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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预算包括预算编制、执行及决算三个环节。我国当前包括5级预算:中央、省、市、县、乡镇。国家预算法于94年8届人大通过,于95年1月1日实施,明确规定了人大及常委会、各级政府、财政部门预算权限。国家预算预算程序可概括为“单位预编、财政审核、政府批准、人大审批”。

第四节 非税收入改革

一、案例分析

案例9.6:摘自:构建公共财政体制的重要基础——规范非税收入管理 潘承祥 现状。目前,占地方财政比重相当大的非税收入管理还比较混乱。尽管实行

了预算外资金管理改革,但多年来一些省份未纳入管理的非税收入还是占到了总非税收入的60%-70%,财政对这方面资金的监管十分困难。

资料显示,上世纪80年代以来,我国政府非税收入规模一直呈上升趋势,占财政收入的比重不断攀升。2004年,我国政府非税收入突破了6000亿元大关,地方政府的非税收入规模更是超常增长,占地方财政收入的比重迅速提高。安徽省安庆市,非税收入占财政收入比重连续多年在50%以上,望江县非税收入占财政收入比重更高达55%。

发达国家非常重视非税收入管理,并建立了严格的法律制度规范,将其作为整个财政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统计资料显示,发达国家(如美国、法国)的非税收入,一般占财政收入的比重为20%左右。在加拿大,非税收入占国家财政收入的16.8%,占地方财政收入的27.5%;在美国,州和地方政府的财政收入20%以上来自非税收入。

问题。当前在非税收入管理方面仍然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

1、非税收入总体规模偏大。与大多数市场经济国家中央(联邦)非税收入、省(州)非税收入占本级财政收入10%以下和10-20%相比,我国中央非税收入、地方非税收入约占本级财政收入15%和45%的比例明显偏高。

2、非税收入管理政出多门。大多数市场经济国家均由财政部门集中管理非税收入。我国非税收入管理相对分散。如,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分别由中央和省两级财政、价格部门牵头审批。政府性基金按规定应当集中由国务院或财

政部审批,但在实际执行过程中,越权审批现象时有发生。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等,有相当一部分由其他部门为主负责管理。财政部门内部缺乏非税收入牵头负责机构,容易形成管理脱节。

3、非税收入未完全纳入预算管理。中央审批的收费项目有10%未纳入预算管理。按有关规定,土地出让金收入应当全额缴入国库,但实际执行过程中,相当一部分未缴入国库。其他按照规定应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非税收入,执行情况也不理想。一些已纳入财政管理的非税收入,存在与执收单位利益挂钩现象。

4、非税收入管理法制建设滞后。我国在非税收入管理方面至今尚未制定一部统一的法律或行政法规,《预算法》以及《预算法实施条例》基本不涉及非税收入管理。一些地方虽然制定了地方性法规,如湖南、河南、安徽、四川等颁发了《非税收入管理条例》或《非税收入管理办法》等,但是没有全面涵盖非税收入管理内容。

建议。初步建立起公共财政下的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新体制,实现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和法制化。

(一)确立非税收入的新理念,加大政策研究和宣传力度。

(二)成立专门机构负责非税收入的征管工作。我国非税收入由财政部门的基建、农税、工交、国资等有关业务部门(司/处/科/股)分散征收,有些是委托有关部门和单位代征,没有一个规范、统一的机关负责征收管理(除少数已经成立了非税局的省份以外)。有必要从中央到地方成立专门的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局,明确征管权限,专司非税收入征管,做到“统一征收机构、统一征收政策、统一征收票据、统一征管办法”。

(三)利用财政改革创造的条件,继续深化非税收入征缴管理制度。对非税收入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的管理办法,把单位所有收入全部纳入综合财政预算管理,实施“单位开票、银行代收、财政统管、政府统筹”为核心的管理解决方案。

(四)要进一步规范票据管理。企业单位和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使用税务部门统一印制的发票,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执收执罚的收入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票据,有利于防止执收执罚单位串用票据,截留坐支财政性资金的违纪行为。有的地方成立了票据监管中心,加强票据管理与监督。

(五)加大投入,为非税收入管理改革提供技术支持。要充分利用“金财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