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境外并购涉及境内审批流程和环节的法律解析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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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前述30号文的规定,境内企业在境外投资取得的利润汇回境内的,可以保存在其经常项目外汇账户或办理结汇。

境内企业对该等外汇入账和结汇,需接受指定外汇银行的审查,审查的内容包括境内企业的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登记证、境外企业的相关财务报表及其利润处置决定、上年度年检报告书等相关材料,审核无误后,再为境内企业办理境外直接投资利润入账或结汇手续。

境内企业因所设境外企业减资、转股、清算等所得资本项下外汇收入,通过资产变现专用外汇账户办理入账,或经外汇局批准留存境外。资产变现专用外汇账户的开立及入账经所在地外汇局按照相关规定核准,账户内资金的结汇,按照有关规定直接向外汇指定银行申请办理。

值得注意的是,若境内企业将其境外直接投资的企业股权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其他境内企业的,相关资金应在境内以人民币支付。

九、其他需要注意的程序性事项

(1)境外直接投资联合年检。根据30号文的规定,境内企业(金融机构除外)应按照境外投资联合年检的相关规定参加年检。多个境内企业共同实施一项境外直接投资的,应分别到所在地外汇局参加外汇年检。

(2)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登记、变更或备案手续。根据30号文的规定,境内机构将其境外直接投资所得利润以及其所投资境外企业减资、转股、清算等所得资本项下外汇收入留存境外,用于设立、并购或参股未登记的境外企业的,应就上述直接投资活动办理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登记手续。已登记境外企业发生名称、经营期限、合资合作伙伴及合资合作方式等基本信息变更,或发生增资、减资、股权转让或置换、合并或分立等情况,境内机构应就上述变更情况办理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登记变更手续。已登记境外企业发生长期股权或债权投资、对外担保等不涉及资本变动的重大事项的,境内机构应就上述重大事项办理境外直接投资外汇备案手续。

(3)关于境外直接投资,若非涉及项目类的投资,是否需要发改委审批的问题。因为目前我国的境外直接投资仍缺乏统一的法律规制,目前的立法现状是各部门均有相应部门规章和规范,因此难免出现相互审核管理权限冲突的问题,其中一个比较突出的问题就是,是否所有的境外直接投资项目均需要发改委来审批,尤其是非项目类的,比如在境外设立一家贸易公司或控股类投资公司是否需要发改委审批,就是一个很值得争议的问题。实务中,发改委往往答复称只管项目审批,非项目类不管,但对于何为项目类,却无法给予确定答复。国务院日前公布的《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3年本)》最新规定:“中方投资10亿美元及以上项目,涉及敏感国家和地区、敏感行业的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有媒体解读“10亿美元以下的境外投资将不再需要送发改委各级部门核准,而只需要提交表格备案即可。”但该种解读,目前并未看到直接的法规修订案或者相关主管部门的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