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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学案例分析

第一章 财政概念和财政职能

第一节 政府与市场

一、案例及分析

(一)案例1.1:分拆垄断企业,能否解决问题?

1、 分拆微软,打破垄断

2000年美国地方法院法官杰克逊法官的初步判决,几乎吸收了司法部全部反微软的观点。但2001年9月美国司法部表示不会执行法官将微软分割为二到三家独立公司的裁定。微软的反对者失望,认为政府出尔反尔。

观点1(蔡建诚):微软垄断——社会大众沟通不良。微软的错不在于它的高市场占

有率,更不在于它同时提供作业系统与应用软件, 而在于它不断试图控制资讯交换的界面,以达致排挤竞争者的目的。当新版权条例在本年四月实施时,本港不少中小企业叫苦连天,为了守法宁愿以高价购回正版视窗及MS Office套装软件。是由于Windows系统稳定?相信很多没额外付钱购买技术支援的用家也有怀疑,但Office必须在这个作业系统上运行却是事实。是由于Office的任何功能其他应用软件也无法代替?恐怕也未必。但由Office软件产生的文件档,往往不能由其他功能同样强大的软件开启﹝或者起码不能完全读取﹞,恐怕是其中一个重要原因。

被迫升级封闭软件。假使有日要转换不同厂牌的软件,或不想跟风盲目升级现有软件的版本,既有的或他人传送过来的档案则可能无法读取,用家的选择权利得不到保障。经典例子就如微软文书处理微软 Word 产生封闭的 .doc 档案格

式,连旧版的 Word也无法开启新版的 .doc 档,然后微软可以藉已购新软件的用者的「自发」力量,促使其他用者也升级或购买新版本。

微软的利害之处更在于它利用桌上电脑作业系统市场的占有率和庞大资本储备作价格战的强大优势,令它可以轻易抢攻较弱的市场。它可以「免費」把浏览器「整合」入作业系统內﹝不提供移除选择﹞,並透过网页制作软件对「超文字标记语言」﹝html﹞这个本是公开的语法标准加入只有由该浏览器﹝的某个版本﹞才能阅读的独有标识,诱导网民上网时遇到「最好由微软牌浏览器欣賞此网页」的讯息时放弃另类浏览器程式;在邮件发送程式采用预设特別编码,令其他信件处理程式读到邮件主旨时已出现乱码;把软件必要的程式呼叫介面私密化,让竞争对手在 Windows上面开发运行稳定的产品的时候困难重重;甚至对原是跨平台的程式语言加以修改,让「以非微软版程式语言所写的程式」无法在视窗上执行,令视窗无须面对在纯质素上与其他平台公平竞争的压力。这些手法的本质和目的都是意图控制软件与软件﹝作业系统或应用程式﹞之间的资讯沟通界面,剥夺用者﹝以至程式设计员﹞的选择自由﹝纵使只是部分成功﹞。

美国司法部放弃分拆微软是否恰当或许有待商榷,但若不同时采取措施监察微软的价格政策,並规定微软必须详细公开过去的档案格式和应用程式介面,並于将来尊重公开的通讯协定,让其他软件发展者可尽早生产真正兼容的替代产品,就对社会大众的自由选择权利没有交待。因此笔者认为,真正打击MS的做法,除了必须从反垄断法例入手外,用家还应尽量选择微软外的产品,特別是完全支持开放介面的应用程式和平台,不再参与制造人为的沟通障碍。长远来说或须应换上別个开放式Operating System (如 GNU/Linux),但现时起码应为将来作好准备﹝如坚持使用公开的档案格式、使用跨平台的应用软件、不升级现有的视窗作业系统﹞。

观点2:“垄断,但无害”。杰克逊法官判决将微软分割为二到三家独立公司。这是一个偏帮政府干预企业创新自由的恶判例,不管法庭最后怎么判,我还是从根本上反对美国政府用反垄断法来惩罚靠自由竞争而成功的企业。

关键之处在于,这套反垄断法所针对的,并不是老百姓心目中讨厌的政府垄断,而是市场竞争所导致的自然垄断。不少在竞争中处下风的厂商,纷纷为杰克逊法官的判决叫好。他们怂恿和支持司法部,劳民伤财打官司,既要求微软提供落后的产品,又要求微软搭售对手的产品。企业转移竞争的战场,从市场移师到

法庭和国会,这真是不正之风。

1999年6月,遍布全美的240位经济学家联名写信给克林顿总统。信中说:“反垄断法本来是用来对付垄断者‘高价格、低质量’的行为的,但是现在情况恰恰相反,消费者前所未有地享受着不断降低的价格、以及不断提高的质量。一些竞争对手,日子越来越难过,便转而向政府寻求行政帮助。最近政府几宗针对微软、英特尔、Visa与万事达卡的反垄断诉讼,始作俑者都不是消费者,而是被告企业的竞争对手。这个现象令人忧虑。自由竞争才是信息产业健康发展的根本动力。我们呼吁有关当局撤消那些证据不足的反垄断起诉。”

2、我国垄断行业:坚冰渐融

长期存在的广泛的行政性进入壁垒的延续决定了行政性垄断在现阶段中国垄断现象中的重要地位,而与此同时,不同形式的经济性垄断开始在部分产业领域中出现,并且开始出现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企业压制和扭曲竞争的行为,如价格联盟、产品市场垄断、外资通过知识产权保护所形成的垄断以及自然垄断。

自20世纪90年代中后期以来,我国开始对一些垄断行业进行第二轮改革,其导向是放松管制,在可能展开竞争的领域尽可能多地引入竞争。此次改革触及到了较深层次的体制矛盾,力图从制度体制上削减垄断、引入竞争机制,调动各类投资者的积极性。主要的改革办法是,自上而下地从管理体制框架上实行政企分开,即有步骤地撤并垄断行业的政府管理机构,对其所属的行业按其特性进行拆分,打破市场垄断格局、培育多个竞争主体。

在新一轮的改革中,垄断行业的原始格局逐渐发生了变化:

一是在部分垄断性行业初步实现了政企分开,行政性垄断的问题得到一定程度的解决。电信、电力、民航、邮政等部门初步实现了政企分开、政资分开,新组建的公司与相应的行业管理机构脱钩,政府管理职能基本移交至相关的政府部门。但铁路等部门仍延续政企不分的体制。

二是在部分垄断性行业形成了有利于引入竞争的市场结构,其中有些行业竞争的格局已经形成。其一是原有独家垄断的企业,采取横向分拆的方式,将其重组成能够在相同的业务领域展开相互竞争的公司,这一方法在电信部门得到应用,形成了电信行业“5+1”的市场格局;其二是垂直一体化垄断的公司,将竞争环节和自然垄断环节分开,在竞争环节引入竞争机制,电力行业“厂网分开,

竞价上网”的改革即采用此种方式。

三是垄断性行业中特大型国有企业的改革取得了一定的进展。电信、民航、电力等行业按照“政企分开,政资分开”的原则,组建了公司或企业集团;电信等行业通过上市(尤其是海外上市),推动了现代公司制度的建立,在法人治理结构、公司运行机制、内部管理制度以及透明度等方面取得了一定进展。

观点1(高世楫):从三个指标来评价垄断行业改革,第一,市场准入是否放宽;第二,原来企业的治理结构是否改变;第三,政府的管理体制是否改变。通过第二轮改革,垄断行业已初步实现了政企分开,在电信、电力和民航等部门初步引入了竞争机制,出现了迈向垄断竞争的趋向,尤其是在垄断行业中推进现代企业制度建设,初步培育了一批市场竞争主体,并重新设计了政府监管体制和机制。

观点2(戚聿东):‘一股独大’的产权结构必然决定了治理结构上的‘一股独霸’,从而导致绩效上的‘一股独差’。对推动我国自然垄断行业改革而言,产权改革、国有企业改革和企业治理结构等深层体制因素以及政府治理模式改革的需要已经浮出水面。我国垄断行业的改革取向也应该是放松规制。“十一五”期间应该在四个方面努力:第一,凡是竞争起作用的领域,都应该放松乃至取消规制,不应该规制与竞争并存。第二,在少数必须规制的领域和环节,应该成立综合性规制部门,如成立交通运输监管委员会,代替目前的铁道、民航、公路、水运、出租车等每一个交通领域都有一个专业监管部门的“五龙治水”局面;在电力、煤炭、天然气等独立的专业规制的基础上,成立能源监管委员会。第三,在规制内容上,应该加强社会性规制(如有关质量、环境、健康等方面的规制),逐步减少经济性规制,特别是减少价格和投资的规制。第四,在经济性规制上,应该以激励性规制为主,慎用非对称规制;以接入(互联互通)秩序规制为主,禁止歧视性进入规制。

分析:本案例涉及到垄断导致的市场失灵。经济学认为,市场要高效率的配臵资源必须是完全竞争的,每一个市场中都要有众多的自愿买方和自愿卖方,不可能有哪一方完全控制商品和劳务的交易价格,所有的买方和卖方都是价格的接受者而不是价格的制定者。只有在这种情况下资源配臵的效率才是最高的,一旦某一个或少数厂商控制了价格或者需求,就会形成买方垄断或卖方垄断,在这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