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外汇业务展业原则之总则》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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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八条 【异常外汇业务报告】银行办理外汇业务中发现客户涉嫌虚构交易背景跨境融资套利或跨境转移资金的,应及时向工作组或银行所在地外汇局报告,并主动停止办理相关外汇业务。

第三十九条 【涉嫌外汇违规行为报告】银行办理外汇业务或后续监测中发现客户存在涉嫌违反外汇管理法规行为、规避监管行为的,应及时向工作组或银行所在地外汇局书面报告,并主动停止办理相关外汇业务。

第四十条 【趋势性异常情况报告】银行办理外汇业务时,若发现影响面较大、规模较大的外汇业务趋势性异常情况,或者难以决策的问题,应及时向工作组或银行所在地外汇局报告,并主动采取措施防止趋势性异常情况扩大。

第四十一条 【报告保密】银行按照本章规定向工作组或银行所在地外汇局报告相关违规或异常情况的,可要求工作组或外汇局对其报告行为予以保密。

第四十二条 【涉嫌违规行为处理】银行发现同业在办理外汇业务时,存在违反《银行外汇业务展业原则》行为的,应及时向工作组报告,由工作组根据《银行外汇业务展业公约》相关规定处理。

第七章 其他

第四十三条 【释义】 《银行外汇业务展业原则》中的“银行”泛指具备结售汇资格的银行、财务公司和证券公司等金融机构。

“风险提示”是指各项外汇业务展业规范中,根据不同

外汇业务特点,在特定外汇业务项下,提示银行有业务审核过程中需注意的风险点。

“外汇业务”是指对人民币与外汇市场的供求产生影响的外汇业务,法律法规规定无实需交易背景的外汇业务除外。

第四十四条 【解释权归属】总则由外汇市场自律机制负责解释。

第四十五条 【实施时间】总则由外汇市场自律机制审议通过并报人民银行、外汇局备案后生效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