恩施市城市总体规划(2002~2020)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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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街旁绿地

规划街头绿地尽量利用自然地形条件及建筑后退红线留出的空间,主要分布于居住区、商业区、行政区等市民活动比较集中的场所附近,服务半径为300米左右。 5、滨河绿化

滨河绿化带主要沿清江河、龙洞河岸两侧布置。 第38条 防护绿地规划 1、城市生态隔离防护区

规划于枫香坪北部片区与中部金子坝、红庙片区间以及中部与南部小渡船、舞阳坝片区间形成的河流、山体林地及防护绿地(宽50-100米)组成的生态隔离区。 2、公路防护绿带

规划沿沪蓉高速公路控制100米的防护绿带,209国道两侧控制50米的防护绿带,西区城市快速路两侧控制30米的防护绿带。 3、铁路防护绿带

规划宜万铁路两侧控制30米的防护绿带,避免对城市的干扰。 4、隔离防护绿带

在城市主要工业区与相邻的生活用地之间,除道路红线外,规划20~ 50米的防护隔离带,避免工业用地对生活用地的污染和干扰。城市水厂、污水处理厂设30~50米的防护隔离绿带。

5、高压走廊防护绿带

现状与规划110KV以上的电力线路,规划高压走廊防护绿带每侧30米。 第39条 生产绿地规划

规划于机场西侧隧道出入口处安排65.33公顷的苗圃生产用地,为城市绿化提供植物材料。

第40条 附属绿地规划

居住及公共设施等单位均应重视内部用地的绿化,绿化率规划控制要求如下: 居住用地不低于30%,旧区改造不低于25%;

公共设施如宾馆、医院用地不低于50%;科研、学校用地不低于40%; 文化娱乐设施、体育设施用地不低于35%; 供水厂绿地率不低于45%; 工业用地不低于20%。

红线宽度大于50米的道路绿地率不得小于30%: 红线宽度40~50米的道路绿地率不得小于25%; 红线宽度小于40米的道路绿地率不得小于20%。 第41条 绿地规划技术指标 1、公园绿地

近期184.0公顷,人均11.5m2 远期422.72公顷,人均13.9m2 2、绿地率 近期30% 远期40% ③绿化覆盖率 近期35%; 远期45%

第九章 历史文化名城保护

第42条 保护对象

土家族苗族文化之源—清江风光、文昌祠、连珠塔 名人遗址—叶挺将军纪念馆

陵园墓地—武圣宫、五峰山列士陵园、向协堂墓

风貌建筑—西、南门城楼城墙、沙土天主教堂、白衣庵、九间桥 艺术文化—柳州城遗址及西瓜碑、通天洞石刻、天桥石刻 第43条 保护规划

1、调整用地结构,寻求新的城市发展空间

本次规划中除为城市未来发展选择正确合理的发展方向之外,在城市结构功能划分上确定沿清江依托五峰山为历史文物及自然风景保护区,使具有浓郁历史文化内涵的文物古迹在自然的生态环境中熠熠生辉。 2、建立保护框架

保护框架结构为“一带三点”,一带指沿清江自然风景带的旅游观光带,三点指武圣宫遗址、文昌祠遗址和五峰山连珠塔建筑物。 3、划分三级保护区

文物古迹本身所在地确定为绝对保护区,对绝对保护区内文物古迹、建筑园林等设施实施绝对保护政策,不允许改变原有状况、面貌和环境,必要的修缮活动需在专家指导下按严格的审批手续进行。文物古迹周围价值稍差于绝对保护对象的地段确定为重点保护区,该区域的空间设施造型、体量、高度及色彩应与绝对保护区向协调。一般保护区为环境协调区,是文物古迹与周边环境空间和景观的过渡区,使文物古迹处于生态环境的保护之中。 第44条 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的划定 第45条 各级保护区的保护要求 1、绝对保护区

①不能随意改变原有状况、面貌及环境,如需进行必要的修缮,应在专家的指导下按原样进行修复,做到修旧如旧。

②影响文物原有风貌的现有建筑物、构筑物必须坚决拆除。

③保证满足消防要求,预留4米以上的防火通道和适当的防护地带。

④文物保护单位绝对保护区的活动应以不破坏文物古迹的原有风貌为基本原则。 2、重点保护区

①重点保护区内控制为绿化带或民居形式的建筑,文物单位重点保护区限制建筑总高度为4~10米。

②该区凡可保留的传统建筑应加强维修,不需保留的建筑逐步拆除,新建建筑的材质、形式、装修应与文物古迹的主体气氛相协调,满足消防要求。 ③该区凡新建工程设施、建设项目均应满足保护对象的要求,所有建设活动,包括地上、地下建设活动均需经城市规划和文物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核批准。各种设施的性质和内容不能与保护对象有冲突,在外观、造型、体量、高度和色彩上都要与保护对象相协调。 3、一般保护区

①该范围的各种修缮性活动应在城市规划和文物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并同意下进行,其建筑内容应根据文物古迹的保护要求进行。

②对文物保护单位,一般保护区内建筑物高度控制为24米。

③该区范围内建筑体量宜小不宜大,色彩以灰白、土黄及暗红为主色调,以取得与保护对象之间合理的空间景观过渡,建筑功能以居住和公共建筑为主。 ④对任何不符合上述要求的新旧建筑,除必须搬迁和拆除的建筑外,近期都应改造其外观形式和建筑色彩,以达到环境的统一,远期搬迁和拆除。

第十章 城区道路交通规划

第46条 现状恩施市对外交通形式共分为公路和航空,公路除209国道及318国道为二级公路外,其余均为三、四级公路。现状恩施机场位于城区许家评,年发送旅客6万人次。 第47条 根据相关资料,沪蓉高速公路“宜——恩”段将于近期实施,拟从城区东侧通过,规划城区与沪蓉高速公路共有两个接口,分别位于核桃坝及大沙坝。规划209国道沿城区西侧通过,以减轻过境车辆对城区交通的压力。

第48条 规划拟征地400亩,将现状机场予以扩建,且将其等级提高至4C级,力争规划期末达到年运送旅客30万人次。

第49条 规划宜万铁路途经恩施东接焦柳线宜都市,西接重庆市。铁路恩施站位于城区北部旗峰坝和龙凤坝之间,站房与货场均设在枫香坪。

第50条 随着国家重点项目水布垭工程的立项建设,城区清江水位可达405米,通航等级为五级航道。规划拟在清江桥上下各设旅游码头一处,使其通航里程达到127公里,达到300吨级运输能力。

第51条 现状城区共有干道15条,干道长度30.8公里,干道网密度为2.8km/km2。 第52条 结合恩施城区山区地形特点,规划路网采用自由式与方格网结合的布局形式。道路性质共分为交通性和生活性两类,道路等级共分为:主干道红线宽30-50米,次干道红线宽20-25米,支路红线宽12-18米。

第53条 规划路网大致为“四纵三横二环”的布局形式。规划沿城区东侧、西侧分别打通38#、17#路,贯穿城区南北,这两条道路与凤凰山路,航空路一并作为城区四条南北向交通性主干道,谓之“四纵”。

第54条 规划在机场处及凤凰山分别打通机场隧道及凤凰山隧道,这两路道路与规划24#路作为城区东西向交通性主干道,谓之“三横”。

第55条 规划通过38#路、37#路、24#路及77#路形成城区封闭外环,另通过凤凰山隧道及规划51#路、68#路形成城区内环,谓之“两环”。

第56条 规划在枫香坪、大沙坝各增设一处公交站场,便于组团间联系,规划保留小渡船公交公司的中心站场。

第57条 规划在城区共设广场12处,占地为25.62公顷;规划在城区的出入口及城区中心共布置10处社会停车场,总用地22.8公顷;规划保留现状加油站,且进行扩建与改造,另增加4处加油站,每处用地0.1-0.2公顷;规划在旗峰坝、龙凤坝、枫香坪、土桥坝、老机场等地共设置货运站8处,占地分别控制为1-2公顷。

第58条 规划城区道路网总长度为182.7公里,道路广场总用地428.9公顷,道路网密度 6.00公里/平方公里,道路面积率为14.09%,人均道路广场用地12.25平方米。

第十一章 城区给水排水规划

第59条 水量预测

规划近期取人均综合生活用水指标250升/人·日,城市单位人口综合用水量指标530升/人·日,远期取人均综合生活用水指标320升/人·日,城市单位人口综合用水量指标680升/人·日,总需水量近期10.92,远期21.76万吨/日。 第60条 水厂规划

保留现二水厂供水规模4.0万吨/日,一水厂改造为中心城区中途加压站,三水厂供水规模近期提高到6.0万吨/日,远期供水规模在到18万吨/日。。 第61条 供水结构

二水厂供水范围为:小渡船、土桥坝,服务人口约5.9万

三水厂供水规范为:龙凤坝、金子坝、红庙、枫香坪、七里坪、旗峰坝,服务人口约14.6万;

另三水厂通过舞阳坝加压站转输供水,范围主要是舞阳坝、大沙坝、六角亭,供水服务人口约11.5万

第62条 给水附属设施

规划共建四座给水加压站,占地及规模如下: 第63条 给水管网 城区范围形成二水厂、三水厂、舞阳加压站三个供水点联合供水,供水干管以环状为主,枝状为辅,以提高供水安全性。 第64条 水源保护区

洪江桥上游清江段和整个大龙潭水库区均为饮用水水源地二级保护区,二水厂及三水厂取水口上游1000米和下游100米为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由于城区清江段地表水体功能为Ⅱ类,一级保护区内严禁设置排污口,二级保护区内应达到一级排放标准排放。 第65条 排水体制

舞阳坝、土桥坝、六角亭、小渡船、黄泥坝等建成区采用截流式合流制;金子坝、七里坪、枫香坪、红庙等新建区域采用分流制排水体制。 第66条 水量计算

污水:综合生活排放标准近期180升/人·日,远期220升/人·日,工业废水按平均日用水量的80%计,近期城市污水量7.02万吨/日,远期城市污水量14.03万吨/日。 雨水:雨水管渠计算所采用的暴雨强度公式为: 分流制:Q=ΨqF

Q=1108(1+0.73lgp)/t0.626 t=t1+mt2 t1=8分钟,

m1=1.2(明渠) m=2.0(暗渠) p=1

合流制:Q=(n+1)Qf+Q雨+Q污 其中n=1

Qf——上游旱流量 Q雨本段雨水量 Q污本段污水量 第67条 污水处理设施

污水依地形适当集中,分片处理排放。规划在红庙、七里坪、大沙坝新建三座污水处理厂,各处理厂规模,占地及工艺情况见下表: 第68条 污水收集系统

依地形将污水集中至各片区污水处理厂。龙凤坝、金子坝、高桥坝污水需由泵站堤升至大沙坝污水处理厂。

第69条 污水提升泵站

规划在城区新建三座污水中途提升泵站,规模及占地见下表: 第70条 污水排放标准

各工厂企业生产废水及医疗废水应自行处理达到三级排放标准后进入城市污水收集系统,清江两岸的排水口均按一级排放标准执行,龙洞河两岸排水口均按二级排放标准执行。 第71条 雨水排放系统

雨水分散就近排入清江或龙洞河;若远期清江流域的防洪措施为“中防”,则应将雨水口适当集中,汛期抽排,并配套修建闸门和排渍系统。 第72条 山洪排放系统 城区范围内有五峰山、凤凰山等山体,规划沿山脚平行于等高线或沿山洪过程线修建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