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电厂检修规程 - 图文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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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检修计划、备品配件和检修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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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3 各级生产管理部门,应有管理备品的人员或机构负责备品和图纸、资料的管理。详细办法参见《电力工业发供电设备事故备品管理办法》。

3.3.4 对标准项目和部分特殊项目,都应在分析历次检修用料的基础上制订材料消耗定额,以便检查检修节约成果。对节约材料做出贡献者,应给予表扬和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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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检修计划、备品配件和检修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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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检修费用

3.4.1 检修费用包括大修费和维护费。大修费用根据发电厂固定资产按规定比例提取,由主管局统一调剂使用;维护费根据主管局下达的成本控制计划,由发电厂从严掌握使用,并按实际使用数直接计入生产成本。

3.4.2 属于大修费用开支的项目有:主要设备、辅助设备大修,生产建筑物和非生产设施大修。

属于维护费开支的项目有:小修、日常维护(不包括运行消耗的材料费用)。

3检修计划、备品配件和检修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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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3 发电厂在完成主管局下达的年度检修任务的前提下,主要设备、辅助设备、生产建筑物的检修经费允许互相调剂使用;但非生产设施的检修、维护,不得与生产设备和生产建筑物的检修资金互相调剂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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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4 主管局应定期检查、监督各电厂检修经费的使用情况,一般每年不得少于一次。

属技术改造的重大特殊项目的费用应由更新改造费列支。特殊项目因故未执行,其费用未经主管局许可,电厂不得动用。

三年滚动规划中经批准的重大特殊项目,应允许提前支取所需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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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检修计划、备品配件和检修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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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集中检修体制的检修计划的编制

3.5.1 由集中检修单位负责检修的工程,电厂或电厂生产部门应向集中检修单位提交书面检修项目、质量要求和工期、费用指标等,集中检修单位应按要求编制检修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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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2 主管局在编制检修计划时,应与集中检修单位和电厂协商;下达或调整检修计划时,也应同时下达给集中检修单位及电厂双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