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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转移支付的种类

分税制财政体制实行以来,转移支付逐渐成为我国各级政府财政总支出的重要组成部分,从全国而言,目前中央对地方的转移支付支出占中央总支出和地方总支出的比重都达到一半左右,转移支付项目主要包括税收返还收入,原体制补助,专项拨款补助,结算补助和其他补助.原体制补助或上解,这是从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改革以前分级包干体制中保留下来的,这是一种无条件的一般性转移支付,目的是保证地方政府的财力,以保证其财政收支平衡.

专项补助,这是中央政府对地方政府的专项拨款,地方政府必须把这部分资金用于中央政府所指定的项目上. 结算补助或上解.这是在一个财政年度终了时,由于在该财政年度中企业或事业单位隶属关系的变化,以及在预算执行过程中因新出台政策措施的影响,需要中央政府给予地方政府的补助.

税收返还,这是在1994年全国推行分税制财政体制后,为了保证地方政府的既得利益,实行了中央政府对地方政府的税收返还,这属于一种一般性补助,不指定特定用途,主要补充各地财力的不足.

转移支付制度是公共财政的重要内容,实行政府间转移支付的主要目的,是保证各地政府最低水平的公共支出需要,或者各地之间达到基本一致的公共服务水平.转移支付情况的审计主要目的,就是要促进转移支付的合法,合理,公平和透明.

二转移支付情况审计的主要内容

第一审查转移支付的项目设置是否合法,是否履行了法定的审批程序,财政部门有无未经报批擅自设立这补助项目,制定补助办法的问题,有无通过结算补助解决应由预算安排的支付,搞暗分配的问题]

第二审查转移支付资金尤其是专项拨款补助资金的设立,是否符合分税制财政体制关于各级政府事权划分的原则,财政部门分配资金的办法是否科学,合理,有无随意调整分配办法,造成分配不公的问题.

第三审查各转移支付项目的管理办法是否齐全,有无缺乏管理办法,财政部门随意分配转移支付资金的问题. 第四,审查财政部门有无通过转移支付向本部门,本系统安排行政事业经费的问题.

第五,审查办理转移支付的结算依据是否合规,完整,真实,财政部门有无缺乏依据,或依据不完整,不真实,或随意调整结算依据,办理转移支付的问题.

第五节,预算平衡与政府债务收支情况审计 一预算平衡情况审计

预算平衡包括预算收支平衡和资金平衡.审计的目的是要核实预算收支平衡情况和年终资金结存情况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审核的内容主要包括:

第一审查财政赤字和债务规模是否控制在预算范围之内,有无突破预算,

第二,审查年终结余是否真实,合规,有无人为调节结转下年支出从而调节年终结余的问题,重点审查有无违反规定将专项资金结余混同于其他资金结余,从而挤占专项资金的问题,有无办理无项目,无资金的结转,缩小财政净结余或扩大财政赤字,预留机动财力的问题,

第三审查调入预算收入的资金用以平衡预算收支的资金是否合法,是否真正为预算外资金,有无将应列作预算收入的资金作为调入资金的问题,调入资金是否真实,有无虚假调入资金搞假平衡真赤字的问题.

二政府债务收支情况审计

政府债务收入是指政府以信用的方式从国内外筹集的有偿性收入,包括发行的各种国内外债券收入,以及向外国政府和国际组织的借款收入,债务收入和对债务的还本付息支出,是预算收支的重要组成内容,按照现行国家政策规定,只有中央政府可以对内,对外举借债务,由财政部负责组织筹集,纳入中央预算管理,地方各级政府无权直接举借债务,所以,政府债务收支情况的审计,主要是在审计署对中央预算执行情况审计时涉及,地方各级审计机关预算执行情况审计不涉及政府债务收支情况审计的内容.当前地方各级政府及其各部门直接或间接向国内金融机构举借的各种债务,由于没有纳入预算管理,不包含在本内容之中.

政府债务收支情况审计主要内容包括

第一, 审查举债的程序是否合法,财政部门举借的各种债务是否纳入预算管理,并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和国务院审查批准,有无未经批准举债行为;债务发行规模是否与批准规模相符,严格控制在预算之内,扩大规模举债是否报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国务院批准并追加预算,有无未经批准超预

算发行债务的问题.

第二, 审查债务收入列报是否真实合规,财政部门是否按实际发行债务数记账和报告,有无少记,少报,

隐瞒债务收入的问题,尤其是超规模发行的债务是否真实记账和据实列报,有无不记账,不报告的问题,

第三, 审查债务,还本付息支出的列报是否真实合规,财政部门是否按照预算和实际发生的支出记账和

报告,有无虚列还本付息支出的问题.

第四, 审查债务发行手续费和兑付手续费的核算,列报是否真实合规,财政部门是否据实列支债务发行

手续费,有无通过虚列发行手续费支出或向发行单位多支付发行手续费,转移,截留债务收入的问题,是否按规定支付国债兑付手续费,有无向有关单位多付手续费或虚列手续费支出的问题,

第五, 审查资金管理是否合规,财政部门对发行债务筹集的资金是否组织及时足额缴入国库,有无在国

库外开户存款生息,或不及时调回外债收入的问题;是否按预算和需要拨付还本付息 资金,并及时支付,有无将还本付息资金随意拆借或存款生息的问题.

第六章税务部门税收征收管理情况 第一节税收征管情况审计的管辖范围

税务部门税收征管情况审计,简称税收审计,是指国家审计机关依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对税务部门组织税收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的审计监督,

税收审计是财政审计的重要组成部分,按照审计法规定,税收审计对象国家税务局系统和地方税务部门, 一中央审计机关的审计范围 国税系统征收的中央固定收入 1消费税,

2铁道系统营业税,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银行等国有商业银行总行营业税,中国人民保险(集团股份)公司,中国人寿保险(集团,股份)公司,中国再保险公司等保险总公司营业税,其他金融保险企业按超过原5%税率征收的营业税,

3铁路运输企业(含股份制铁路运输企业)所得税;国有邮政企业所得税,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等国有商业银行所得税,国家开发银行,国家进出口银行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等国家政策性银行所得税。

4中石油和中石化企业所得税,股份制海洋石油天然气企业,外商投资和外国海上石油企业所得税, 5中央税滞纳金,罚款收入,

国税系统征收的中央与地方共享收入, 1增值税中央点75%,地方占25%,

2中国人民保险(集团,股份)公司,中国人寿保险(集团,股份)公司,中国再保险公司所得税,交通银行,招商银行等其他中央金融企业所得税,地方国有银行,地方集体金融企业及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等地方金融企业所得税,

3,2002年所得税分享改革前征管范围内的国内工商企业所得税和除海上石油企业以外的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所得税,

4,2002年所得税改革后新成立企业的所得税, 5证券交易印花税,94%归中央,6%归地方 6资源税,

7中央与地方共享税的滞纳金和罚没收入。 二,地方审计机关的审计范围

属于地方审计机关审计范围的主要包括

第一, 一般营业税,银行保险企业(不含各银行总行,保险总公司)营业税, 第二, 2002年所得税分享改革前征管范围内的国内工商企业所得税,

第三, 其他地方税收,包括个人所得税,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车船使用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

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等。

第二节,税务部门税收征管业务内容及其税收报表,

要做好税务部门税收征管审计,必须要了解税务部门的税收征管业务流程,具体来说,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以及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税务部门的主要业务内容如下。 一税务部门税收征管业务内容 税务登记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件,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报之日起30日内审核并发给税务登记证件,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输变更登记之日起30日内或者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之前,持有关证件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税务登记。纳税人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变更登记之日起30内,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纳税人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不需要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变更登记的,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税务机关对税务登记证件实行定期验证和换证制度,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对同一纳税人的税务登记应当采用同一代码,信息共享。 纳税鉴定

按照规定应办理纳税登记的纳税人(只限于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必须如实填写纳税鉴定申报表,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对纳税人的纳税鉴定申报表进行认真审核鉴定,确定其适用的税种,税目,税率(或单位税额)和纳税环节,计税依据,纳税期限,缴纳日期和征收方式(对缴纳所得税的纳税人还应鉴定其成本列支范围和开支标准)等,做出纳税鉴定书,交纳税人依照执行;对不需要发鉴定书的,也可以不发给,具体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确定,但对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必须发给鉴定书,代征人除海关,金融单位和临时性代扣代缴委托加工环节税款的单位和个人可暂不办理鉴定申报以外,均应向税务机关办理代征,代扣,代缴税款的鉴定申报手续。 税务机关对代征人的申报审核鉴定后,发给代征证书,明确代征代扣人缴税款适用的税种,税目,税率,缴库方式和缴纳期限,以及代征,代扣,代缴手续费标准等内容,交代征人依照执行。纳税人纳税鉴定项目发生变化时,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修订纳税鉴定书。

纳税人生产新的产品,应当将该产品的样品和产品鉴定书送交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鉴定,验后退回,对不便送验的样品,纳税人应当报请税务机关进厂检验。国家新定,修订税收法规时,主管税务机关应在接到上级税务机关通知后,及时通知纳税人和代征人按变动后的规定执行,同时修订纳税鉴定书和代征,代扣,代缴税款证书,修订鉴定和证书的期限一般为一个月,最长不得超过1个半月。 纳税申报,

纳税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如实办理纳税申报,报送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以及税务机关根据实际需要要求纳税人报送的其他纳税资料,扣缴义务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如实报送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以及税务机关根据实际需要要求扣缴义务人报送的其他有关资料。纳税人,扣缴人义务可以直接到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也可以按照规定采取邮寄,数据电文或者其他方式办理上述申报,报送事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的,经税务机关核准,可以延期申报,经核准延期办理的申报,报送事项,应当在纳税其内按照上期实际缴纳的税额或者税务机关核定的税额预缴税款,并在核准的延期内办理税款结算。 税款征收

税务机关应当加强对税款征收的管理,建立,健全责任制度,税务机关根据保证国家税款及时足额入库,方便纳税人,降低税收成本的原则,确定税款征收的方式,税务机关应当加强对纳税人出口退税的管理,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税务机关应当将各种税收的税款,滞纳金,罚款,按照国家规定的预算科目和预算级次及时缴入国库,税务机关不得占压,挪用,截留,不得缴入国库以外或国家规定的税款账户以外的任何账户,已缴入国库的税款,滞纳金,罚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预算科目和预算级次,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税收征收管理范围和税款入库预算级次,将征收的税款缴入国库,审计机

关,财政机关依法查出的税收违法行为,税务机关应当根据有关机关的决定,意见书,依法将应收税款,滞纳金按照税款入库预算级次缴入国库,并将结果及时回复有关机关。税务机关违反规定擅自改变税收征收管理范围和税款入库预算级次的,责令限期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税务机关和司法机关的涉税罚没收入,应当按照税款入库预算级次上缴国库。 税务检查

税务机关应当建立科学的检查制度,统筹安排检查工作,严格控制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检查次数。税务机关应当制定合理的税务稽查工作规程,负责选案,检查,审理,执行的人员的职责应当明确,并相互分离,相互制约,规范选案程序和检查行为,目前,我国确立了以申报纳税和优化服务为基础,以计算机网络为依托,集中征收,重点稽查的新税收征管模式,大力推进市区集中征收,属地分类管理,市级一级稽查的征管格局,促使集征,大幅度缩减了征收单位数量,城区分局和大部分的税务所由征,管,查全职能单位逐步改革为管理局,稽查局等专业机构。

发票,账簿凭证管理

税务机关是发票的主管机关,负责发票印制,领购,开具,取得,保管,缴销的管理和监督,单位,个人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经营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应当按照规定开具,使用,取得发票,发票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增值税专用发票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指定的企业印制;其他发票,按照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分别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指定企业印制,国家根据税收征收管理的需要,积极推广使用税控装置,纳税人应当按照规定安装,使用税控装置,不得损毁或者擅自改动税控装置,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必须按照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保管期限保管账簿,记账凭证,完税凭证及其他有关资料,账簿,记账凭证,完税凭证及其他有关资料不得伪造,变造或者擅自损毁。 税务代理制度

除税务机关,税务人员以及经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委托的单位和人员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进行税款征收活动,扣缴义务人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履行代扣,代收税款义务,对法律,行政法规没有规定负有代扣,代收税款义务的单位和个人,税务机关不得要求其履行代扣,代收税款义务。税务机关按照规定付给扣缴义务人代扣,人收手续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确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代扣,代收手续费,纳入预算管理,由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付给扣缴义务人, 纳税评估

纳税评估是指税务机关运用数据信息对比分析的方法,对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纳税申报(包括减免,缓抵退税申请)情况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做出定性和定量的判断,并采取进一步征管措施的管理行为。纳税评估工作主要由基层税务机关的税源管理部门及其税收管理员负责,重点税源和重大事项的纳税评估也可由上级税务机关负责,对汇总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的纳税评估,由其汇总合并纳税企业申报所在地税务机关实施,对汇总合并纳税成员企业的纳税评估,由其监管的当地税务机关实施,对合并申报缴纳外商投资和外国企业所得税企业分支机构的纳税评估,由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实施,开展纳税评估工作原则上在纳税申报到期之后进行,评估的期限以纳税申报的税款所属当期为主,特殊情况可以延伸到往期或以往年度,纳税评估的主要工作内容包括,根据宏观税收分析和行业税负监控结果以及相关数据设立评估指标及其预警值,综合运用种类对比分析方法筛选评估对象;对所筛选出的异常情况进行深入分析并作出定性和定量的判断,对评估分析中发现的问题分别采取税务约谈,调查核实,处理处罚,提出管理建议,移交稽查部门查处等方法进行处理,维护更新税源管理数据,为税收宏观分析和行业税负监控提供基础信息等。 二,税收报表

税收报表是全面反映某个会计期间税款的征收,解缴,提退活动和结果以及税收计划完成情况的局面报告,税务机关在执行税收计划,税收政策和实施征管中的一些弊端,往往能从税收报表中反映出来,审计机关对税收报表的审计,一方面可以直接发现税务部门在执行税收政策和实施征管中存在的问题,另一方面可以发现疑点和线索,税收报表包括税收会计报表和税收统计报表两大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