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林业局关于林业行政处罚法律文书的制作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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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借口让其他人员代为询问。同一案件有两个以上违法嫌疑人的,必须个别进行,不能将他们集中在一起同时询问。

询问未成年的违法嫌疑人、证人,应当针对未成年人的身心特点,采取不同于成年人的方式;询问未成年的违法嫌疑人、证人时,应当通知其监护人或者教师到场,确实无法通知的,应当记录在案;询问未成年的违法嫌疑人、证人可以在林业行政机关进行,也可以到其住所、单位、学校或者其他适当的地点进行。 询问聋、哑人,应当有通晓聋、哑手势的人参加,并在询问笔录上注明违法当事人、证人的聋、哑情况,以及翻译人的姓名、住址、工作单位和职业。询问不通晓当地语言文字的违法当事人、证人,也应当配备翻译人员。

询问过程中,林业行政机关办案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法律和纪律,文明执法,不得逼供诱供,不得打骂体罚被询问人;同时还应当保持警惕,防止违法当事人报复,发生意外等。在询问中,需要运用证据证实违法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时,应当防止泄漏调查工作秘密。 记录内容应当客观。询问笔录必须客观反映询问中询问人员的问话和被询问人的答话,要尽量记录被询问人的原话,必要时,还应当记载被询问人的表情动作以及询问人出示证据等动作。笔录既要记述被询问人的陈述,也要记述被询问人的申辩。询问违法嫌疑人、证人,在文字记录的同时,可以根据需要录音、录像。

询问时,应当认真听取违法当事人、证人的陈述和申辩。对违法当事人、证人的陈述、申辩,林业行政机关应当认真核查。

违法嫌疑人、证人请求自行书写陈述的,应当准许;必要时,办案人员也可以要求违法当事人、证人自行书写陈述。违法当事人、证人应当在陈述的末页上签名或者捺指印。办案人员收到书面陈述后,应当在首页上方写明“于XXXX年XX月XX日收到”,并签字。

在记录违法事实时,要全面、准确地记录违法的事实和经过,着重记录违法的时间,地点、违法后果以及违法行为的证据。在违法过程中有共同违法行为人的,还应当记明共同违法行为人情况以及各自在案件中所起的作用。 不要用定性的语言进行询问记录。 林业行政处罚勘验、检查笔录 概念

林业行政处罚勘验、检查笔录,是林业行政执法人员对与案件有关的场所、物品等进行勘验或者检查所作文字记载的文书。其含义:一是林业行政机关办案人员对林业行政违法案件的现场进行勘验时记录勘验过程和结果的文书。勘验现场的任务是查明违法行为发生现场的情况,发现和收集证据,判断案件性质,确定调查方向和范围。勘验笔录客观地记录了勘验的过程和提取的证据等情况,是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分析、研究和处理案件的重要依据。二是林业行政机关办案人员依法对违法嫌疑人及其随身携带的物品或者可能隐藏违法嫌疑人或者证据的场所进行检查时,对检查过程和情况所作的文字记录。检查的目的在于收集违法行为的证据、查获违法嫌疑人。检查笔录经核实后作为认定案情的重要证据之一。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阻挠。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

《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九条规定:“林业行政执法人员对与违法行为有关的场所、物品可以进行勘验、检查。必要时,可以指派或者聘请具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勘验、检查,并可以邀请与案件先关的见证人和有关的当事人参加。当事人拒绝参加的,不影响勘验、检查的进行。勘验、检查应当制作《林业行政处罚勘验、检查笔录》,由参加勘验、检查的人和被邀请的见证人、有关的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 文书内容及制作要求 本文书属于叙述型文书。

文书文号:“ 林勘字( )第( )号”

“林”字前面的横线上填委托机关或法律授权组织的简称。例如“满洲里市林业局”则填上“满”字;

“字”字前面的“林勘”是指文书简称。即《林业行政处罚勘验、检查笔录》的简称;

“第”字前面的括号内填写制作文书年度,如“2010”;

“号”字前面的括号内填写五位阿拉伯数,前面两位是执法单位代码,后面三位是该执法单位当年度制作本文书的序号。如:满洲里市林业局在2010年制作的第1份《林业行政处罚勘验、检查笔录》的编号如下: 满林勘字(2010)第(01001)号。

本文书包括文书名称、勘验检查地点、勘验检查时间、案由、勘验检查人(包括姓名、职业、单位、职称)、记录人、当事人和见证人基本情况(包括姓名、职业、工作单位)。应当按照要求逐项填写清楚,没有相关内容的栏目填写“无”。 “勘查、检查地点”应当写清具体的地点和方位。如XX乡(镇)XX村XX地点(确切地名);若是加工企业,不能只写加工企业名称。

“案由”写林业行政案件的类别,如“无木材运输证运输木材”。 “勘验、检查时间”要求填写勘验开始和结束时间,并精确到分。

“勘验、检查人”必须有两个人以上的执法人员并分别签名;写明勘验、检查人的姓名、职业、单位和职称。

“见证人”应是与林业行政执法单位没有关联与当事人有一定关系的人或者其他在场人员,参加勘验、检查的人员及见证人和有关当事人都应在参加勘验、检查的人员及见证人和有关当事人都应在勘验、检查笔录上签名或盖章。当事人在签名的同时,必须签注“以上勘验、检查情况属实”。对作为勘验、检查笔录的附件的材料,当事人也应签名并按指印。

勘验主要包括以下内容:⑴受案情况和所开展的工作:说明发案或者接到案件的情况,以及组织有关人员在何时赶到现场的情况。⑵现场概况和勘验的过程:按照勘验的程序顺序写明现场的地点、方位、周围环境;现场中心和有关场所的情况,现场变动变化的情况以及有无反常现象;现场财物的损害的情况;物体的摆放、陈设情况,物证、痕迹的具体位置、种类、分布情况等。⑶现场勘验的结果:主要包括提取痕迹、物证和违法嫌疑人遗留物等其他证据的情况,照相、录像的内容、数量以及现场图的种类和数量等内容。勘验中发现和提取的物证情况,要根据物证的不同特点,分别写明名称、品质、重量、尺寸、体积、标示等。 检查,一是对违法当事人及其随身携带的物品进行检查的,检查笔录要详细记载检查所用的方法及仪器等情况、检查的过程以及检查的结果。二是对场所进行检查的,检查笔录应当根据检查顺序写明检查的范围(比如:检查的山场位置、木材数量等)和发现的情况。对于查获的与违法行为有关的物品以及其他可疑物

品等物证,应当记录其具体位置、形状和数量等,对登记保存或调取证据的物品、证件要开具相应的《林业行政处罚登记保存通知单》或《暂扣木材通知书》。如果在检查过程中对有关证据进行了拍照,也应当在笔录中注明。检查过程中有无问题,均应在笔录中如实反映。如写明检查人是否依法办事,文明办案,有无损害物品的情况;被检查人及其家属是否积极配合检查,有无抵制或者刁难的行为等等。

林业行政处罚勘验、检查时应根据勘验、检查的对象、事实填写。可写什么人,于什么时间和什么人,实施了何种违法行为,以及检查的车辆、实物等名称应写清楚,然后再把勘验、检查的结果作详细记录。对涉及到木材是大批量的应请检验单位专职木材检验员进行检量,对一些设备的勘验,应请有相应资质的人员参加勘验。对勘验、检查的结论要求是:一是必须将运输木材的车辆包括该车车型、颜色、吨位等情况写清楚;二是写清楚运输的木材是否持有合法手续;三是所运输的木材尾径断面有否号印等情况;四是实物勘验、检查的结论。对非法收购木材的应写明木材的存放地点。对盗伐、滥伐的林业案件,除了对查获的木材制作勘验、检查笔录外,还应对盗伐、滥伐林木的现场进行勘查并制作现场勘查笔录和现场拍照,绘制现场示意图。 现场勘验末尾由参加勘验、检查人员(一般为现场勘验、检查人员、记录人)、当事人或者见证人签名。如果检查时当事人在场,则不需要见证人,如果检查时当事人不在场,应当由其家属或者办案人员以外的其他人员作为见证人。被检查人不在场或者拒绝签名的,应当在笔录上注明。 使用中注意的事项

现场勘验是获取证据的重要来源,办案人员进行现场勘验、检查时,应当及时提取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材料,以免贻误战机。

现场勘验笔录是对案件现场勘查中的各种情况的记载,应当按照对现场勘验的顺序用准确、清楚的语言客观记录,不包括勘验人员对现场及案件情况的分析评判。

勘验现场,应当按照现场勘验规则的要求拍摄现场照片。制作现场图,必要对可以录像。现场照片必须反映现场原始状态和勘验过程中发现的各种痕迹、物证。要拍摄方位、概览、中心、细目等照片现场图必须反映现场的位置、范围,与违法活动有关的主要物体、痕迹、遗留物、作案工具等以及它们之间的关系。必要时,勘验人员还可以对勘验现场以及勘验过程进行录像,以更清楚地反映客观情况。现场照片、现场图和现场录像的情况应当在现场勘验笔录中注明。 检查,是指林业行政机关办案人员在办理行政案件过程中为了收集违法行为的证据、查获违法当事人所进行的检查,不同于日常巡逻、管理中所进行的检查、盘问。检查应当有很强的目的性和针对性,不得滥用检查权。

检查的对象是违法当事人及其随身携带物品或者可能隐藏违法当事人或证据的场所。

对违法当事人进行人身检查时.必须尊重被检查人时人格不得以有损人格尊严的方式进行检查。对违法当事人检查应当由两名与被检查人同性别的执法人员进行。

检查应当由两名以上的办案人员进行,检查的情况应当当场制作检查笔录,需要登记保存或调取证据的物品、证件要开具相应的《林业行政处罚登记保存通知单》或《暂扣木材通知书》。

检查时应当通知被检查人或者其家属或者其他见证人到场,如果对单位进行

检查,应当邀请该单位的代表到场。

检查时要严格、文明执法,要尽量避免损害物品,不得无故扩大检查范围,而且应全面、细致,不能大而化小,走过场。

检查过程及情况要将涉及案件事实的有关情况准确、客观地记录下来。 现场勘验笔录是对客观事实的反映,是一种独立的证据,应当存入案卷。 林业行政处罚意见书,是林业行政执法人员在案件调查结束时,对案件提出如何处理的具体意见的文书。即在一般程序调查的案件,经调查取证以后认定当事人的行为已违反林业法律、法规的规定,必须给予林业行政处罚时制作的文书。调查过程中,若不属于管辖的案件或没有违法行为则不制作《林业行政处罚意见书》。

法律依据

《林业行政处罚程序》第三十一条规定:“林业行政处罚案件经调查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应当填写《林业行政处罚意见书》,并连同《林业行政处罚登记表》和证据等有关材料,由林业行政执法人员送法制工作机构提出初步意见后,再交由本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审查决定(受委托案件必须由委托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审查决定)。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需要给予较重行政处罚的,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文书内容及制作要求

本文书属于填充型文书,一式一份。要存入相应的林业行政案卷备查。 文书文号:“ 林罚意字( )第( )号”

“林”字前面的横线上填委托机关或法律授权组织的简称。例如“满洲里市林业局”则填上“满”字;

“字”字前面的“林罚意”是指文书简称。即《林业行政处罚意见书》的简称;

“第”字前面的括号内填写制作文书年度,如“2010”;

“号”字前面的括号内填写五位阿拉伯数,前面两位是执法单位代码,后面三位是该执法单位当年度制作的本文书的序号。如:满洲里市林业局在2010年制作的第1份《林业行政处罚意见书》的编号如下:满林罚意字(2010)第(01001)号。

“案件性质”:根据调查的事实和违法行为人违反林业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各该条款规定的行为确定案件性质。

“执法人”:必须填写本案主办人员(要有执法证的人员)的姓名人,不能只写姓不写名,而要写全称。不能少于2人。 “查处时间”:填写自立案之日起至提出处罚意见之日止。即行政负责人批准立案的时间至制作决定书的时间。但必须注意林业行政处罚案件的查处期限。根据《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四条规定:“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一个月内办理完毕;经行政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不得超过三个月;特殊情况下三个月内不能办理完毕的,报经上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延长”。 “违法行为人”:按调查掌握的实际情况详细填写,填写违法行为人的基本情况,填写内容包括:姓名、性别、年龄、工作单位、住址等。对违法行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填写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全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职务。对有数个当事人的,可以只填写主要责任的当事人姓名和基本情况。

“简要案情”:填写简要案情,要求字迹清楚,语句精炼通顺,实事求是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