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静态验收工作在局建设管理处指导下实施。《静态验收报告》报局建设管理处核备。

第二十三条 动态验收程序:

(一)建设项目管理机构应在静态验收完成20日前拟定详细的《动态验收实施方案》,报局建设管理处批准。《动态验收实施方案》应包括动态验收组织形式、综合调试计划、试运行和动态检测方案、拟投入的主要仪器、安全保证措施等内容。简单和小型建设项目可不进行动态检测。

(二)验收工作组按《动态验收实施方案》进行检查,对动态检测中发现的问题进行研究并提出整改意见,整改问题复查合格后,填写《动态验收记录表》(附件5)并签署意见。

(三)建设项目管理机构按照批复的《动态验收实施方案》组织动态验收。实施动态检测,并形成《动态验收报告》(附件9),《动态验收报告》应包括验收组织人员、动态检测过程及结果、试运行过程及结果、存在问题及整改情况、验收结论等内容,并附有关数据和试验报告。

动态验收在路局运输和建设部门指导下实施。《动态验收报告》报建设管理处核备。

第二十四条 初步验收程序:

(一)建设项目管理机构在完成动态验收工作后,应及时向局建设管理处报送《初步验收申请表》(附件6)、《动态验收报告》及初步验收申请报告。不需要进行动态验收的建设项目,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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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静态验收后可直接申请初步验收,并在初验申请报告中注明。

(二)建设管理处在收到《初步验收申请表》、《动态验收报告》、初步验收申请报告后,确认是否符合初步验收条件。符合初步验收条件的,由建设管理处或委托单位(建设项目管理机构)成立初步验收委员会。

(三)初步验收委员会组织召开初步验收会议,必要时组织现场检查,提出《初步验收报告》(附件10),明确验收结论。

受委托组织进行初步验收的单位,《初步验收报告》报局建设管理处核备。

第二十五条 正式验收程序

(一)对具备正式验收条件的建设项目,建设项目管理机构应向局建设管理处提出申请,上报《正式验收申请表》(附件7)和正式验收申请报告,报请正式验收。

(二)局建设管理处在收到《正式验收申请表》、正式验收申请报告后,会同有关部门进行确认,经确认申报项目符合正式验收条件的,由建设管理处或委托单位(建设项目管理机构)成立正式验收委员会。

(三)正式验收委员会组织召开验收会议,必要时组织现场检查,对建设项目工程质量、线路运行状况、环境协调性等建设成果以及初步验收结论进行整体评价,形成《正式验收证书》(附件11),明确验收结论。

受委托组织进行正式验收的单位,《正式验收证书》报局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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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管理处核备。

第六章 移交接管

第二十六条 建设项目移交接管使用单位的时间,一般为初步验验合格之日18:00时,遇特殊情况交接时间由验收委员会确定。保修期从初步验收合格之日算起。

第二十七条 对于铁道部及铁路局文件中未明确归属或使用单位的新设备,由建设项目管理机构在初步验收前予以明确,不能明确的由建设项目管理机构向路局提出书面申请,由局总工程师室确定接管使用单位。

第二十八条 经验收委员会验收合格并确定交接日期后,接管、维修和使用单位应按确定交接日期进行接管,并自交接日期起对设备正常运用和安全负责,接管、维修和使用单位应积极配合建设项目管理机构及时办理组固手续。

第七章 竣工文件编制

第二十九条 竣工文件的编制工作由建设项目管理机构负责组织,施工单位负责编制,接管使用单位档案部门协助指导。建设项目管理机构要督促各参建单位按档案部门要求做好文件材料的形成和积累工作,竣工验收前将文件图纸按专业和单位工程进行汇总整理。由建设项目管理机构组织各有关参建单位编制竣工文件并向有关单位移交。

第三十条 竣工文件要如实反映铁路建设项目施工技术状况和工程竣工的现状。如发现竣工文件与实际不符,应追究原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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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理单位及人员的责任。

竣工文件内容及提交份数执行铁道部相关规定。

第三十一条 新建项目正式验收前,建设项目管理机构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组织施工单位会同接管单位(部门)向地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办理国有土地使用证书。《国有土地使用证》随建设用地竣工文件一并移交接管单位的铁路用地管理部门。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由局建设管理处负责解释。前发《沈阳铁路局铁路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交接办法〉的补充规定》(沈铁建函〔2008〕113号)号同时废止。

附件:1.专业工程验收申请表

2.专业工程验收记录表 3.静态综合系统验收申请表 4.静态综合系统验收记录表 5.动态验收记录表 6.初步验收申请表 7.正式验收申请表 8.静态验收报告 9.动态验收报告 10.初步验收报告 11.正式验收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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