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篇广西壮族自治区电力设施保护办法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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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篇 广西壮族自治区电力设施保护办法

(以下简称《广西电力设施保护办法》

2011年11月3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十一届人民政府第九十四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11年12月5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71号发布,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1.哪些电力设施应当受《广西电力设施保护办法》管辖? 《广西电力设施保护办法》第二条规定,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国有和非国有的已建或者在建的电力设施(包括发电、变电、输电、配电、调度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的保护适用本办法。

2.对于电力设施保护工作,各部门行政职能是如何划分的?

《广西电力设施保护办法》第三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电力行政管理部门主管电力设施保护工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做电力设施保护工作。

3.电力设施保护应当坚持什么原则?

《广西电力设施保护办法》第四条规定,电力设施保护应当坚持综合治理、专业保护和社会保护相结合的原则。

4.为保护电力设施,有关单位和个人可以采取什么措施?

《广西电力设施保护办法》第五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危害电力设施的行为有权及时制止,并向电力行政管理部门、公安机关或者电力设施产权人举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对保护电力设施成绩突出或者举报有功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5.哪些单位应当制定关于电力设施的应急预案?

《广西电力设施保护办法》第六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本行政区域处置电网大面积停电事件应急预案。电力企业和涉及人身安全、公共安全的重点用电户,应当制定本单位的电力设施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6.各级人民政府对于电力设施保护应当承担哪些职能?

《广西电力设施保护办法》第七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的领导,建立电力设施保护协调机制,及时协调解决电力设施保护中的重大问题。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做好电力设施保护工作。

7.关于电力设施保护,电力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承担哪些职能?

《广西电力设施保护办法》第八条规定,电力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履行电力设施保护职责,公告电力设施保护区,设立电力设施保护标志,查处危害电力设施的行为,协同公安机关做好电力设施的安全保卫工作,与有关部门建立电力设施群众防护组织。

8.关于电力设施保护,公安部门应当承担哪些职能? 《广西电力设施保护办法》第九条规定,公安机关应当依法查处哄抢、盗窃、破坏电力设施、非法收购废旧电力设施器材的行为和危害电力设施安全的案件。

9.城乡规划、国土资源、交通运输管理等部门在行使行政职权的过程中涉及电力设施安全的,应当如何?

《广西电力设施保护办法》第十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国土资源、交通运输管理等部门编制、调整相关规划和实施有关行政审批涉及电力设施安全的,应当征求电力行政管理部门和有关电力设施产权人的意见。有意见分歧的,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协调解决。

10.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电力设施保护方面应当承担哪些职能?

《广西电力设施保护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废旧电力设施器材收购单位和个人的登记注册,依法查处无照或者超越经营范围收购废旧电力设施器材的经营活动。

11.林业和城市绿化主管部门对于保护电力设施应当承担哪些职能?

《广西电力设施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电力设施产权人在林业、城市绿化主管部门的支持配合下,对危害电力设施安全的林木、绿化树木进行清障性砍伐。

城市绿化主管部门应当对定期影响架空电力线路安全运行的绿化树木进行修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