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JJ51-2006城镇燃气设施运行维护和抢修安全技术规程 - 精读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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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人员紧急疏散、撤离; 8 危险区的隔离;

9 检测、抢险、救援及控制措施;

10 受伤人员现场救护、救治与医院救治; 11 现场保护;

12 应急救援保障; 13 预案分级响应条件; 14 事故应急预案终止程序;

15 应急培训和应急救援预案演练计划。

4.1.3 城镇燃气供应单位应根据供应规模设立抢修机构,应配备必要的抢修车辆、抢修设备、抢修器材、通信设备、防护用具、消防器材、检测仪器等装备,并保证设备处于良好状态。 4.1.4 接到抢修报警后应迅速出动,并根据事故情况联系有关部门协作抢修。抢修作业应统一指挥,严明纪律,并采取安全措施。 4.2 抢修现场

4.2.1 抢修人员应佩戴职责标志。到达抢修现场后。应根据燃气泄漏程度确定警戒区并设立警示标志;应随时监测周围环境的燃气浓度。在警戒区内应管制交通,严禁烟火,严禁无关人员入内。

4.2.2 抢修人员到达抢修现场后,在布置事故现场警戒、控制事态发展的同时,应积极救护受伤人员。

4.2.3 操作人员进入抢修作业区前应按规定穿戴防静电服、鞋及防护用具,并严禁在作业区内穿脱和摘戴。作业现场应有专人监护。严禁单独操作。 4.2.4 在警戒区内燃气浓度未降至安全范围时。严禁使用非防爆型的机电设备及仪器、仪表等。 4.2.5 管道和设备修复后,应对夹层、窨井、烟道、地下管线和建(构)筑物等场所进行全面检查。

4.2.6 当事故隐患未查清或隐患未消除时不得撤离现场,应采取安全措施,直至消除隐患为止。 4.3 抢修作业

4.3.1 抢修人员进入事故现场,应立即控制气源、消灭火种,切断电源,驱散积聚的燃气。在室内应进行通风,严禁启闭电器开关及使用电话。地下管道泄漏时应采取有效措施,排除聚积在地下和构筑物空间内的燃气。

4.3.2 燃气设施泄漏的抢修宜在降低燃气压力或切断气源后进行。

4.3.3 抢修作业时,与作业相关的控制阀门必须有专人值守,并监视其压力。

4.3.4 当抢修中暂时无法消除漏气现象或不能切断气源时,应及时通知有关部门,并做好事故现场的安全防护工作。

4.3.5 处理地下泄漏点开挖作业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抢修人员应根据管道敷设资料确定开挖点,并对周围建(构)筑物进行检测和监测;当发现漏出的燃气已渗入周围建(构)筑物时,应根据事故情况及时疏散建(构)筑物内人员并驱散聚积的燃气;

2 应连续监测作业点可燃气体或一氧化碳浓度。当环境中可燃气体浓度在爆炸范围内或一氧化碳浓度超过规定值时,必须强制通风,降低浓度后方可作业;

3 应根据地质情况和开挖深度确定作业坑的放坡系数和支撑方式,并设专人监护; 4 对钢制管道进行维护、抢修作业后,应对防腐层进行恢复并达到原管道防腐层等级。 4.3.6 铸铁管泄漏抢修时,除应符合本规程第4.3.1~4.3.5条规定外,还应符合下列规

定:

1 泄漏处开挖后,宜对泄漏点采取措施进行临时封堵;

2 当采用阻气袋阻断气源时,应将管线内燃气压力降至阻气袋有效阻断工作压力以下,且阻气袋应在有效期内使用;给阻气袋充压时,应采用专用气源工具或设施进行,且充气压力应在阻气袋允许充压范围内。

4.3.7 当聚乙烯塑料管道发生断管、开裂、意外损坏时,抢修作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采取关闭阀门、使用封堵机或使用夹管器等方法有效阻断气源后进行抢修,并应采取措施保证聚乙烯塑料管熔接面处不受压力;

2 抢修作业中应采取措施防止静电的产生和聚积;

3 抢修作业中环境温度低于一5℃或大风(大于5级)天气时,应采取防风保温措施,并应调整连接工艺。

4.3.8 有动火作业时,应符合本规程第5.3节有关规定。 4.3.9 场站泄漏抢修作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低压储气柜泄漏抢修应符合下列规定:

1)检查和抢修人员宜采用燃气浓度检测器或采用检漏液、嗅觉、听觉来判断泄漏点; 2)应根据泄漏部位及泄漏量采用相应的方法堵漏;

3)当发生大量泄漏造成储气柜快速下降时,应立即打开进口阀门、关闭出口阀门,用补充气量的方法减缓下降速度。

2 压缩机房、烃泵房燃气泄漏时,应立即切断气源、电源;开启室内防爆风机。故障排除后方可恢复供气。

3 地上(下)调压站、调压箱发生泄漏,应立即关闭泄漏点前后阀门,打开门窗或开启防爆风机,故障排除后方可恢复供气。

4.3.10 当调压站、调压箱因调压设备、安全切断设施失灵等造成出口超压时,应立即关闭调压器进出口阀门,并在超压管道上放散降压,排除故障。当压力超过下游燃气设施的设计压力时。应对超压影响区内燃气设施进行全面检查。排除所有隐患后方可恢复供气。

4.3.11 压缩天然气站出现大量泄漏时,应迅速切断站内气源、电源,设置安全警戒线,采取有效措施控制和消除泄漏点。

4.3.12 当压缩天然气站因泄漏造成火灾时,除控制火势进行抢修作业外.还应对未着火的其他设备和容器进行隔热、降温处理。

4.3.13 汽车载运气瓶组或拖挂气瓶车出现泄漏或着火事故时,除采取本规程第4.3.11条和第4.3.12条措施控制泄漏或火势外,事故车还应迅速离开加气、卸气现场,避开人群密集区域向空旷地区停靠。

4.3.14 液化天然气气化站的抢修除应按本规程第4.1~4.3节有关规定执行外,还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液化天然气储罐进、出液管道(焊缝、法兰间)发生少量泄漏时,应关闭相关阀门,将管道内液化天然气放散(或火炬燃烧掉),待管道恢复至常温后,按相关规定进行维修,完毕后可利用干氮气进行试漏,合格后投入运行。

2 当大量液化天然气泄漏时,对泄漏出的液化天然气可使用泡沫发生设备,对其表面覆盖,使其与空气隔离。

4.3.15 液化天然气气化站泄漏着火后,严禁用水灭火。在灭火的同时还应对未着火的储罐、设备和管道进行隔热、降温处理。

4.3.16 用户室内燃气设施泄漏抢修作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接到用户泄漏报修后应立即派人检修;

2 进入室内后应在安全的地方切断电源,打开门窗通风、切断气源、消灭火种,严禁在事故现场拨打电话;

3 严禁用明火查漏。应准确判断泄漏点,彻底消除隐患;当未查清泄漏点时,应按本规程第4.2.6条执行;

4 漏气修理时应避免由于检修造成其他部位泄漏,应采取防爆措施,严禁使用能产生火花的工具进行作业。

4.3.17 修复供气后,应进行复查,确认安全后,抢修人员方可撤离事故现场。 4.4 中毒、火灾与爆炸

4.4.1 当发生中毒、火灾、爆炸等事故,危及燃气设施和周围环境的安全时,应协助公安、消防及其他有关部门进行抢救和保护好现场。

4.4.2 当燃气设施发生火灾时,应采取切断气源或降低压力等方法控制火势。并应防止产生负压。

4.4.3 燃气设施发生爆炸后。应迅速控制气源和火种。防止发生次生灾害。 4.4.4 火势得到控制后,应按本规程第4.3节的有关规定进行抢修。

4.4.5 火灾与爆炸灾情消除后,应对事故范围内管道和设备进行全面检查。

5 生产作业 5.1 一般规定

5.1.1 燃气设施的停气、降压、动火及通气等生产作业应建立分级审批制度。作业单位应制定作业方案和填写动火作业报告,并逐级申报;经审批后应严格按批准方案实施。紧急事故应在抢修完毕后补办手续。

5.1.2 燃气设施停气、降压、动火及通气等生产作业必须配置相应的通信设备、防护用具、消防器材、检测仪器等。

5.1.3 燃气设施停气、降压、动火及通气等生产作业,必须设专人负责现场指挥,并应设安全员。参加作业的操作人员应按规定穿戴防护用具。在作业中应对放散点进行监护。 5.1.4 作业坑边应根据情况和需要采取有利于操作人员上下及避险的措施。 5.2 停气与降压

5.2.1 停气与降压作业时间宜避开用气高峰和恶劣天气。

5.2.2 除紧急事故外,影响用户用气的停气与降压作业应提前24h以上通知用户。 5.2.3 停气与降压作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停气作业时应能可靠地切断气源,并将作业管段或设备内的燃气安全地排放或置换合格; 2 降压作业应有专人监控管道内燃气压力,降压过程中应控制降压速度,严禁管道内产生负压;

3 降压作业时应根据管内不同燃气种类,可将压力控制在300—800Pa范围内;

4 输送密度比空气大的燃气,其管道停气或降压作业时,应采用防爆风机驱散在工作坑或作业区内聚积的燃气。 5.3 动 火

5.3.1 运行中的燃气设施需动火作业时,应有城镇燃气供应企业的技术、生产、安全等部门配合与监护。

5.3.2 城镇燃气设施动火作业现场,应划出作业区,并应设置护栏和警示标志。

5.3.3 城镇燃气设施动火作业区内应保持空气流通。在通风不良的空间内作业时,应采用防爆

风机进行强制通风。

5.3.4 城镇燃气设施在动火操作过程中应严密监测作业区内可燃气体浓度及管道内压力的变化,动火作业区内可燃气体浓度应小于其爆炸下限的20%。

5.3.5 城镇燃气设施动火作业过程中,操作人员严禁正对管道开口处。 5.3.6 城镇燃气设施停气动火作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动火作业前置换作业管段或设备内的燃气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采用直接置换法时,应取样检测混合气体中燃气的浓度,应连续3次测定燃气浓度,每次间隔时间为5min,测定值均在爆炸下限的20%以下时,方可动火作业;

2)采用间接置换法时,应取样检测混合气体中燃气或氧的含量,应连续3次测定燃气浓度,每次间隔时间为5min,测定值均符合要求时,方可动火作业; 3)燃气管道内积有燃气杂质时,应采取其他有效措施进行隔离。

2 停气动火操作过程中,应严密观测管段或设备内可燃气体浓度的变化,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当有漏气或窜气等异常情况时,应立即停止作业,待消除异常情况后方可继续进行; 2)当作业中断或连续作业时间较长时,应重新取样检测,并应符合本条第1款时,方可继续作业。

5.3.7 城镇燃气设施不停气动火作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对新、旧钢管连接动火作业时,应先采取措施使新、旧管道电位平衡; 2 带气动火作业时,管道内必须保持正压,其压力宜控制在300~800Pa,应有专人监控压力; 3 动火作业引燃的火焰,必须有可靠、有效的方法将其扑灭。 5.4 带压开孔、封堵作业

5.4.1 使用带压开孔、封堵设备在燃气管道上接支管或对燃气管道进行维修更换等作业时,应根据管道材质、输送介质、敷设工艺状况、运行参数等选择合适的开孔、封堵设备及不停输开孔、封堵施工工艺,并制定作业方案。

5.4.2 作业前应对施工用管材、管件、密封材料等做复核检查,对施工用机械设备进行调试。 5.4.3 在不同管材、不同管径、不同运行压力的燃气管道上首次进行开孔、封堵作业时应进行模拟试验。

5.4.4 带压开孔、封堵作业的区域应设置护栏和警示标志,开孔作业时作业区内不得有火种。 5.4.5 钢管管件的安装与焊接应符合下列要求:

1 钢制管道允许带压施焊的压力不宜超过1.OMPa,且管道剩余壁厚应大于5mm。封堵管件焊接时应严格控制管道内气体或液体的流速;

2 用于管道开孔、封堵作业的特制三通或四通管件宜采用机制管件;

3 在大管径和较高压力管道上作业时,应做管道开孔补强,可采用等面积补强法;

4 开孔法兰、封堵管件必须保证与被切削管道垂直,应按合格的焊接工艺施焊。其焊接工艺、焊接质量、焊缝检测均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钢制管道封堵技术规程第1部分:塞式、筒式封堵》SY/T 6150.1的要求;

5 开孔、封堵、下堵设备组装时应将各结合面擦拭干净,螺栓应均匀紧固;大型设备吊装时,吊装件下严禁站人。

5.4.6 带压开孔、封堵作业必须按照操作规程进行,并应遵守下列规定:

1 开孔前应对焊接到管线上的管件和组装到管线上的阀门、开孔机等部件进行整体试压,试验压力不得超过作业时管内的压力;

2 拆卸夹板阀上部设备前,必须泄放掉其容腔内的气体压力; 3 夹板阀开启前,闸板两侧压力应平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