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企业公司治理问题研究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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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国有企业应以调整资本结构为主导,建立起股东主导型的公司治理结构。即将相当数量的股份赋予企业的内部人员,使其自身利益与企业的命运息息相关,这样,便可保证其积极性,认真履行自己的职责,做好份内工作。另一方面,监事会的作用须得到强化。首先,需改变董事会与监事会权力并行的现状,提升监事会的地位。其次,需明确监督的主体。公司治理体系中,监督的主体是除控股股东之外的利益相关者。对监事会的人员与组织进行调整,明确地赋予其责任、权利及义务,真正做到科学监督。 2.建立健全外部制度基础

公司治理结构是根据《公司法》的相关规定所建立的,《公司法》立法的初衷是采用“三权分立”制度,即决策权、经营管理权以及监督权分属于股东会、董事会及监事会。通过权力的相互制衡,使得三大机构各司其职,保证公司顺利运行。但这种设计的本质缺陷是忽视了所建立的公司治理结构应以董事会为中心。而立法时又未对别国的经验教训进行借鉴,从而形成了我国制度性的缺陷。因此,于企业外部,需加快经济制度、市场体系、法律规范以及文化道德等基础方面建设的步伐,建立健全与现代公司治理结构相适应的外部制度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