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参股设立的子基金与基金管理人之委托管理协议 联系客服

发布时间 : 星期六 文章国家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参股设立的子基金与基金管理人之委托管理协议更新完毕开始阅读

获得被投资企业重大事项报告并及时行使决策权,形成书面决策记录,阐述决策理由;

(3)被投资企业中代表基金利益的董事每月至少走访被投资企业两次,听

取汇报、深入了解情况并形成书面走访记录。定期了解被投资企业销售情况及销售客户变动情况,必要时走访销售市场和客户; (4)按月获得被投资企业的财务报表和经营报告,按年获得经审计的财务

报表和年度经营报告和财务预算并做出审核;

(5)必要时向被投资企业提供资源整合、咨询顾问等在内的增值服务; (6)一旦发现被投资企业经营出现重大变化,可能给甲方投资造成损失,

按照乙方内部风险管理机制采取快速决策程序,避免或减少损失,并及时向甲方报告。

5.11投资退出

乙方在每次投资决策前即应充分考虑到所运用的甲方资产未来的退出方式。 投资退出时机和退出方式与项目投资决策程序相同。

每次投资退出后,投资经理应对该项投资进行专门分析总结,将总结报告上报投资决策委员会。每次投资获得的有关经验、教训应成为未来投资决策的重要借鉴。退出方式主要有:

(1)IPO方式退出

乙方代表甲方以甲方名义通过股权转让或者增资扩股方式投资的未上市企业资本运作上市后,乙方代表甲方通过二级市场股权转让实现退出。

(2)投资新设公司并由上市公司定向增发方式退出

乙方代表甲方以甲方名义与其他企业(主要是上市公司)共同设立新的项目公司,在新公司运行正常后,由上市公司向甲方定向增发收购其持有的新公司股权,甲方成为上市公司股东后通过二级市场股权转让实现退出。

(3)股权转让方式退出

乙方代表甲方以甲方名义把所持股份通过协议转让的方式转让给其他机构投资者,完成退出;或被投资企业作为整体被其他企业收购兼并,甲方按照持有的股份取得收益。

(4)回购方式退出

乙方代表甲方以甲方名义投资企业后,约定退出时间,投资到期后由原股东受让或被投资企业回购甲方持有股权从而实现退出。

(5)法律允许的其他方式。

第六条 专项委员会

乙方在其董事会(对于合伙企业,则为合伙人会议)下设置投资决策委员会、咨询委员会。

6.1投资决策委员会

(1)投资决策委员会是形成投资决策的审议机构。投资决策委员会经过乙

方法定权利机构授权,按照甲方章程(或合伙协议)和本协议约定的权限和方式对甲方有关投资项目、被投资企业的经营管理和投资回收交易进行最终审议,对运用甲方资产进行的投资、收购、出售、转让等事项做出决定。其授权期限与委托管理协议期限相同。

(2)投资决策委员会由 名委员组成。其成员由基金董事会(联合管理

委员会或合伙人会议)推荐,乙方决定。国投高科在投资决策委员会中不占有席位,但有权根据公司章程和相关协议对投资决策委员会通过的任何议案或公司董事会根据公司章程就公司相关投资事项作出的任何决议进行合规性审查,并有权在其认为相关投资或退出议案不符合相关规定的情况下否决该等议案,被国投高科否决的该等投资或退出议案乙方不得施行。国投高科在收到投资议案后七(7)天内未提出书面异议,则视为同意。

(3)投资决策委员会设主任1名,由乙方委派代表出任。投资决策委员会

主任召集并主持投资决策委员会会议。原则上,投资决策委员会召开

会议审议相关议案,投资决策委员会会议必须有全体委员三分之二以上亲自出席方为有效(以电话、视频或者全体参会委员可以听见或看见的其他方式参加会议的,视为出席)。投资决策委员会会议审议相关议案,由委员在对项目开发人员提供的信息资料进行详细研究分析和充分协商沟通的基础上进行表决。对相关议案所做决议,经全体委员三分之二或以上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4)投资决策委员会的议事规则由乙方拟订,甲方董事会(联合管理委员

会或合伙人会议)表决通过后方可执行。

(5)投资决策委员会的最终决策经由乙方和甲方法定权力机构按法律程序

执行。

6.2 咨询委员会

(1)乙方下设咨询委员会。其主要义务为:应乙方要求,对投资经理上报

的项目提供专业意见,以及提出风险评估和防范建议。

(2)咨询委员会由甲方董事会(联合管理委员会或合伙人会议)推荐的人

选、国内相关领域专家或企业界人士组成,咨询委员会委员由乙方董事会(对于合伙企业,则为合伙人会议)任命。

(3)乙方就某个投资项目征询相关咨询委员会委员意见或建议的,相关咨

询委员会委员发表的意见或建议由乙方进行记录并形成书面文档,供投资决策委员会决策参考。相关书面文档由乙方作为该项目资料归档。

第七条 甲方资产的运用并管理

7.1甲方资产由乙方运用并管理,乙方应保障甲方资产的安全,保护甲方及其出资人的合法利益。乙方应保证甲方账户、资产与乙方自有的账户、资产以及由乙方管理的其他委托人的账户、资产相区别,保持甲方账户、资产的独立。

7.2由乙方提议并经甲方股东会(联合管理委员会或合伙人会议)审查同意,

双方选择满足如下条件的基金托管人,并签署三方《资金保管协议》。基金托管

人应由有具有独立性并符合以下条件:(一)成立时间在五年以上全国性的股份制商业银行;(二)与甲方主要出资人、基金管理人无股权、债务和亲属等利害关系;(三)具有创业投资基金托管经验;(四)无重大过失及行政主管机关或司法机关处罚的不良记录。双方同意,由基金托管人按照《资金保管协议》的约定,以“收支两条线”为原则受托保管甲方财产,为甲方投资运作提供支付结算服务,同时按约定的流程和规范对甲方的投资运作行为进行合规性审查等。

7.3乙方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甲方章程(或合伙协议)、本管理协议的约定,制作其管理的甲方资产业务的记录、账册、报表等,并在本管理协议终止时向甲方或其指定的第三方移交前述甲方资产业务的记录、账册、报表;

7.4乙方有义务根据甲方或甲方出资人的要求,对甲方或其出资人就甲方资产管理业务所进行的质询,及时做出解释、说明或应要求提供所需资料。在甲方年度股东会(投资者大会或合伙人会议)或甲方另行通知的同级别的临时会议上,乙方应当就甲方资产的管理情况或有关具体问题向甲方及其出资人详细报告。

7.5乙方因甲方资产的管理、运用或其他情形以及受托管理甲方其他业务而取得的资产和收益,应归入甲方资产;乙方不得将甲方资产归入其自有财产。

7.6乙方因依法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甲方资产不属于乙方的清算财产。

7.7乙方管理运作甲方资产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乙方自身的债务相互抵销。乙方因管理不同委托人资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消。

7.8非因甲方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甲方资产强制执行。

第八条 管理报酬、运营费用、亏损与债务承担

作为乙方提供本管理协议项下受托运营管理服务的对价,甲方将根据甲方章程(或合伙协议)和本协议约定的数额和方式向乙方支付年度固定的基金管理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