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银区省级中小学学科带头人和骨干教师评选工作方案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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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自觉参加继续教育学习,按规定完成年度及周期继续教育学时,经考核成绩合格。在同等条件下,已参加国家级、省级中小学(幼儿园)骨干教师培训的教师或取得硕士研究生学历的教师可优先考虑。

第八条 在具备第七条基本条件的同时,必须具备以下条件当中的三项:

1.近五年来获市级及以上优质课竞赛获奖1次;或县区优质课竞赛获奖2次;或在县区及以上组织的教研活动中上示范课、观摩课2次,反响良好。

2.近五年来在市级以上刊物发表本人独撰(或第一作者)论文1篇;或出版专著1部;或主编、参编由教育行政部门、教育科研部门组织编写的教育教学论著。

3.近五年来至少主持完成1项或参与完成2项县级科研课题,或参与并完成市级科研课题研究。

4.近十年获得市级及以上论文、课件、教学案例等评奖活动获一、二等奖1次,或县级论文、课件、教学案例等评奖活动获一、二等奖2次。

5.近十年获得市级(教育行政、教研部门、专业学会)及以上荣誉称号1次;或县区级(教育行政、教研部门、专业学会)荣誉称号2次。

6.近十年指导培养的青年教师成绩突出,所指导的教师至少有1人获得县级以上教学、科研等方面奖励;或承担乡镇教师培训任务,完成专题讲座1次,效果良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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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评选程序

第九条 ?农村乡镇骨干教师?评选活动采取?学校推荐——县区教育部门审核——市(州)教育部门统一评审——省教育厅审定?的程序,具体程序为:

1.个人向所在学校提出申请,学校严格按照评选条件择优推荐,经公示后上报。

2.县(区)教育行政部门对学校推荐人选资格条件等进行审查,择优确定上报人选,并在县(区)范围内进行为期一周的公示,无异议后上报市(州)教育行政部门。

3.各市(州)根据本办法规定,审核参评教师材料,对参评教师进行随堂听课,并根据实际情况组织家长学生开展民主测评,综合考评后确定人选,进行为期一周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上报省评审委员会。

4.各市(州)评审期间,省评审委员会组织专家对评审工作进行督导检查。

5. 省评审委员会对各地评审过程、评选结果进行审核,形成工作报告提交省教育厅认定。

6.省教育厅行文公布入选农村乡镇骨干教师名单,颁发证书。

第四章 评选纪律

第十条 评审人员和评审工作人员在受理申报和评审过程中,应客观公正,秉公办事,严格把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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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评选实行回避制度。凡申报参加评选或有亲属参加评选的,不能担任各级评审机构的评委。

第十二条 对申报人选材料,如发现弄虚作假,经评选办公室审查确认后,取消其参评资格,对相关人员追究责任;已经入选的,追回荣誉,进行通报批评,连续三届不得申报参评。

第五章 主要职责

第十三条 积极实施素质教育,不断丰富和发展自己的教学特色。在师德师风、教育教学、班级管理、教育科研等各项工作中发挥表率作用。

第十四条 树立终身学习的意识,不断提高思想认识和业务水平;每年至少撰写1篇能够集中反映个人教育思想或教学特色的教学反思、专业论文或科研报告。

第十五条 发挥引领示范作用。原则上,省级乡镇骨干教师获得者要在农村学校服务5年及以上。在全校和乡镇学区教育教学活动中起示范带头作用,开展富有特色的教研活动,承担校本及乡镇学区研训项目,解决自身及帮助其他教师在教育教学中存在的具体问题。

第十六条 积极承担市、县教育部门安排的示范课、观摩课、研究课和送教支教、培训等任务;积极参加各级教育部门组织的学术讲座、经验交流、学习考察等活动。

第六章 管理与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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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在甘肃省农村乡镇骨干教师评审委员会统一领导下,各市州教育局成立负责本地评审工作的省级乡镇骨干教师评审委员会,具体负责辖区内各县区农村乡镇骨干教师的评选,负责日常考核和管理工作。

第十八条 建立省级乡镇骨干教师档案管理制度,由省教育厅统一实施电子档案管理,各市州省级农村乡镇骨干教师评审委员会采取归档保存管理,对省级乡镇骨干教师的职务聘任、学历进修、业务培训、年度考核、奖惩情况、教研项目完成情况和业绩情况及时跟踪掌握,并以随机检查的形式,对省级乡镇骨干教师的工作情况进行不定期检查督导。

第十九条 建立省级乡镇骨干教师动态管理和联系制度。各校要积极协助做好乡镇骨干教师的动态掌控、报告工作,及时向各市州评审委员会报告省级乡镇骨干教师工作调动、职务调整等情况。

第二十条 建立省级农村乡镇骨干教师一票否决制度。经省教育厅确定的乡镇骨干教师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取消其荣誉称号:

1.在评选中经查实弄虚作假;

2.未能履行本办法规定的省级乡镇骨干教师职责。 3.发现有违法违纪行为并受到相应处理。 4.近三年单位年度考核有?不合格?。 5.调离农村教育教学岗位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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