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篇广西壮族自治区电力设施保护办法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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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电力设施建设在前,其他设施建设在后,其他设施的产权人应当自行拆除,拒不拆除的,依法拆除。拆除其他设施可能给社会公共利益造成损害的,应当由电力设施人拆除或者改建电力设施,其他设施的产权人应当补偿电力设施人因此受到的损失;

(二)电力设施建设在后,其他设施建设在前,其他设施因电力设施建设需要拆除的,电力设施产权人应当按照国家或者自治区有关规定给予补偿。

36.新建电力设施与林区、城市绿化、公路行道树以及个人所有树木之间发生妨碍时,应当如何处理?

《广西电力设施保护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新建电力设施与林区、城市绿化、公路行道树以及个人所有树木之间发生妨碍时,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新建电力设施产权人应当依法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办理使用林地、绿地的相关手续。新建架空电力线路的杆、塔基础应当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给予一次性补偿;

(二)新建电力设施需要砍伐林木、公路行道树的,电力设施产权人应当与林木、公路行道树、个人所有树木产权人签订砍伐林木和砍伐后不再种植高杆植物的协议,并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给予一次性补偿,依法办理砍伐手续;

(三)新建电力设施需砍伐绿化树的,由电力建设项目单位依法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树木砍伐手续。

37.已建电力设施与林区、城市绿化、公路行道树以及个人所有树木之间发生妨碍时,应当如何处理?

《广西电力设施保护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已建电力设施与林区、城市绿化、公路行道树个人所有树木之间发生妨碍时,电力设施产权人或者管理人应当与树木产权人协商修剪,协商不成的,报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同意后由电力设施产权人或者管理人进行修剪。

38.对于违反规定进行爆破作业,或者在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内进行施工、打桩、钻探、开挖等危害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的作业:或者活动的,应当如何处理?

《广西电力设施保护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七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电力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责令停止作业、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

39.对于违反规定,实行危害发电、变电、电力调度设施的行为,危害输电、配电线路设施的行为,在保护范围或者保护区内从事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行为以及危害电力设施建设的行为,应当如何处理?

《广西电力设施保护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由县级以上电力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按照以下规定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从事危害输电、配电线路设施行为的,处以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在保护范围或者保护区内从事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行为的,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在保护区以外,从事危及架空电力线路杆塔、拉线基础安全作业的,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从事危害发电、变电、电力调度设施行为的,处以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未经电力行政管理部门批准,或者未采取安全措施在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内进行作业的,处以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40.对于在电力设施保护范围或者保护区内违法堆放物品、兴建建筑物或构筑物,种植植物或者侵占电力设施建设项目用地、通道或走廊的行为,应当如何处理?

《广西电力设施保护办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一、三、四项、二十五条第一项规定,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法强制清除障碍。

附录:案例

案例一:某村民为了增加收入,在高压线路经过的三十米范围内的空闲地种植速生桉。电力部门发现后,要求该村民砍掉树木,该村民拒绝。电力部门遂向人民政府报告请求处理。

请问:人民政府对该村民的行为可采取什么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