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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应当将国际申请提交给主管的受理局,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作为受理局仅接受中国国民或者居民提出的PCT国际申请。如果国际申请有多个申请人时,至少应当有一个申请人是中国的国民或居民,才能向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PCT国际申请。

如果由于所有的申请人国籍或居所中没有写明中国,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不能受理该国际申请。通常情况下非主管受理局会在据称的国际申请上记录实际收到该申请的日期,之后迅速将其寄给国际局,国际局可以受理任何PCT缔约国国民或者居民提出的国际申请。如果该申请在向非主管受理局提交申请当天已经满足给出国际申请日的条件,国际局会将非主管受理局收到该申请之日确定为国际申请日。

2、国际申请使用的语言不是中国作为受理局接受的语言

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作为受理局接受的语言是中文和英文。如果收到撰写据称的国际申请所使用的语言不是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作为受理局接受的语言,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会在据称的国际申请上记录实际收到该申请的日期,之后迅速将其寄给国际局,作为受理局的国际局可以接受所有语言的国际申请。如果该申请在向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申请当天已经满足给出国际申请日的条件,国际局会将我局收到该申请之日确定为国际申请日。 3、错误的指明申请人的国籍和居所

如果受理局收到据称的国际申请中的申请人都不是PCT缔约国的国民或者居民,受理局将通知申请人无权提出国际申请。申请人意见陈述由于错误的填写国籍或者居所造成其无权提出国际申请,同时申请人出具在提交国际申请当天有权提出国际申请资格的证明文件,受理局将以首次收到国际申请之日记录为国际申请日。

4、摘要、附图中的文字语言与说明书、权利要求书所使用的语言不一致

当受理局发现摘要、附图中的文字语言与说明书、权利要求书使用的语言不一致时,通常会发出缺陷通知要求申请人改正这一缺陷,使摘要、附图中的文字跟说明书、权利要求书的语言保持一致,这样的改正不会影响国际申请日的改变。 5、优先权的信息不完整

如果受理局发现任何一项优先权要求不符合细则4.10的要求,或者优先权要求中的任何一个事项与优先权文件中的相应事项不一致,或者当在先申请是地区申请或国际申请时,缺少提交申请的国家或局的名称或者该名称与优先权文件中的相应事项不一致,应当通知申请人改正有关的优先权要求,这样的改正不会影响国际申请日的改变。 6、应缴纳费用而未缴纳或者未缴足

申请人应当在受理局收到国际申请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传送费,国际申请费,检索费。如果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缴纳或者未缴足相关费用,申请人为此需要缴纳相应的滞纳金。期限届满后,申请人仍未缴纳的,受理局将会宣布国际申请被视为撤回。应缴纳费用未缴纳或者未缴足的,申请人随后补缴不会影响国际申请日的改变。 7、请求书缺少签字

请求书应当由全体申请人签字,或者在提交了全体申请人签字的委托书的情况下由代理人或指定的共同代表以申请人的名义签字。如果有多个申请人,申请人之一在请求书中签字,便认为满足请求书签字要求。

8、细则4.17声明的缺陷

为了提前在国际阶段以统一的格式满足某些国家的要求,申请人可以选择在国际阶段做出声明,声明的种类包括发明人身份的声明、申请人有权申请和被授予专利的声明、申请人有权要求优先权的声明、发明人资格(仅适用于美国)声明、不影响新颖性的公开或缺乏新颖性的例外的声明。

声明中的语句应当根据行政规程的要求按照规定的语句进行表述,当国际申请的语言是中文时,声明中所有涉及相关申请人或者发明人的信息都应当使用中英文两种语言表述。声明的做出不是强制性的,声明的缺陷也不会影响国际申请日的变更。 9、申请文件中存在形式缺陷

申请文件中某些形式缺陷不会影响国际申请日的变更,例如,相关日期没有使用两种表示法,说明书字迹不清楚不符合出版要求等缺陷。 10、缺少发明名称、摘要

国际申请中缺少发明名称和摘要,申请人可以在受理局规定的期限内进行补正。发明名称和摘要的缺少也不会影响国际申请日的改正。

2.影响国际申请日的改正

如果在提交据称的国际申请之日,申请文件缺少部分说明书、部分权利要求书及全部或部分附图时,申请人可以在首次提交文件之日起两个月内补交,或在审查员要求的期限内补交,以补交相关文件之日重新确定国际申请日。

3.明显错误更正

1、定义

申请文件明显打算写一些其他东西,但除了提出更正的内容以外不可能是指其他内容时,主管单位应当许可更正明显错误。

错误是明显的,更正是唯一的,由主管国际单位判断该错误是否满足上述原则。 2、生效

在国际申请受理及国际检索程序中,更正许可在国际公布技术准备完成之前到达国际局。在国际初步审查程序中,国际初审单位是在国际初步审查报告制订之前给予许可的。 3、如果明显错误更正请求被国际单位的审查员拒绝,在规定期限内和缴纳特别费用情况下,经申请人请求国际局可以公布明显错误更正请求。

4.任何更正需要得到相关单位的许可

如果请求书有明显错误,应有受理局的许可。

如果国际申请除请求书以外其他部分有明显错误,或者向国际检索单位提交的其他纸件有明显错误,应有国际检索单位的许可。

如果国际申请除请求书以外其他部分有明显错误,或者向国际初步审查单位提交的其他纸件有明显错误,应有国际初步审查单位的许可。

如果除国际申请或对该申请的修改、改正以外的向国际局提交的其他文件有明显错误,应有国际局的许可。

三、国际阶段的撤回

1. 国际申请或指定的撤回

1、国际申请的撤回

国际阶段撤回国际申请的,应当自优先权日起30个月届满之前办理相关手续,之后撤回的需在国家阶段向各指定国办理。

国际申请的撤回提交给受理局、国际局或者在适用的情况下提交到国际初步审查单位时生效。 若为了避免国际公布,撤回通告应保证在国际公布的技术准备完成之前到达国际局。 2、指定的撤回

申请人可以自优先权起30个月届满之前办理撤回对某些国家指定的手续。 指定的撤回提交给受理局或国际局时生效。

2. 优先权的撤回

优先权的撤回应当自优先权日起30个月届满前办理相关手续。该撤回请求提交给受理局、国际局或者在适用的情况下提交到国际初步审查单位时生效。

若撤回优先权引起优先权日的变更,则任何自原优先权日起计算并尚未届满的期限,以变更后的优先权日计算,但是若撤回通告在国际公布技术准备完成之后到达国际局的,国际局可以按照原期限进行国际公布。

3.国际初步审查要求书及选定的撤回

国际初步审查要求书及选定的撤回应当自优先权日起30个月届满前办理相关手续。国际局收到生效,若提交到国际初步审查单位应迅速转交国际局。

4.撤回的要求和效力

1、撤回通告的签字

任何撤回通告必须由在提出撤回通告时国际申请中所写明的全体申请人或由正式委托的共同代理人或共同代表以所有申请人的名义签字。 2、撤回的效力

国际申请、指定、优先权、国际初步审查要求书或选定的撤回,对于该申请已经进入国家阶段的国家局没有效力。

第七章PCT申请进入中国国家阶段

一、PCT申请进入国家阶段程序概述

国际阶段是具体授权阶段。申请人完成国际阶段程序后,希望在哪些国家获得专利权?还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主动办理进入国家阶段手续,并且满足各个国家的要求,该PCT申请在该国家才有可能得到权利。

二、PCT申请办理进入中国国家阶段的手续

当前讲授

1. 文件的提交方式

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文件的提交方式与国家申请的提交方式相同。 有三种:面交、邮寄、电子提交。新专利法修改后,不再接收传真方式。

2.进入中国国家阶段的期限

PCT第22条和第39条规定,申请人应在不迟于自优先权日起三十个月

届满之日,向指定局或选定局履行进入国家阶段的手续。同时PCT又规定,任何缔约国的本国法可以另行规定期限,该期限可以在上述规定的期限之后届满。

我国采用了PCT第22条(1)规定的进入国家阶段的期限,没有另行规定一个更迟届满的期限。

但是,对于在上述期限内没有办理进入国家阶段手续的国际申请,可以给予两个月的宽限,条件是缴纳一定数额的宽限费(人民币1000元)。宽限期的规定是依据PCT第48条(2)关于缔约国应当依据本国法对期限的延误予以宽恕的原则以及细则第6条第2款规定的恢复程序而定的,同时细则也明确规定,如果申请人在宽限期届满时仍然没有履行进入中国国家阶段的手续或者没有满足要求,导致国际申请在中国的效力终止,则细则第6条第2款规定的恢复程序对该申请不再适用,同一个救济条款不可能连续使用两次。当然如果申请人提出,宽限期的耽误是由于不可抗拒的事由造成,并且提出的理由及所附的证据均符合细则第6条第1款的规定,恢复程序还是可以适用的。

3.进入中国国家阶段必须办理的手续

1、进入国家阶段声明

提交其国际申请进入中国国家阶段的书面声明(PCT/CN/501表);

声明中应当写明国际申请号,并以中文写明要求获得的专利权类型、发明创 造的名称、申请人姓名或者名称、申请人的地址和发明人的姓名,上述内容应当与国际局的记录一致;PCT第22条和39条对于国际申请进入国家阶段应履行的手续作了基本的规定。如果申请人在适用的期限届满时没有按照某个指定国的规定履行全部手续,或者履行的手续不符合要求,将导致国际申请在该国的效力丧失。换言之,如果申请人此时想主动放弃对某个国家的指定,只要不履行进入该国国家阶段的手续即可,并不需要特别提出撤回指定的声明。上述手续包括: 例:501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