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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成员国生产者或委托者采用最完备的系统使用最新进的技术处理电子垃圾,并事先得到成员国政府审批和事后的法定处理标准,最后接受欧盟其他成员国和相关部门的监督和检验;同时的《在电子电器设备中限制使用某些有害物质指令》(简称ROHs指令)严格限制电子电气产品中某些有毒有害物质的使用,达到保护生态环境的目的;2005年的《用能产品生态设计框架指令》(简称EUPs指令)定义了用能产品,颁布了用能产品的生态化设计,对电子产品的整个生命周期提出了节能和环保要求。不得不提到,这些指令始终贯穿着循环经济理念和生产者责任延伸理念,要求电子电器生产商承担法律意义上回收处理责任。欧盟早在1993年就提出了“制造商责任制”,不仅规定了制造商对电子产品的整个生命周期负责,而且迫使制造商将回收费用成本计算到产品成本中;随后欧盟进行了“扩展的生产者责任”的尝试:①欧盟及成员国的电子产品回收处理模式大都采用联合机制即政府生产商消费者共同参与电子废物的收集和处理,各自承担不同的责任,详细来说就是政府的义务是使用市政的垃圾设施收集储运,承担全部费用或部分费用;生产者则是建立个生产者责任延伸系统,直接负责收集与处理,征收费用,开展相关教育公益活动;消费者则仅仅是缴纳一定的回收处理费,退还时尽量保证电子废弃物的完整性。②

值得肯定和借鉴的是欧盟的电子废物管理法即欧公体指令2002/96/EC,该法依托欧共体协议和欧盟成员国法律规范,是一部全面细致科学严谨的成文法。该指令相关术语定义准确清晰,严格而又精确地解释了电子电气设备、报废电子电气设备、生产者,循环利用等相关概念和明确列举了相关电子设备种类,具体而清楚;其次该指令相关主体责任划分明确:欧盟及成员国政府的责任,生产者销售者的责任等;最后该指令管理措施和具体目标可行:有较高的垃圾处理标准;有生产者责任延伸处理的责任承担;有电子垃圾的分类收集场所和回收处理技术;有资金管理支出和回收费用缴纳系统等等,③总之,该指令呈现出了较大的科学性和实用性,指导欧盟许多成员国的具体立法实施,取得了良好的成效。欧盟成员国将欧共体指令转化为各自国家全国性的法律,用以指导国家电子垃圾回收处理立法以促进环境友好发展,实现资源节约发展。

欧盟电子垃圾法规体系是基于欧共体一体化时代背景和发展起来的,有着框架性和针对特定性的指令性法规,通过实行环境行动计划来试试法律法规,将各国的成员紧密联系起来,推动具有循环经济理念的电子垃圾处理法规体系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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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枚蓮、肖岳峰、张峰:《电子废弃物回收物利用模型构建及应用》,科学出版社2012年第14-15页 王景伟:《欧盟废弃电气电子设备EPR体系介绍》,家电科技,2005年(1)第40页 ③

李金惠、温雪峰:《电子垃圾处理技术》,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2006年第14-1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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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启示

(一)框架体系

电子垃圾法律法规体系较为完备。域外国家无论是注重预防还是强调循环治理,东相应地制定了一套较为完备的框架性法律或基本法以及针对具体电子垃圾管理活动和特定事项的具体法律,法律内容十分丰富,各个部门的管理职能规定明确。

(二)理论基础

电子垃圾污染治理的理念得到充分贯彻。无论是循环经济理念还是生产者延伸责任原则,美国及欧盟的许多国家从电子产品的源头设计到电子产品的全程管理,再到电子垃圾的再生利用都深入地渗透这些理念,指导着电子垃圾污染防治和管理规划。

(三)监理体制

完善的电子垃圾回收管理系统。域外很多国家制定了针对电子垃圾的回收法令,严格细化了相关电子产品的生产技术和污染处理的标准,优化设备装置,注重预防社会和再生利用,全程管理。

(四)强制手段

法制化的强制手段保障执行权。为利于电子垃圾的资源化和循环化,制定相关实施机制,同时授权有关部门集中处理电子垃圾的收集和处置,切实履行监管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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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我国电子垃圾污染防治立法规制和建议

一、电子垃圾污染防治立法的模式

我国在经历了20多年的高新技术的快速发展,高能耗的资源和严重化的环境污染开始制约着经济发展。其中较为显著的电子垃圾问题困扰了当前经济和社会的和谐的发展,经济改革中一直以来倡导循环经济理念,促进我国向集约型经济发展道路转变,因此,我国的电子垃圾立法体系也应是循环经济法律体系。其实我国关于循环经济的立法很多法律都有涉及到,例如典型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其中列举了循环经济的相关法律制度:循环经济规划制度、循环利用产品的优先准入制度、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及循环经济评价和考核制度等。①循环经济旨在节约资源、清洁生产、污染预防、循环利用、绿色消费等,实现可持续发展的一系列要求,从我国电子废弃物相关立法的法律条文中可以看出:电子废弃物逐渐在生产、回收和利用的整个生命周期必须时刻以循环经济理念为指导,实现资源的二次利用和预防再次污染。因此我国的电子废弃物的综合性立法时,应以循环经济理念为指导思想,以减量化、再利用化、再循环化和无害化为原则,依靠科学技术和政策手段调控资源能源流动方式,实现电子产品从资源到产品再到再生资源的循环模式,完善电子废弃物法律规制的立法体系,保障建成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②

二、具体路径

(一)完善电子垃圾污染防治立法体系

综上,我国在立法思想和立法原则的指导下,应构建一部具有普中国特色的电子垃圾回收与治理的法规体系。它根据我国国情的需要,借鉴发达国家的经验,以循环经济为理论指导,以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为制度框架,采用立法强制手段,确保资源的循环利用和环境的污染预防。当然,我认为的这个法律体系首先应以《宪法》为最高指导,在《宪法》中应写入关于电子垃圾处理的法律规范,最为最高的指导性规范。其次,国家应着手准备构建一部关于电子垃圾处理的综合性法律,建立一个电子垃圾处理的总的大框架,它应为电子产品的整个生命期策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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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陈翔:《关于选环境立法中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的探究》,闽江学院学报2007年第4期,第1页 赵英民:我国循环经济法的立法定位及关键环境管理制度,载冯之浚主编:《循环经济立法研究-中国环境经济高端论坛》,人民出版社2006年版,第6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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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括在资源减量化、资源循环利用化、电子垃圾再利用和无害化方面的总的指导性条文,涵盖制度的建设、具体化措施、责任的划分等,再次,可以尝试颁布单行法规,在电子垃圾的基本法指导下,分别起草《资源减量化开发法》、《资源再利用法》、《电子垃圾资源化法》等具体化的单向立法,更好地规制电子废弃物三个阶段的活动。最后,在前述基本法和单向立法文件的基础上,国务院各部门及政府可以根据自己各省市的情况,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制定一些条例、规章、办法等,具体到操作的可实行性。 (二)明确政府的监管责任

在完备的电子垃圾回收体系中,政府的监管作用必不可少,任何体系的良好运行都必须有政府的监管。作为电子垃圾回收体系的制定者,政府对这个体系中各个环节和各个阶段的任何问题都必须具有权威的解释和判断;作为电子垃圾回收体系的主要执行者,政府对这个体系中出现的任何偏差和误解都必须有纠错和宏观调控的能力;作为电子垃圾回收体系的运用者,政府对这个体系的良好而健康的运行必须有强大的保障和权威威慑力。言而总之,政府的监管作用对于构建完备的电子垃圾回收管理体系至关重要。而当前我国在监管电子垃圾回收处理这一方面显然差评,管理职能混乱,没有真正监管机构,而监管功能的缺位导致电子垃圾回收管理体系漏洞百出,成效甚微。

电子垃圾回收体系的政府监管主要体现在对生产者、零售商、回收机构等包括政府本身的监督。政府在立法中明确对电子生生产商和制造商的监管,包括在生产原料的选取、产品的生态设计、外在包装和回收处理技术等进行监管,对电子生产者主动承担延伸责任,生态处理电子垃圾的行为进行奖励和刺激,对不顾环境和社会发展只顾自己眼前的经济利益违规和逃避环境责任的行为予以制裁和限期改正,对一切合法或违法的行为进行监督和评断;政府在引进专业电子处理技术和扶持专业电子垃圾出路机构时,应根据电子垃圾回收的基本立法原则设定专门的资格认定和市场准入,审核该专业处理机构的设施建设和业务水平,根据市场竞争活动,扶持相关电子垃圾处理机构的创设,只有适当的竞争才会使企业的运营效率更高。此外,政府应加大资金投入,培养电子垃圾处理这一方面的技术人才,对相关技术人员进行专门的培训和教育;最为重要的是,政府本身也要加强对自身的监督:从内部来说,提高政府工作人员的业务素质和道德修养,防治业务腐败和损害公众利益,保障清廉地行使监管职责。从外部约束来看,政府应强化对绩效评估和责任追究,建立奖惩体系,有功必赏,有错比罚,这样赏罚分明的责任机制,更加有效地促进政府对电子垃圾的监管作用,从而保障了电子垃圾回收体系的良好运行。当然,再次强调,政府承担的并不是一揽子责任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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