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质量投诉处理暂行办法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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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质量投诉处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建筑工程质量投诉处理工作,维护建筑工程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信访条例》、《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建筑工程质量投诉处理暂行规定》和《江苏省工程质量投诉处理暂行办法》等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建筑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工程、土木工程、设备安装工程和建筑装饰装修工程。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建筑工程质量投诉,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通过信函、电话、来访、电子邮件等形式,向当地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投诉处理机构反映,在建设过程中或质量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围内的建筑工程施工质量缺陷及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法规等行为的活动情况。

本办法所称工程质量缺陷是指建筑工程的实体、功能、环境等不符合国家相应标准、设计文件以及施工合同规范条款的约定。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新建、改建、扩建的各类建筑工程在建设过程中及质量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围内因施工质量缺陷而产生的投诉处理行为。

本办法所称投诉处理,是指建筑工程质量投诉处理机构(以下简称投诉处理机构)对直接受理或政府及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交办的工程质量投诉,依据国家有关法规和建筑工程质量相关规范、标准、规定,按投诉处理程序调查核实,督促和责成责任单位对质量缺陷进行限期修复和对投诉及被投诉双方发生的分歧进行调解的活动。

第五条 镇江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建筑工程质量投诉受理和处理工作,并负责因受理责任不对口的协调工

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投诉处理机构,具体负责建筑工程质量投诉处理工作。市建筑工程质量投诉处理机构设在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

辖市、区(设质量监督机构的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管理职能和权限负责本辖区内的建筑工程质量投诉处理工作。

第六条 投诉处理机构的主要职责是:

(一)掌握国家、省有关建筑工程质量的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技术标准和规范,认真、公正地做好建筑工程质量投诉处理工作。

(二)受理、协调解决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建筑工程质量投诉,承办上级部门批转和交办的相关投诉事项。

(三)向上级有关部门反馈批转投诉事项的处理情况。 (四)定期向主管部门汇报建筑工程质量投诉处理工作情况,掌握全市建筑工程质量投诉动态。

第二章 投诉及受理

第七条 投诉人在工程建设过程中或竣工保修期内发现建筑工程存在施工质量缺陷时,应与工程建设单位(开发商)或受其委托的质量保修单位先行联系,协商处理。建设单位不按规定履行保修责任的,投诉人可通过来信、来访、来电等形式向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确定的投诉处理机构投诉。

第八条 建筑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和保修期按照国务院颁发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建设部《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的规定和有关合同的约定执行,房屋建筑工程施工单位对建筑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非施工方原因导致工程无法按合同规定期限竣工验收的,在施工单位提交竣工验收报告60天后,工程自

动进入保修期;商品房建设单位对房屋的保修期按竣工备案后住户收房时或房屋销售合同约定执行。

第九条 投诉人在投诉过程中应当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自觉遵守信访投诉的相关程序和规定,自觉维护社会公共秩序,严禁有下列行为:

(一)在国家机关办公场所周围、公共场所非法聚集、围堵、冲击国家机关,拦截公务车辆或堵塞、阻断交

通。

(二)携带危险物品、管制器具,侮辱、殴打、胁迫国家机关及相关部门工作人员,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

(三)在投诉接待场所长时间滞留、滋事,或将生活不能自理、年老体弱的人弃留在投诉接待场所。

(四)以投诉为名借机敛财,并煽动、串联、胁迫、以财物诱使幕后操纵他人投诉的行为。

第十条 相同地点、相同内容的群体投诉应推选代表人,其人数不得超过5人。

第十一条 投诉人来访提出投诉的应当到投诉处理机构设立或指定的接待场所,出示身份证明,进行建筑工程质量投诉登记。登记内容主要包括:

(一)投诉人姓名、住址、联系电话及与产权人关系。 (二)被投诉工程名称、地址、用户入住时间、房屋性质、建设单位名称。

(三)商品房《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 (四)建设工程施工质量问题及缺陷的描述及相关证明材料。

(五)请求处理的内容及要求,与建设单位先行联系的情况说明。

(六)其他需要提供的证据或资料。

第十二条 由委托代理人投诉的,代理人应向投诉处理机构出具授权委托书以及相关身份证明。

投诉人通过信函、电子邮件、电话等方式进行投诉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到投诉处理机构填写建筑工程质量投诉登记表。对于不属于质量投诉受理范围的投诉,投诉处理机构应告知投诉人其它解决的渠道和方式。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建筑工程质量投诉受理范围:

(一)已进入司法诉讼程序或已经仲裁机构仲裁决定的。 (二)超过保修期限或不属于保修范围的。 (三)不具实名或匿名投诉的。

(四)投诉人与所投诉房屋无产权关系且未受产权人书面委托的。

(五)因用户擅自改变房屋结构、使用功能以及装修和使用不当引起的质量问题。

(六)投诉处理机构已经受理但尚未超过处理期限的重复投诉。 (七)投诉人对投诉处理、复查核定意见不服,仍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的重复投诉。

(八)由于不可抗力或第三方原因引起的质量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