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大家就学校在运行中会遇到的相关法律问题和各位校长共同探讨和学习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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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结果回避是指履行充分说明的义务,采用通俗的语言告知教育活动性质、危险性、注意事项;并且采取一切安全保护、防范措施。一是制定教学活动中有效、安全的管理及组织计划。二是危险结果出现的应对措施,指导及组织与实施必要措施,避免学生出现伤害或将伤害程度降低最低程度。

上课期间未尽安全注意义务的案例:

案例:某小学二年级的美术老师李某,要求学生上手工课时每人带一把剪刀,但没有对学生所带剪刀做任何要求。在上手工课时,李某正在教室的后面指导学生,坐在教室前面的某甲(8岁)因忘记带剪刀,无法完成李某布臵的作业,于是向同桌的某乙(8岁)借,某乙不借,两人争夺起来,不幸,某乙的剪刀扎入某甲的左眼,由于某乙所持的剪刀是既尖又锋利的张小泉剪刀,结果导致某甲左眼被摘除。某甲的监护人将某乙的监护人和学校告上法庭,要求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认定,10岁以下的儿童持剪刀上手工课,比一般课程的危险度增大,但李某组织手工课时,没有尽到必要的注意义务,既没有对学生所携带剪刀做特殊要求,譬如,要求学生携带圆头的手工剪刀,也没有采取任何措施防止危险的发生,对损害的发生具有主观过失。因李某的行为是执行职务的行为,故判决学校对某甲的损害承担主要责任并赔偿某甲损失。

案例分析:教师及其他职工在负有组织、管理学生职责期间,发现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应进行必要的管理、告戒或者制止。学校、教师对学生管理不善,以及教师维护课堂秩序不力,观察课堂动静能力不足,因此学校、教师有过错,根据《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教育行政部门未履行相应职责,对学生伤害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的,由有关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分别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有关责任人的行为触犯刑律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此案中的学校应承担责任。

课余时间未尽安全注意义务的案例:

A、中午没到上课时间,但老师和部分学生已在教室中,两名学生用小食品袋中的剑打着玩,教师没有注意,或注意到没加制止。在打闹中一名学生把另一名学生的眼睛戳伤,导致十级伤残。受害人将致害方和学校起诉到法院,法院判决学校承担40%责任。承担的原因是虽然是中午非教学活动时间内,但儿童不能预知自己行为的危险性,教师发现没有及时制止,所以没有尽到安全管理义务,所以承担责任。学生课间玩的游戏,发现有危险一定有及时制止,没有制止,承担相应责任。

B、下课时,几个男孩在操场上玩起了跳山羊游戏,学校几名老师发现后,因不是自已任课班级学生,未加制止。一个男孩在跳的过程中摔倒,造成骨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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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认为下课期间学生自己玩游戏,不应当承担责任。家长起诉,法院调查认为,学生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不能认识到自己行为的危险性,学校教师已发现学生在做具有一定危险性的游戏,没有及时加以提示和制止,没有尽到合理范围内的安全注意义务,因此应当承担主要责任。

学校没有管理好物品未尽安全注意义务的案例:

13岁的小刘与12岁的小张均系湖南省益阳市某联校中心小学五年级学生。一天中午下课后,小刘与小张等同学一起到学校礼堂旁的乒乓球台相互玩耍。小张发现礼堂一角放着一张破旧不堪的竹凉床,于是从竹凉床上拆下了两块一米多长的竹篾片,从小张手中取下一根,两人手持蔑片,对打着玩。。

正在教室里午休的学生干部小赵听到后,对两人的行为提出批评并予以制止。两人没听,不一会,小刘爬上球桌,与小张对打,不料手持的竹篾片刺中了小刘的左眼,造成眼球摘除,经法医学鉴定,构成六级伤残。

小刘父母将学校连同小张一起告上法庭。湖南省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法院就本案作出一审判决,判令小刘因伤所受的各项损失由小张赔偿60%,乡联校赔偿40%。

一审判决以后,乡联校不服,以学校对事故的发生无任何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为由提起上诉。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

刘、张在课余时间做危险游戏,不听学生干部劝阻,放任自己的行为,导致刘受伤,加害人小张对此损害后果应负主要责任。刘作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对做危险游戏可能造成的后果应具有一定的认知和预见能力,但其不听劝阻,放任自己的行为,主观上有过错,对损害后果的发生应承担一定的责任。 乡联校有义务加强对在校学生和公共活动场所的管理,因学校疏于管理,未将闲臵于礼堂内已破损的竹凉床及时清理,客观上为刘、张做危险游戏提供了条件,乡联校对损害后果的发生存在过错,亦应承担相应的责任。据此判决学校小张承担50%责任,学校承担30%,小刘自已承担20%责任。

2、学校和教师容易出现的对学生的侵权行为

1、侵犯学生的受教育权。违反免试入学的,6周岁入学年龄限制,对不到中心校幼儿园进行学前一年教育的,开除义务教育段学生的。对初三学生劝退的,高中开除学生不办理开除手续又禁止学生上学的。(省教育厅接访某重点高中案例:对高三学生做开除处理,未办理相应手续,家长求情后,保留学籍,责令学生到外校借读,一年后学生没有考上大学,家长上访,提出巨额赔偿请求,并扬言通过国际媒体呼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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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侵犯学生的人格权。人格权包括与身体权、名誉权等。侵犯学生名誉,侮辱性语言辱骂学生;侵犯隐私权,公开学生的信件等;侵犯人格尊严,强制搜查学生身体和物品的;侵害生命、身体和健康权体罚学生造成身体等。

3、财产权。强制乱收费。表现为两种形式,一种是学校违反国家规定收取费用的,第二种是学校以向学生推销或者变相推销商品、服务等方式谋取利益的。

4、对法律规定应当公开内容的知情权。

教育部颁布的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对学校应承担赔偿责任的12种情况不承担责任的6种情况都进行了说明。在处理12种不承担责任的情况中,我们还要充分考虑是否适用公平责任的情形。学校领导可自已学习。

四、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

不履行法定义务和侵权的直接后时就是承担民事责任。民事责任承担的方式包括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经济赔偿等。我们通常只重视发生经济赔偿的事件。

经济赔偿的范围: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等。医药费为法庭庭审结束前实际发生的费用。护

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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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精神损害赔偿。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但未造成严重后果,受害人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一般不予支持。且一般情况下法院不受理单独的精神损害赔偿请求。

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造成严重后果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受害人一方的请求判令其赔偿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表现形式(一)致人残疾的,为残疾赔偿金;(二)致人死亡的,为死亡赔偿金;(三)其他损害情形的精神抚慰金。

五、发生伤害事故后的处理。

1、及时救治、控制现场,通知家长,通知保险公司。尤其要做好校责险报案,只要发生意外伤害,无论你认为学校有无责任,家长态度如何,必须在24小时内先报案。

2、查找原因,重视各种原因证据的收集。收信证据要合法,证据要签字。别等到发生诉讼了再收集,其在法庭上的采信程度是打折扣的。

3、在自愿、合法平等的基础上,与各方解决争议。解决争议应由其法定监护人签字。中学生高中生不满18周岁的。

4、在第三方调解下,达到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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