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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尊重病人知情权,“透明输液”走进医院

从昨天开始,北京和平里医院门诊注射室率先在东城区二级甲等医院中实行“透明输液承诺制”。

患者一踏入和平里医院门诊注射室的大门,就会看到几排醒目的大字——“患者朋友您好!我们输液室的全体同志向您承诺:您在此享有选择在岗护士为您输液的权利,享有每次配好的空安瓶收回或核对的权利,享有了解所输药液性质、滴速和注意事项的权利。”68岁的张华老人告诉记者,这种承诺自己真没遇见过,以前输液都是由护士拿到无菌操作治疗室去,确实不知道自己的药液是否被“偷工减料”。现在到这里输液,护士配好药后都会把空安瓶拿给病人看,可真的让人放心了。

该院党委书记张国辉告诉记者:这是该院继“病人选护士”后又一个切实以病人为中心的服务,是对病人知情权的尊重;这项新的举措最终目的是要营造和谐、融洽的医患关系,提高医疗质量。

(《京华时报》2001年8月22日)

第五章 医德基本范畴

10.患者李××,女,35岁。因胃溃疡合并大出血,由其丈夫护送至某医院急诊。因夫妇俩的宗教信仰认为输了别人的血是一种罪恶,终身不得安宁。尽管医生再三劝她输血治疗,甚至讲不输血会有生命危险,但她仍然拒绝输血。此时患者面色苍白,呼吸急促达32/分,脉搏快而弱,血压低至60/40mmHg。此时,其丈夫表示同意输血,但患者却用低弱的声音回答:“不要违背我的信仰”。

(伍天章主编:《生命困惑与选择》,广东人民出版社,2004年,第139页)

11.一位年经的未婚女性因子宫出血过多住院治疗,主诉子宫出血与月经有关,而且去年发生过几次。一位正在妇科实习的医学生与她关系融洽,在一次聊天时谈及此次出血不止是因在怀孕后服了流产药物所致,并让医学生为其保密。(伍天章主编:《生命困惑与选择》,广东人民出版社,2004年,第127页)

12.母亲被指为获取女儿房产将其送进精神病院

朱金红,女,1968年12月生,江苏省南通市三余镇人,南京大学经贸日语系毕业。2000年9月赴日本结婚、生子,后一直侨居日本,为日本永久居住民。2007年,因受经济危机影响失业回国后,朱金红准备收回原先由其母唐美兰代为经营的北京、上海、南通三处房产,价值约600余万元。从这一年开始,“朱金红得了精神病”的消息开始从其母唐美兰、姐姐朱凤、朱惠等人的口中传出,朱在南通的同学、朋友等人不时会莫名其妙地接到电话,被告知这一“最新消息”。远在东北的大伯朱颂林,也曾接到唐美兰的电话,她在那头让一个自称精神病院医生的男子“证实”朱金红有病??其间,朱金红一位知心好友曾为此善意地“骗”她到医院做检查,结果是毫无问题。2008年12月和2009年5月,彼时分别租住在南通北郭新村和在北京处理房产事宜的朱金红,两次遭遇有唐美兰携姐姐、姐夫以及陌生男子等人参与的疑似“绑架”,两次事件都惊动了当地110,唐美兰对出勤民警宣称女儿有病,必须送到医院看病,而无视劝阻。所幸,在热心人士的帮助下,朱金红两次都得以逃脱。2010年3月5日,从日本回国的朱金红第三次在南通遭遇娘家人的疑似“绑架”,并在3月8日被强行送到南通市第四人民医院,至今已逾半年。且在朱入院次日,唐美兰就向南通市崇川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认定“朱金红无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以期将其名下所有财产交由她打理。此案历经波折,最后不但在司法鉴定环节没有结果,更因唐美兰等人中途退庭而以撤诉处理。入院后,朱金红多次找机会向朋友、同学求救,并委托他们找到了之前有过接触的上海亚太长城律师事务所南通分所沈如云律师,请求法律援助。但由于作为监护人的唐美兰始终坚持朱有病,而在没有第三方再次对朱作出精神鉴定的情况下,南通第四人民医院同样一直认定朱有病。时隔多日,事件随着热心人士疾呼、发帖而渐渐引起各方关注。“放人”的声音四起,有关部门甚至就如何放人问题多次召开由人大、政法委、法院、妇联等部门参加的协调会。但南通第四人民医院尽管已经承认朱“具备了出院条件”,但根据行业常规必须“谁送来谁接走”,否则坚决不放人。一方面是唐美兰认定必须在朱签了财产转让委托书后才接人;另一方面朱金红抵死不愿跟娘家人走,因为她担心回家将面临更不可测的危险,事态长久陷入僵持,朱金红继续在医院里度日如年。迫于各方面的压力,南通市第四人民医院一边继续做唐和朱的说服工作,希望最后结果

仍能按照所谓“常规”进行;一边勉强同意相关部门8月25日协调会上所决定的,由朱的同学朋友,在签订了一系列承诺书后接朱出院。但由于还要“完善治疗过程及办理相关手续”,具体时间至今迟迟未定。

(《扬子晚报》2010年09月13日)

第六章 医患关系伦理

13. 哈尔滨医大一院医生被杀案一审宣判

因为对医生的治疗方案产生误解,遂动了杀念,持刀追砍医务人员,致使哈尔滨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医生一死三伤。今日上午,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案进行了一审宣判,1994年出生的被告人李梦犯故意杀人罪,被判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附带民事赔偿共计68万余元。

经审理查明,2012年3月23日,被告人李梦南与其祖父李禄到哈医大一院5号楼五楼风湿免疫科治疗李梦南所患的强直性脊柱炎。因为李梦南还患有肺结核,故医生建议其先治好肺结核再来治疗强直性脊柱炎,李禄对此表示理解,但是李梦南对治疗方案产生误解,认为医生是故意刁难,不愿为其看病。当日16时,李梦南在医院附近仓买购买了一把水果刀,来到风湿免疫科医生办公室,持刀刺该科实习医生被害人王浩颈部一刀,刺医生王宇头、面部数刀,刺实习医生于惠铭头部一刀,刺医生郑一宁面部一刀、左耳一刀。王浩因颈部动脉损伤,失血死亡,其他三人不同程度受伤。

17时许,公安人员将作案后逃离现场,后与其祖父李禄到哈医大一院门诊包扎的李梦南抓获。

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梦南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杀死一人,并致一人重伤、一人轻伤、一人轻微伤,其行为已经构成了故意杀人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该案件主观恶性深,社会危害大,应依法惩处,对辩护人提出医院存在过错,应对李梦南从轻处罚的意见不予采纳。对李梦南在作案后返回医院包扎自身伤口,公安人员将其抓获时没有拒捕行为视为自动投案的意见不予采纳。李梦南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依法不适用死刑,辩护人就此提出的辩护意见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关于审理人身损害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判决被告人李梦南犯故意杀人罪,判处

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东清、赵春云经济损失人民币338815.50元;赔偿王宇经济损失人民币318304元;郑一宁经济损失人民币24941元。

宣判后,王浩的母亲当庭泣诉“为什么不判他死刑,还我儿子??”

(《法制网》2012年10月19日)

14.刘恒亮医生感人事迹

刘恒亮,男,郑州人民医院心内科主任,全国医德标兵和全国“五一”劳动奖章获得者。在长期的医疗卫生工作中,他始终坚持“一切为了病人,为了病人的一切,为了一切病人”服务思想,带领和团结同事们攻克了一个又一个难关,使许多濒临死亡的心脏病病人奇迹般的转危为安。

2004年4月的一天,刚下夜班在家休息的他突然接到一个外地的求救电话,一位心脏病病人突然病情加重,出现严重的传导阻滞,心率仅有30次/分左右,并频繁出现长达数秒的停搏,如不马上安装心脏起搏器,就有生命危险,闻讯他立即驱车前往300公里外的县级医院进行抢救,到达现场后,方知当地没有X线防护衣,作为一个医生他比任何人都清楚X射线对人体的严重损害,是将病人转往有X线防护保护的大医院进行安装起搏器?还是冒着对人体血细胞和其他器官有极大杀伤力的X射线在当地安装?前者,自己受到了防护,但病人随时有死亡的可能,后者,医生的躯体受到了极大的伤害,但病人的生命可以及时挽救,医生的使命感让他毅然决定在没有任何防护保护的X射线下,为病人紧急安装了起搏器,使病人顺利度过了危险,他又连夜返回参加第二天的值班。

2006年3月在为病人诊治疾病的过程中,不甚摔伤造成骨折,进行石膏外固定后,没有休息一天,术后第4天就拖着伤脚坐着轮椅为病人做冠状动脉支架植入术,在三个月骨折疗伤的时间内,因行走不便,他坚持吃住在病房,没有因伤耽误一例病人的抢救,拖着打上石膏的伤退仍先后为100余例病人成功的进行了心脏病的介入手术。

(来源于人民网-卫生频道 2008年12月03日)

第七章 预防医学伦理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