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基础理论真题解析及醉驾问题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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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人员共同执法;整个执法过程是否要全程录音或录像且保证其完整性;案件由交警向刑警移交应该遵循怎样的标准等,这都需进一步明确。

六、“醉驾入刑”的辅助性法规问题。

早在去年就有学者提出了醉驾入刑难的问题,然时至今日,这一问题仍没有解决。虽说今年2月25日通过的刑法修正案(八)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虽说五一过后修正案(八)已经生效实施,但是仍然存在罪名适用的问题,按照通常的惯例,只有在最高法和最高检的司法解释出来之后,“危险驾驶罪”的罪名才算正式生效,但最高法和最高检的司法解释迄今仍不见动静。只有《刑法》的原则性规定将直接导致各地基层法院、检察院在办案过程只能以各自的解读为主,容易出现办案程序不规范、定罪量刑随意的情况,而且,现行很多旧有的法律规范因为没有跟随修正案(八)进行修改,还存在着法律冲突的问题。如《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关规定,再如涉嫌交通肇事罪在法院判决构罪后要吊销驾驶人机动车驾驶证,那么已经构罪的醉酒驾驶是否同样适用吊销驾驶证?这些都需要进一步完善。

七、危险驾驶罪的司法程序问题。

由于刑法修正案(八)明确规定危险驾驶罪只能判处拘役并处罚金,因此,在司法实践中,危险驾驶罪的犯罪嫌疑人不符合刑诉法关于逮捕条件的规定,而公安机关对涉嫌危险驾驶的犯罪嫌疑人刑拘期限只有三天,如果三天时间完成不了“侦查-起诉-审判”的整个诉讼过程,就必须依法对犯罪嫌疑人变更强制措施,改为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在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期间,如果犯罪嫌疑人又违反了相关规定,也只能适用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而不能逮捕。但并不是如此就没有问题了,法律规定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应在犯罪嫌疑人居住地执行,然而,当下中国各大城市外来人口众多,若是外来人口犯罪将采取何种强制措施?又怎样执

行呢?在审判环节,如果犯罪嫌疑人不认罪或在法院适用简易审时翻供,就必须采取普通程序审理,显然,此时三天的刑拘期限是远远不够的,也就只能采取变更强制措施。因此,在司法程序上如何保障危险驾驶罪诉讼程序顺利进行是我们司法机关当前面临的重大问题。

八、危险驾驶罪的取证难问题。

现有查处醉驾的一般做法是:由交警先对司机进行呼气检测,对确有醉驾嫌疑的司机再进行抽血检测。按照现行标准,每100毫升血液中含酒精20毫克以上为酒后驾车,每100毫升血液中含酒精80毫克以上为醉酒驾车。从表面上看,这种规定简洁明了,但在实践操作中却存在很多问题。例如,在交通拥堵状况下发现司机酒精值超标,此时再去等救护车赶来进行抽血取证,这中间无疑会有一段时间差,在这段时间里,由于酒精具有较强挥发性,嫌疑人的血液酒精含量随时都可能降低,如此一来,是以呼气检测作为证据,还是只能以血液检测结果作为证据?而且,醉驾入刑也就意味着将要进入司法程序,涉嫌醉酒驾车人将作为犯罪嫌疑人接受检察机关的公诉,但与此同时,根据相关规定,血液检测结果在刑事诉讼中属于鉴定结论,犯罪嫌疑人有权提出异议或者申请重新鉴定,而此刻再去抽血显然不可能检测出醉酒来。有些地方为防止这种情况的出现,专门备份了一份血液样本储藏,但是在长期的储藏下,血液样本亦存在酒精的挥发问题。由此可见,危险驾驶罪的证据时效性特别强,可能前一分钟还是有罪证据,后一分钟就变成了无罪证据。

在中国的传统酒文化中,“喝好”“喝倒”才是“心诚”的表现,在现实生活中,很多人酒后驾车的原因,或是“朋友关系好,不喝不合适”,或是“与上司、客户应酬,不得不喝”。还有一些人在酒桌上逞强好胜,醉酒后开车也是为了表现自己喝酒后“没事”、比别人强。“醉驾入刑”体现了对生命的尊重,对民意的呼应,是现代社会的理性选择。但“醉驾”是一种复杂且顽固的社会弊病,并非“醉驾入刑”所能根治的,它还需要社会道德和文化的逐步熏陶和重塑。在物质

不断丰富的情况下,提高国民的素质,强调自律、爱心、社会责任感以及对生命的敬畏,这些或许才是解决问题的根本之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