税务机关检的罚款。 查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 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26 税务机关依法到车《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1、限期未改正的或多次发生的,处200元站、码头、机场、邮法实施细则》第九十五条 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政企业及其分支机构税务机关依法到车站、码头、机2、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检查纳税人有关情况场、邮政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检查的罚款。 时,有关单位拒绝的。 纳税人有关情况时,有关单位拒 绝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27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1、造成税款流失30万元以下的,处10万的开户银行或者其他法》第七十三条 元的罚款,同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金融机构拒绝接受税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开户银行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的罚款; 务机关依法检查纳税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拒绝接受税务2、造成税款流失30万元以上的,处10万人、扣缴义务人存款机关依法检查纳税人、扣缴义务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同时对直接负帐户,或者拒绝执行人存款帐户,或者拒绝执行税务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税务机关作出的冻结机关作出的冻结存款或者扣缴税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存款或者扣缴税款的款的决定,或者在接到税务机关 决定,或者在接到税的书面通知后帮助纳税人、扣缴务机关的书面通知后义务人转移存款,造成税款流失帮助纳税人、扣缴义的,由税务机关处十万元以上五务人转移存款,造成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税款流失的。 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28 税务代理人违反税收《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1、造成未缴、少缴税款在5万元以下或在法律、行政法规,造法实施细则》第九十八条 应纳税款10%以下的,处未缴、少缴税款成纳税人未缴或者少税务代理人违反税收法律、行政50%的罚款; 缴税款的。 法规,造成纳税人未缴或者少缴2、造成未缴、少缴税款在5万元以上,或税款的,除由纳税人缴纳或者补者占应纳税款的10%以上的,处未缴、少缴缴应纳税款、滞纳金外,对税务税款50%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代理人处纳税人未缴或者少缴税 款50%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29 纳税人、纳税担保人《纳税担保试行办法》第三十一1、属于非经营行为的,处500元以上1000采取欺骗、隐瞒等手条第一款: “ 纳税人、纳税担保元以下的罚款。 段提供担保的。 人采取欺骗、隐瞒等手段提供担2、属于经营行为的,处1000元以上1万元保的,由税务机关处以1000元以以下的罚款。 下的罚款;属于经营行为的,处以10000元以下的罚款。” 30 非法为纳税人、纳税《纳税担保试行办法》第三十一1、纳税担保金额30万元以下的,处200元担保人实施虚假纳税条第二款:“非法为纳税人、纳税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担保提供方便的。 担保人实施虚假纳税担保提供方2、纳税担保金额30万元以上的,处500元便的,由税务机关处以1000元以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下的罚款。” 31 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纳税担保试行办法》第三十二1、造成应缴税款损失30万元以下的,处未瞒等手段提供担保,条:“ 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等手缴、少缴税款50%以上1倍以下的罚款。 造成应缴税款损失段提供担保,造成应缴税款损失2、造成应缴税款损失30万元以上的,处未的。 的,由税务机关按照《税收征管缴、少缴税款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法》第六十八条规定处以未缴、少缴税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关于调整地方税部分税种纳税期限的通知

各省辖市及苏州工业园区地方税务局,常熟市地方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税务稽查局: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对纳税期限作了重新规定,并将于2009年1月1日起施行。为更好地为纳税人服务,切实减轻征纳成本,根据相关税种暂行条例和实施细则(施行细则)等有关规定,经研究,现对城市维护建设税、印花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

车船税、土地增值税的纳税期限进行调整。 一、城市维护建设税

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纳税期限比照营业税、增值税、消费税的有关规定办理。具体为:纳税人以1个月或者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以1日、3日、5日、10日或者15日为1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5日内预缴税款,于次月1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并结清上月应纳税款。 二、其他地方税

(一)印花税。

印花税实行汇总缴纳的,以1个月为1个纳税期,纳税人自期满之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 (二)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

按房产原值计算缴纳房产税的,纳税期限为:企业按季、个人按半年缴纳,纳税人应自期满之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出租房产的,纳税人应于纳税义务发生之次月起15日内申报纳税。

(三)城镇土地使用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期限为:企业按季、个人按半年缴纳,纳税人应自期满之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 (四)车船税。

代收代缴的机动车车船税,以1个月为1个纳税期,扣缴义务人自期满之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

(五)土地增值税。

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商品房实行预征的,以1个月为1个纳税期,纳税人自期满之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

本通知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地方税部分税种纳税期限和纳税限额的通知》(苏地税函[2006]47号)第一条第一款、第二条、第三条同时废止,《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保险机构代收代缴车船税有关事项的补充通知》(苏地税函[2007]209号)第二条关于纳税期限的规定同时废止。 以上规定,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十二月十五日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的通知 各省辖市及苏州工业园区地方税务局,常熟市地方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30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六条“应税收入额”,不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的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额。企业从事其他减免税项目的,减免税项目的收入总额暂全额计入“应税收入额”,企业实际享受的减免税按减免所得税额处理。

二、《办法》第八条中的应税所得率执行标准

(一)“其他行业”中的计算机服务业、软件业、科技交流和推广服务业以及仓储业、居民服务业、文化艺术业、教育卫生业等暂按10%应税所得率标准执行。

(二)“娱乐业”应税所得率暂按20-30%标准执行。 (三)其他行业一律按照《办法》规定标准执行。 二○○八年十月九日 国家税务总局文件 国税发〔2008〕3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加强和规范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工作,税务总局制定了《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一、严格按照规定的范围和标准确定企业所得税的征收方式。不得违规扩大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严禁按照行业或者企业规模大小,“一刀切”地搞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

二、按公平、公正、公开原则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应根据纳税人的生产经营行业特点,综合考虑企业的地理位置、经营规模、收入水平、利润水平等因素,分类逐户核定应纳所得税额或者应税所得率,保证同一区域内规模相当的同类或者类似企业的所得税税负基本相当。

三、做好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服务工作。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工作部署与安排要考虑方便纳税人,符合纳税人的实际情况,并在规定的时限内及时办结鉴定和认定工作。

四、推进纳税人建账建制工作。税务机关应积极督促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建账建制,改善经营管理,引导纳税人向查账征收方式过渡。对符合查账征收条件的纳税人,要及时调整征收方式,实行查账征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