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贸易组织概论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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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各成员方贸易政策透明度原则为基础。

3、审议机构

总理事会担任贸易政策审议机构的工作。每年确立一个审议计划 4、审议周期

审议是在经常、定期的基础上进行的,所有世界贸易组织成员都要接受审议,主要依据是成员方在世界贸易中所占的份额。成员方在世界贸易中所占的份额越大,接受审议的时间就越短,次数就越多。世界贸易额中排名最靠前的四个贸易方每两年审议一次,紧随其后的16各国家每4年审议一次,其余成员每6年审议一次,最不发达成员的审议间隔期限可以更长一些。

第三节 世界贸易组织的贸易争端解决机制 二、世界贸易组织争端解决机制的特点

(一)世界贸易组织争端解决机制从1947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继承来的特点 1、鼓励成员方通过磋商和调解解决贸易争端

2、以确保世界贸易组织规则的有效实施为最优先目标 3、禁止未经授权的单方面报复措施 4、给予发展中成员特殊和差别待遇

(二)世界贸易组织争端解决机制的新特点

1、对有关贸易争端的解决规定了严格的时间限制 2、实行“反向协商一致”的决策方式

3、允许交叉报复

报复的方式有:平行报复,跨领域报复,跨协定报复 4、设立了正式的更加完善的争端解决机构 四、世界贸易组织争端解决的基本方法 (一)政治或外交的方法 1、磋商

自愿直接就争端进行谈判或交涉 2、斡旋、调解或调停

(二)法律程序方法 (三)仲裁

五、世界贸易组织争端解决的基本程序

(一)磋商

磋商,又称协商,它是世界贸易组织和1947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争端解决机制中首要的、必经的强制性阶段。 (二)专家组审理

专家组不是一个常设机构 (2)专家组的组成

专家组一般应由3人组成,除非在专家组设立后10天内争端各方同意专家组由5名成员组成。

3、专家组的审理程序

(1)审理期限

对于一般案件,专家组应自其设立和职权范围确定之日起6个月之内提交最终报告;对于紧急案件,包括涉及易腐烂编制等货物的案件,应力求在3个月内提交最终报告。无论如何,专家组应该自其设立和职权范围确定之日起9个月内提交最终报告。如超过12个月,设立专家组的授权即告终止。

5、专家评审组

专家评审组有的是常设性的,有的是根据需要临时成立的,专家评审组在专家组的领导下工作,由专家组决定其权限和工作程序,并向专家组提供报告。 专家评审组的最终咨询报告仅是咨询性质,专家组在审理争端过程中并不一定要接受专家评审组的意见。此外,该咨询报告也应散发给争端各方。

(三)上诉机构审理

上诉机构是争端解决机构的一个常设性机构,它也是世界贸易组织争端解决的最终机构。 每个上诉案件均应由3人负责审理,第三方虽然不能提起上诉,但其有权向上诉机构提出书面陈诉。

3、上诉机构报告的通过

上诉机构报告的通过采取的也是“反向协商一致”的方法。 (四)争端解决机构裁决的执行与监督

3、争端解决结构裁决的执行

原则上,自专家组设立之日起至有关“合理期限”确定之日止,不应超过15个月,最长不得超过18个月。 4、监督程序

原则上,在执行有关建议或裁决的合理期限确定后6个月内,争端解决结构应将执行问题列入其会议议程,并一致保留到问题解决。 (五)补偿

争端双方的补偿谈判原则上应在“合理期限”届满后20天内达成,否则,申诉方即可请求争端解决机构授权采取报复措施。

补充: 审议内容:审议机种在成员方格子的贸易政策和做法上,但也估计各国广泛的经济和发展需求、政策、目标及面临的外部经济环境。 审议程序:

1、贸易政策审议技改后与被审议成员方协商,确定每年的审议方案,同时完成审议前的准备工作

2、收集审议资料

3、贸易政策审议机构召开会议 斡旋、调节和调停

1、斡旋是第三方主动采取促成当事方进行谈判的而行动,但并不直接参与谈判

2、调节和调停中,第三方则是直接参与谈判、谈判中、第三天要调查真孤单原因和事实并突出争端解决建议;条听众,第三方则是主持或参加谈判,并在调和折中当事方一件和基础上提出争端解决的建议,但其不负责调查工作。

世界贸易组织中设立常设的真孤单解决机构(DSB)澳大利亚的唐纳德.凯尼恩大使为该机构第一人主席。

简:世界贸易组织总理事会即使整顿啊解决机构又是贸易政策审议机构

争端解决结构职责主要有:1、成立专家组并通过其报告2、组建上诉机构并通过其报告3、监督裁决的执行4、根据有关协议授权中止各项减让和其他义务。

根据规定如果有关争端发生在发展中成员方和发达成员方之间。而发展中成员方提出请求,那么专家组中应至少有一个人来自发展中成员方。

简:专家组的职权:

1、按照有关显得的个对争端事项进行审查并提出审查报告

2、为协助争端解决机构结局有关争端而提出建议或做出裁决的权利

3、经争端解决机构授权,争端解决机构主席与争端各方协商拟定的其他职权。 专家组的工作原则

(1)为求实现当事各方权利义务平衡 (2)遵循既往判例 采取报复措施的程序

1、请求争端机构授权

2、被诉方对报复措施的异议及其解决 3、争端解决机构授权

4、报复措施的实施与终止 5、对报复措施实施的监督 提交仲裁条件:

1、败诉方对所提出的终止水平表示反对2、败诉方指控申诉方在要求授权交叉报复中遵守有关原则程序

仲裁应在合理期限内60天内结束。

“平行报复”如果平行报复不可行,则可采取交叉报复,有关报复措施应优先在同一协定或协定跨领域进行,此即所谓“跨领域报复”;如果仍不可以,则可以跨协定进行,此即所谓“跨协定报复”。

第六章 世界贸易组织货物贸易框架规则

——《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

第一节《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概述 一、《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的构成

世界贸易组织货物贸易多边协定可分为两部分,一部分是《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GATT1994),另一部分是有关货物贸易具体领域的12个协议,《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是货物贸易领域其他协定的原则和法律基础。 1996年1月1日,《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取代《1947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与《建立世界贸易组织协议》。

《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主要分为以下四部分构成:38个条款

1、 在《建立世界贸易组织协定》生效之日以前经有效的正式文件规定批准、修改或修

订的《1947年关税与贸易组织总协定》中的各项条款。

2、 在《建立世界贸易组织协定》生效之日以前已经在《1947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项下生效的下列法律文件。

3、 乌拉圭回合达成的解释《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有关条款的6各谅解。 4、 《<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马拉喀什议定书》 二、《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的地位

《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在法律地位上有别于1947年10月30日签订的《1947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它是《建立世界贸易组织协定》的组织部分,以多边贸易协议附件1,成为其他多边货物贸易协议的法律与原则基础。

另一方面,在《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基础上制定的其他解决若干具体问题的多边货物贸易,相对于总协定而言,又具有特别法与一般发的关系,“某一规定发生的冲突时,另一协议的规定应当在冲突涉及的范围内具有优先效力”。 三、《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对《1947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的继承

《1947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共由4个部分、38个条款组成,这些内容被《1994年关税

与贸易总协定》完全继承。

四、《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对《1947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的修正 1、《1947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是单独的政府间行政协定,只“临时适用”;而《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是世界贸易组织法律框架的组成部分,不是临时适用的。 2、《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对《1947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的某些称谓和具体条款作了修正。

称为修正对照表 1947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的称谓 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的称谓 缔约方 成员、成员方 欠发达缔约方 发展中国家成员方、发展中成员方 发达缔约方 发达国家成员方、发达成员方 执行秘书 世界贸易组织总干事 缔约方全体联合行动 世界贸易组织 第二节《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的宗旨和基本原则 一、《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的宗旨

有以下几点:

1、 提高人类生活水平

2、 保证充分就业,保障实际收入和有效需求的巨大持续增长。 3、 充分利用世界资源 4、 发展商品的生产和交换。

试下上述途径的是①达成互惠互利协议,②大幅度地削减关税和其他贸易障碍,③取消国际贸易中的歧视待遇。并对发展中国家给以特殊的差别待遇,扩大市场准入的程度,提高贸易政策和法律透明度。

二、《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的基本原则 (一)非歧视原则

1、最惠国待遇条款

一成员方对原产于或运往其他成员方的产品所给予的利益、优惠、特权或豁免均应立即无条件地给予原产于或运往所有任意成员方的相同产品。

最惠国条款是多边的、无条件的、远较双边贸易协定基础上的最惠国待遇条款稳定。 适用于:

(1) 与进出口有关的任何其他费用; (2) 征收关税和其他费用的方式; (3) 与进出口有关的规则和程序; (4) 国内税和其他国内费用

(5) 有关影响产品销售、购买、运输、分配和使用的政府规章和要求。

2、国民待遇条款

国民待遇也成平等待遇,要求一旦某种商品经过海关进入一国的国内市场,其各种待遇不能低于国内生产的相同产品。

货物贸易的国民待遇条款主要包含以下内容:

(1) 一成员方境内的产品输入到另一成员方境内时,不应对它直接或间接地征收高于对相同的本国产品所直接或间接地征收的国内税和其他国内费用。

(2) 一成员方境内的产品输入另一成员方境内时,在关于产品的销售、推销、购买、运

输、分配或使用的全部法令、条例和规定方面,所享受的待遇应不低于相同的本国

产品所享受的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