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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铁路局文件

沈铁建发〔2010〕69号

关于印发《沈阳铁路局铁路 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交接办法》的通知

管内各单位:

现将《沈阳铁路局铁路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交接办法》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沈阳铁路局 二○一○年三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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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铁路局铁路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交接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铁道部《铁路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交接办法》(铁建设〔2008〕23号)要求,结合铁路局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工作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铁路局管理的更新改造建设项目。铁路大中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工作,执行铁道部《铁路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交接办法》(铁建设〔2008〕23号),客运专线建设项目执行铁道部《铁路客运专线竣工验收暂行办法》(铁建设〔2007〕183号)。

铁路专用线新建工程,多经、集经单位投资并组织建设的工程项目和放权运营单位管理的零小工程项目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铁路局管理的项目按照本办法组织竣工验收后,方可正式移交接管使用单位运营。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建设项目一律不得交付,接管使用单位不得接管使用。

第四条 达到竣工验收条件的建设项目应及时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建设项目,接管使用单位应及时接管并办理有关手续。

第二章 竣工验收交接办法

第五条 建设项目验收分为专业验收、静态验收、动态验收、初步验收、安全评估、正式验收等六个阶段。简单建设项目和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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型建设项目可适当简化验收阶段,或进行一次性验收。

建设项目一般按整个项目进行验收,在确保运输安全的前提下,经批准后可分期、分段,并按批准的阶段组织验收,按初步验收程序办理。工程全部完工后,再办理整个项目的验收,按正式验收程序办理。

第六条 竣工验收的依据:

(一)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颁布的建设标准; (二)国家和铁道部颁布的设计规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

(三)经批准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

(四)经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含批准的修改初步设计); (五)审核合格的施工图(包括经批准的变更设计文件); (六)设备技术说明书(从国外引进新技术或成套设备的,还应包括外方提供的设计文件和新技术或成套设备的国家标准等);

(七)经铁道部批准的相关补充标准、技术条件、暂行规范等,以及建设单位补充且经铁道部认可的相关技术标准等。

第七条 验收条件

(一)专业及静态验收应具备的条件:

1.主体工程及其配套工程(包括外部配套工程及设备安装)已按设计文件建成;

2.环境保护设施、水土保持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步建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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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劳动、安全、卫生及消防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步建成; 4.承包人按有关规范、标准对工程质量和系统功能自检合格;

5.监理单位及咨询单位(如果有)对工程质量评定合格; 6.除领取《国有土地使用证》外的其他征地工作基本完成; 7.竣工文件编制已按规定的内容和标准基本完成。 (二)动态验收应具备的条件: 1.静态验收合格;

2.《动态验收实施方案》已经批准; 3.动态检测准备工作完成。 (三)初步验收应具备的条件

1.主体工程及其配套工程(包括外部配套工程及设备安装)已按设计文件建成;

2.环境保护设施、水土保持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步建成; 3.劳动、安全、卫生及消防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步建成; 4.承包人按有关规范、标准对工程质量和系统功能自检合格;

5.监理单位对工程质量评定合格(监理质量评估报告); 6.专业验收、静态验收、动态验收合格,工程质量和系统功能满足有关标准要求;

7.除领取《国有土地使用证》外的其他征地工作基本完成; 8.竣工文件编制已按规定的内容和标准基本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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