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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责任是指犯罪行为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在会计活动中,有关的会计行为主体违反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或人员行使上述行为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会计犯罪属于经济犯罪的一种,它的侵害对象是正常的会计秩序和真实、客观、公正的会计信息,侵害的客体是社会主义经济关系和经济秩序,犯罪目的是通过利用失真、错误的会计信息来干扰合理决策行为或取得不法利益。 (三)民事责任

1. 在虚假陈述案件中,绝大多数情况下有数个责任主体:法人单位、单位主管、发行承销商等中介机构都可能负有责任,也就存在着如何将法律责任在责任人之间分担的问题。从法律责任的惩戒作用来看,各责任方的违法行为应当受到的惩戒是不能相互替代的。

2. 共同欺诈:从防止侵权的成本来看,主观上存在故意的一方的成本最低。每个责任方的行为都是欺诈得以实施的必要条件,因此,共同欺诈的各责任方的行为都是完全无效率的,他们都负有全部的赔偿责任,也就是连带赔偿责任。这种情况下,首先应按照各责任人的违法所得比例来分配赔偿金额,如果存在有的责任人赔偿能力不足,不足部分应由其他责任人按比例承担。

3. 多方过失:在多方都存在过失的情况下,任何一方只要能够保持合乎法律要求的谨慎态度就可以减少侵权发生的可能性,因此,任何责任方都应当承担一定的责任。因此,在共同过失情况下,应根据各责任人过失程度的严重性来分担赔偿额。相对严重过失的责任人承担较多的责任,相对轻微过失的责任人承担较少的责任。

4.部分责任人负有欺诈责任,部分责任人负有过失责任:如果负有欺诈责任的责任人有赔偿能力,则应当由欺诈责任人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对过失人则只施以行政处罚就可以了。欺诈责任人不能承担的部分,由过失责任人承担,但以过失责任人应当受到的惩戒力度为限,即过失责任人不对欺诈责任人无力赔偿的部分承担连带责任。 四、 改进会计法律责任认识的途径

1.继续加大《会计法》及相关财经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特别应当面向基层的会计人员,各单位负责人、主管财务工作的领导,这些内容可以通过对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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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道德规范教育,对单位负责人的专门培训、讲座等方式普及,使他们认识到会计工作的重要性,并敦促他们建立、健全各项内部管理制度,积极采取措施防范违法会计行为发生,杜绝会计信息失真现象。

2.在会计管理机关内部设立专门机构,配备专门人员。目前在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财政部门中一般都设臵了专门的会计监管机构,如省财政厅设会计处,地市级财政局设会计科,县级财政局设会计股等,,但这些机构的主要工作集中在会计工作管理、行政执法等方面,而且往往只注重事后对违法会计行为予以处罚,缺少事先的监管控制功能,如对于各单位会计工作不规范的治理完善,对于会计信息真实性的认定等方面有待进一步加强,同时可以考虑引进专门的人员,如法务会计人员,配合做好这方面工作,必要时也可聘请外部的注册会计师予以协助。

3.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各项内部制度,使会计工作进一步规范化,同时也有利于划分各种主体相互之间的责任。应当指出,会计工作失范不能仅归结于会计制度的缺陷,其更深层的原因还应归结于许多单位内部治理机构的缺陷,例如当前在我国许多公司中,大股东控制或由公司中高级管理人员控制的现象较为普遍,造成经营者与所有者(大多中小股东)的权利极度不平衡,也使得经营者往往为了夸大其经营业绩或是向投资者隐瞒其真实经营情况,不惜授意、强令、指使会计人员从事违法会计行为,对外部和管理机关报送虚假会计资料。因而各单位应首先健全自身的内部治理机构,如公司中应当建立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等内部机构,相互之间制衡约束,才能从根本上杜绝违法会计行为的发生;其次,在追究各种主体的法律责任时,应当按各主体职责进行划分,从行为目的上去分析会计违法行为的真正操纵者,按其责任大小分别予以处罚,而不能只追究会计人员的责任;再次,各单位应当建立各项内部控制制度,如财务审批制度、会计稽核制度、财产清查制度等,完善现有的激励机制,对忠于职守、坚持原则的会计人员和相关人员给予奖励,对工作失职、有违法行为的主体给予惩处或由监督主体行使诉权,追究其法律责任;最后,各单位还应充分发挥会计人员内部监督职能,建立内部审计机关,赋予会计人员相应职权,从内部防范各种不合法、不规范行为的发生 五、针对会计工作中的不足提出的解决方案

(一)加强法制建设,完善会计法律法规体系,严肃财经法纪,严格执法

各种会计法律、法规都需要与经济建设的发展相适应,因此这就需要立法机构听取社会各界的意见,全面地总结当前会计工作具体情况与各会计法律、法规存在的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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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根据我国特殊国情进行必要的修改,以缓和当前这种复杂的局面。如果会计法规模棱两可,操作性不强,其贯彻执行就会大打折扣,不法分子就会乘虚而入。我们在制定和修订会计准则及其他会计法律法规时,应充分参考借鉴国际会计组织和一些经济发达国家的经验和内容,使我国新出台的会计准则与国际会计准则基本保持一致,避免与实际相脱离的现象发生。当然,在对会计准则修订与完善的同时,要注意保持会计准则在一定时期内的相对稳定性,正确处理好发展与稳定的关系。其次,国家要严格筛选执法队伍,裁汰素质不过硬人员。用法律的权威确保会计信息的真实准确。 (二)加大政治、经济体制改革力度,减少对会计的行政干预

个别地区和部门的领导应放弃功利思想,摈弃所谓的“政绩”,全心全意为人民和经济建设服务。不要向企业多摊派工作任务,这会迫使企业制造虚假会计信息。相反地,也不能放松对企业会计工作的管理,对会计信息造假现象更不能不闻不问。如果不根除腐败现象,虚假会计信息也就难以彻底治理。因此,就需要在政治、经济体制改革进程中不断发现问题并尽快解决问题。

(三)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完善监督机制,强化企业负责人的法律意识

现代企业制度的基本特征是“产权明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通过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完善内部监督机制,强化财务约束,从而保证企业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和真实性,提高会计工作质量,根治会计信息失真。还必须强化企业负责人的法律意识,加强单位负责人对会计工作的领导。单位负责人的法律意识增强了,才能有效避免会计违纪、违法行为的发生,才能督促会计人员依法提供真实、完整的会计信息。在对会计工作的建设上,不能只把目标局限在财会部门和财会人员上,应把这项工作提升到整个企业管理上来认识,标本兼治,从根本上消除会计违法现象。并要严格执行“关于加强国有企业财务监督若干问题的规定”和“进一步规范会计人员工作秩序的意见”,控制内部人员在职消费,规范内部人的财务会计行为,强化财务公开,并在企业内部建立和完善企业经济效益的评价指标。 (四)加强科技进步,改进会计教育工作

科学技术和教育水平的不断提高,强有力地推动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同时也推动着会计的发展。教育是会计环境中最容易被忽视的,也是最重要的因素之一。从某种意义上说,一个国家的教育水平决定着其会计工作水平的高低。会计教育也要适应经济环境的变化,培养具有可持续发展能力的创新人才。我国的会计教育落后于时代发展,不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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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应国家经济建设发展的需要。解决方法主要有:扩大会计专业学生的知识面,改进知识结构,加强案例教学,提高学生的实践能力。同时,必须有计划、有步骤、有针对性地加强对在职会计人员的后续教育,不断更新知识,以适应日新月异的客观环境的需要。 (五)加强财会队伍建设,提高会计人员素质

相关部门应多举办各种座谈会、报告会、学习会等,让会计人员有更多学习交流的机会。在这样一种良好的氛围下,十分有利于会计人员提高业务水平,及时了解国家政策的变化情况;能够通过会计人员之间的交流,学会抵制各种诱惑。“入世”后由于WTO运行规则的需要,会计信息标准发生了新的变化,对会计人员的业务素质和知识结构提出了新要求。这就必须要有针对性地对在职会计人员进行后续教育,从而全面提高会计人员素质,促使我国会计尽快走上规范化、科学化、国际化的发展轨道,培养起一支精通会计业务,通晓会计基本理论,熟悉国际会计商务惯例,了解世界主要会计模式,并懂外语和计算机的国际型、复合型会计职业队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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