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区)二次供水系统工程技术细则(试行)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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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泵的噪声测量与评价方法》 JB/T8098 28. 《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 JGJ16 29.《江苏省住宅设计标准》 DGJ32/J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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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术 语

2.0.1 二次供水

当民用与工业建筑生活饮用水对水压、水量的要求超过市政公共供水或自建设施供水管网能力时,通过储存、加压等设施经管道供给用户或自用的供水方式。 2.0.2 二次供水设施

为二次供水设置的泵房、水箱、水泵、阀门、电控装置、消毒设备、压力水容器、供水管道等设施。 2.0.3 叠压供水

利用城镇供水管网压力直接增压的二次供水方式。 2.0.4 引入管

由市政供水管网引入二次供水设施的管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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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基本规定

3.0.1 当住宅生活饮用水用户对水压、水量要求超过供水管网的供水能力时,必须建设二次供水设施。

3.0.2 二次供水不得影响市政供水管网正常供水。

3.0.3 新建二次供水设施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3.0.4 二次供水工程的设计方案须经本市公共供水企业确认后方可实施。

3.0.5 房屋开发建设单位应按批准后的二次供水工程设计文件和审查合格的施工组织设计进行施工安装,不得擅自修改设计。

3.0.6 二次供水工程的设计、施工应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

3.0.7 二次供水设施应独立设置,应有建筑围护结构,并需在报规划部门审批前征询供水企业的意见。

3.0.8 二次供水设施应具有防污染措施。 3.0.9 二次供水设施应有运行安全保障措施。

3.0.10 二次供水设施中的涉水产品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生活饮用水输配水设备及防护材料的安全性评价标准》GB/T17219的有关规定。

3.0.11 二次供水设备应有铭牌标识和产品质量相关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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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水质、水量、水压

4.0.1 二次供水水质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的有关规定。 4.0.2 二次供水水量应根据小区及建筑物使用性质、规模、用水范围、用水器具及设备用水量进行计算确定。用水定额及计算方法,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50015、《室外给水设计规范》GB50013、《城市居民生活用水量标准》GB/T50331的有关规定。

4.0.3 二次供水系统的供水压力应根据最不利用水点的工作压力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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