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参股设立的子基金与基金管理人之委托管理协议 联系客服

发布时间 : 星期六 文章国家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参股设立的子基金与基金管理人之委托管理协议更新完毕开始阅读

(6)在不存在一方违约前提下,本管理协议项下年度固定的基金管理费应计算至本管理协议终止日。

第十二条 违约责任

12.1本管理协议一方违反本管理协议约定,即构成违约,违约方应就其违约行为给守约方造成的损失承担违约责任。其中,迟延付款的,迟延一方应就应付未付金额自应付之日始至实际支付日止按照每日万分之五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但因财政拨款迟延导致的国投高科出资迟延将不构成其违约,国投高科无需就此承担任何违约责任。

12.2本管理协议一方违约后,另一方得知后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守约方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12.3双方同意,在乙方没有故意的不当行为(过错)或重大过失、违反法律

法规、违反其在甲方章程(或合伙协议)或本管理协议项下义务或其他违法犯罪行为的情况下,甲方不应就其所遭受的任何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因投资所遭受的损失等)向乙方或乙方任何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其它雇员或顾问进行索赔。

12.4双方同意,在乙方发生以下行为之一的,视为乙方严重违约(但乙方的违约行为不限于以下事项),在经甲方书面通知后三十天仍不采取有效措施补救的情况下,甲方有权提前终止本管理协议,并要求乙方赔偿甲方因此而遭受的损失:(1)利用甲方资产及业务为自己或第三方谋取非法利益的;(2)未能保证甲方资产之独立致使甲方资产遭受非因甲方本身债务的强制执行或其他损害甲方资产的行为;(3)违反本管理协议约定的投资限制、投资和业务禁止的;(4)在甲方委托资金完成投资70%以前,乙方募集或管理其他基金的;(5)未经履行本管理协议约定的投资决策程序擅自决定投资的;(6)未能履行本管理协议约定的职责及怠于履行其管理义务,致使甲方资产遭受严重损失的;(7)其他因乙方故意或重大过失严重损害甲方资产安全的行为。

12.5因一方违反本管理协议导致另一方遭到损害时,一方应向另一方承担的赔偿责任,不因本管理协议终止而免除。

第十三条 不可抗力

13.1本管理协议任何一方因不可抗力的影响无法履行本管理协议项下的部分或全部义务,不构成违约;但受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应尽快将不可抗力发生和影响的情况通知本管理协议其他各方,并采取必要和可能的措施,避免不可抗力影响的扩大;因怠于采取该等措施造成损失扩大的,应对该等扩大的损失部分承担责任。

13.2上款所称不可抗力是指妨碍一方履行或部分履行本管理协议的所有事件,而且该等事件是本管理协议双方所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上述事件应包括地震、台风、水灾、火灾、战争、传染病、民众骚乱、罢工等,且包括一般国际商业惯例认可为不可抗力的事件。

13.3如果发生影响本管理协议履行的不可抗力事件,应履行义务的一方有权中止履行本管理协议,并且无须受到任何违约处罚。如不可抗力事件消失,则义务方应立即恢复履行其义务。

13.4主张发生不可抗力的一方应迅速以书面形式通知本管理协议另一方,并在其后的十五(15)天内提供此种不可抗力发生及其预计持续或实际持续时间的足够证据。

第十四条 保密

14.1甲方、乙方对甲方的商业秘密以及因本管理协议的签署和履行所知悉的各方当事人的商业秘密承担保密义务,除因履行职责而确需了解相关资料的员工、专业顾问外,不得向其他任何第三方披露;也不得基于履行本管理协议之外的任何目的使用该等商业秘密。甲方、乙方应采取必要措施使其员工或其所聘请的专业顾问遵守本协议约定的保密条款。

14.2本管理协议所述“商业秘密”是指未在任何报纸、刊物、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媒体公开披露的资料或信息,无论该等资料或信息以任何形式存在。

14.3甲方及乙方同意,下列对于商业秘密的披露不视为对于本管理协议项下保密责任之违反:

(1)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根据有管辖权的法院、有关政府主管部门、

监管机构、证券交易所的要求所进行的披露,但该等披露只限于相关法律法规或有管辖权的法院、有关政府主管部门、监管机构、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部分;

(2)根据商业秘密所属方的书面授权或同意而进行的披露。

14.4本管理协议当事方对其员工及其所聘请的专业顾问违反保密条款的行为承担连带责任。

14.5本管理协议的终止,不影响保密条款的效力。如本协议被宣布无效、解除、中止或终止,双方应继续持续履行本条款规定的各项保密义务。

第十五条 适用法律及争议解决

15.1本管理协议的制订、效力、解释和履行应受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法律、法规管辖。本管理协议双方应遵守中国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15.2本管理协议双方因本管理协议而产生的或与本管理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应当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果该争议的一方向另一方送达以协商方式解决争议的书面通知之日起六十天内未能解决争议的,则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至位于北京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该会的仲裁规则仲裁。

15.3在上述争议解决期间,双方应继续履行本管理协议除争议条款外的其它条款。

第十六条 杂项条款

16.1为全面实现本管理协议目的和履行的条款和条件,双方在此同意采取进一步行动,签署、承认、递交和备案所需的或合理要求的其他文件和合同,或合理促使他人采取进一步行动,完成这类文件、合同的签署、承认、递交和备案。

16.2按本管理协议可能需要或必须给予一方的所有通知、要求、请求或其他通讯均应使用书面形式,通过专人递送、预付邮资的挂号信(附回执)、电报、电传、或特快专递发送至下述地址:

致甲方: 【】基金 地址: 邮编: 收件人: 传真:

致乙方:

【】基金管理人

地址: 邮编: 收件人: 传真:

每一方均可以书面通知指定一个新地址,作为此后发出的任何通知、要求或通讯的投递地址。

16.3本管理协议若有任何一项或多项条款无效,并不影响本管理协议其余的条款或其任何部分继续有效。如果本管理协议一项或多项条款无效,或该等条款会造成本管理协议无效,则本管理协议被解释为不载有上述无效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