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参股设立的子基金与基金管理人之委托管理协议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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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按照双方和基金托管人签署的《资金保管协议》,接受基金托管人对

投资运作过程的监督;

(23)法律法规以及甲方章程(或合伙协议)、出资人协议和本管理协议所

规定的其它义务。

第五条 乙方受托为甲方进行的投资

乙方运用甲方资产进行投资,除遵守法律法规、甲方章程(或合伙协议)及本管理协议的其他规定外,须遵循本条的规定。

5.1投资理念

乙方接受甲方委托管理运营甲方的投资业务需符合甲方的投资理念,即秉承“安全、稳健、诚信、增值”的投资理念,在严格的风险控制的基础上,为所投项目提供全面系统的增值服务。

5.2投资领域

投资涉及如下领域:节能环保、信息、生物与新医药、新能源、新材料、航空航天、海洋、先进装备制造、新能源汽车、高技术服务业(包括信息技术、生物技术、研发设计、检验检测、科技成果转化服务等)等战略性新兴产业和高新技术改造提升传统产业领域。本基金主要集中于XX产业。

5.3投资对象

投资对象为具备原始创新、集成创新或消化吸收再创新属性、且处于初创期、早中期的创新型企业。初创期创新型企业是指符合如下条件的企业,即:成立时间不超过5年,职工人数不超过300人,直接从事研究开发的科技人员占职工总数的20%以上,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人民币,年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00万元人民币。早中期创新型企业是符合如下条件的企业,即:职工人数不超过5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2亿元人民币,年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2亿元人民;

?

5.4投资阶段

基金投资于处于初创期、早中期阶段的投资对象的金额不得少于总出资额的60%; ?

5.5委托管理期限与投资进度

委托管理期限与基金存续期一致,原则上为7年,除非依据甲方章程(或合伙协议)或本协议提前终止。自基金注册登记之日起,第1-4年为基金投资期。投资期之后为回收期,基金不得再进行对外投资。投资期或回收期经甲方董事会(联合管理委员会或合伙人会议)决议可以适当延长,但委托管理期限不得超过10年; ?

5.6投资限制

基金的投资限制:A)对于单个企业的累计投资金额不得超过基金注册资本或募集资金总额的20%;B)基金对于涉及到出资人的任何关联交易的投资均需提交基金董事会(联合管理委员会/合伙会议)表决,并经除当事出资人委派董事(代表)之外的基金其他董事(代表)一致同意才能通过 ;

?

5.7投资和业务禁止

基金不得从事以下业务:A)投资于已上市企业,但是所投资的未上市企业上市后,参股基金所持股份未转让及其配售部分除外;B)从事担保、抵押、委托贷款、房地产(包括购买自用房地产)等业务;C)投资其他创业投资基金或投资性企业;D)投资于股票、期货、企业债券、信托产品、理财产品、保险计划及其他金融衍生品;E)向任何第三人提供赞助、捐赠等;F)吸收或变相吸收存款,或向任何第三人提供贷款和资金拆借;G)进行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对外投资;H)发行信托或集合理财产品的形式募集资金;I)存续期内,投资回收资金再用于对外投资;J) 不得使用贷款进行投资;K)其他国家法律法规和地方法律法规和政策禁止从事的业务。

5.8投资方式

主要投资方式为股权投资,即以甲方的名义通过认购增资、股权受让、债转股等方式向被投资企业进行投资,并取得被投资企业相应比例的股权。经甲方股东会全体股东(或全体合伙人)一致决议书面授权,且在符合中国法律规定前提下,乙方可采取其他方式对被投资企业进行投资。

5.9投资决策程序

乙方就运用甲方资产进行的具体投资项目的决策程序如下: (1)项目团队寻找潜在的投资项目

根据甲方章程(或合伙协议)和本管理协议,乙方将按照投资活动需要设立若干项目团队,确保投资决策的专业性和项目跟踪的持续性,每个项目团队将设有专门的投资经理负责该行业投资项目的选择和投资后的日常跟踪。 (2)总经理批准立项

投资经理初步调查后认为有投资可能的项目,投资经理应准备项目的

基本情况报告,报由乙方的总经理(或乙方日常管理负责人)申请立项。

(3)尽职调查及投资建议书

经乙方总经理(或乙方日常管理负责人)批准立项的项目,将委托专业的法律及财务咨询机构分别对拟投资企业进行法律尽职调查和财务尽职调查,并由投资经理组织有关人员以及乙方以外的行业专家对备选项目进行行业尽职调查。尽职调查主要针对投资项目的市场背景、行业情况及企业自身经营、财务状况、法律状况进行,通过尽职调查实现对企业/项目整体情况和未来前景的较好把握。

在尽职调查的基础上,对备选项目进行可行性分析,这些分析指标主要包括:每年复合回报率、内部收益率、净现值的估值分析、考虑风

险因素的敏感性分析、增长预测等。在分析过程中,需要继续取得有关资料和数据,同时充分借鉴国际、国内同行业经营数据。分析行业价值链的构成,特别是交易后潜在的构成要素。经过上述分析,由投资经理完成对该项目的投资建议书,内容包括投资综述,行业竞争结构,目标企业分析,管理团队,企业未来发展战略的制定、激励机制的设计、价值评估风险因素的敏感性分析,交易方式、交易成本、主要交易条件及预计的退出方式等。 (5)咨询委员会提出专业意见

投资经理将拟投资项目的投资建议书报咨询委员会进行风险评估,咨询委员会召开会议审核投资经理提交的投资建议书并出具相应的意见书。

(6)投资决策委员会决策

投资经理将投资建议书、咨询委员会出具的意见书一同上报投资决策委员会审批。乙方投资决策委员会应结合咨询委员会的意见,根据甲方章程(或合伙协议)确定的权限和经甲方董事会(联合管理委员会或合伙人会议)表决通过的投资决策委员会议事规则,对项目投资建议书进行审定并做出是否投资的最终决策。若投资决策委员会同意投资的拟投资项目属于涉及到基金与基金出资人或出资人的关联方之间的关联交易,乙方应将该投资项目提交甲方董事会(联合管理委员会或合伙人会议)进行表决,并严格执行表决结果。

5.10投资后的监控

投资完成后,乙方应根据个别投资项目的交易条款,通过以下方式对该投资项目进行监控:

(1)代表基金在被投资企业中行使股东权利、获得至少一个董事席位,行

使董事职权;

(2)明确约定重大决策一票否决权,及时发现被投资企业重大事项变更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