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营企业一般法律风险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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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营企业如何灵活运用《劳动合同法》保护各方利益?

民营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探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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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营企业如何灵活运用《劳动合同法》保护各方利益? 2009-6-1815:08:09

《劳动合同法》实施以来,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强烈关注,尤其是中小民营企业一方,更是坐卧不宁,其实,这是误解了该法内容,作为法律人,完全可指导相关当事企业,按照下列方式进行:

一、尽量与部分员工建立经济合同关系而非劳动关系从而减少成本。 1、与有关销售业务人员签订《业务合作合同》; 2、与有关技术专家签订《技术顾问咨询服务合同》;

3、与高级职业经理人签订《承包经营合同》;

4、向劳务派遣公司进行人事外包,签订《劳务派遣协议》。

劳务派遣应注意事项:①劳务派遣单位注册资金不少于50万元;②不得向母子公司派遣;③劳务派遣单位与劳动者签订两年以上劳动合同;④劳务派遣协议;⑤告知劳动者。 二、如何合法的解雇员工并将成本控制到最低。 一)解雇技巧:

1、尽量争取说服员工让员工辞职; 2、协议解除;

3、过失性解除合同:①试用期解除,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②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在规章制度中应予以明确具体情形);③严重失职,营私舞弊造成单位重大损失(规章制度中应明确);④、利益冲突,员工同时到其他单位任职,对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⑤员工以欺诈、协迫手段或乘人之危违背企业真实意思而订立合同。 4、非过失性解除合同(需支付经济补偿金):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a不能胜任工作的认定:①依据规章制度进行考核②应保留相关人员的记录b对不能胜任员工的处理:①岗位调整:应注意合理性;②培训:培训内容、培训形式和待遇、培训记录等③注意通知程序等 二)、员工的离职管理:

①解雇理由管理:a注意保留辞职性文件;b注意保留员工拒绝签合同书面证据;c协商解除时注明劳动者协商提出协商解除;d尽可能协商解除;e尽量签订固定期限合同避免签署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f避免非法解雇,由专职人员或律师严格按法律程序处理。 ②程序管理:a非过失解除合同,提前30天通知或支付一个月的代通知金;b要求签收解除、终止通知文件或作相应证据处理c如果是企业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的要通知工会或召开职工大会出席并获得全体员工80%的同意);

③离职交接:a认可离职;b档案和社保保险转移;c出具离职证明。 ④支付相应离职补偿金(以上应在规章制度明确) 三、签订《劳动合同》技巧

1、签署合同中只约定基本工资。岗位工资不写进合同,岗位工资奖金补贴等单独支付。 2、商业秘密保护和竞业限制应签署协议,依法应约定补偿金。 3、有一些工种签成完成一定任务的劳动合同。 4、工作内容签署得较笼统,不要太明确。 5、中断工龄(避免签署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快10年时进行人事外包或与另一关联公司签约,借用另一关联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借用员工进行交叉任职及交叉签署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等。

四、签订劳动合同应注意事项

1、审查主体、资料、告知义务(工作内容、条件、地点、职业危害、报酬、安全生产状况等)。

2、备份、签收手续。

3、不得要求提供担保,不得扣押身份证、财物。 4、关于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中断工龄):①连续满10年;②连续两次固定期限合同;

③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年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应对技巧:A交换任职;B人事外包; 5、事实劳动关系:用工之日起超一个月不满一年用工日起未签劳动合同支付双倍工资。 6、签订流程:①员工书写简历,提供相应身份学历等资料并要求员工签名②提供范本③要求受聘员工在企业提供的告知资料规章制度或员工手册上签名③受聘员工签收劳动合同④制定职工名册

7、劳动合同中明确薪随岗变的条款,具体岗位具体的薪酬通过薪酬制度或通知等来确定。

8、专项培训费用,提前解约赔偿,专项培训协议。约定服务期违约金。 9、商业秘密保护、竞业限制。

①商业知识产权:A保密制度;B保密协议。

②竞业限制:A经济补偿;B违约金;C主体: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知悉商业秘密人员。

五、如何订立有效的规章制度。

1、内容必须合法,规章制度不得与法律、法规相抵触:①法律已明确的。②引入具体违法行为。③细化相关规定:工作纪律、保密制度、薪酬制度、奖惩制度、岗位职责、考核制度、竞聘制度等。

2、制订程序必须合法:①必须完成与职工代表协商(开会、记录);②经职工代表大会或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或意见并通过;③应当公示或直接告知、签收。

以上方式,均是在合法前提下进行,既保护了企业一方利益,又保护了劳动者利益,值得各方进行尝试。欲了解详细操作实例,可与本所联系。 民营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探究

本所律师:蒋建宏郝秀凤发布时间:2009-12-10 目前,我国民营企业正面临建国以来最好的发展机遇,成为推动中国市场化进程及技术创新的主力军。但是,民营企业防范风险的意识却没有随之提高,许多风险交织存在于民营企业的运行中,本文拟对民营企业需防范的法律风险作一粗浅探讨。 一、民营企业防范法律风险的现状 民营企业不是一个法定概念,目前还没有一个官方的定义。本文一定程度上模糊使用这个概念,以便下文的讨论。

所谓的法律风险是指由于企业外部法律环境发生变化,或由于企业自身及有关各方未按照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有效行使权利、履行义务,而对企业造成不利法律后果的可能性。法律风险是一种商业风险,可能给企业造成经济损失。 法律风险是事前可控的,但更多的中国企业特别是中国民营企业还没有充分认识到法律风险给企业带来的危险,所以,许多企业并不象外国公司那样采取防范法律风险的措施。有调查表明,中国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投入严重不足,财富100强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投入是中国的20倍,美国企业的投入是中国的50倍。在178户中央企业中还有41%的企业未设立法律事务机构,有的中央企业甚至没有一名专职的法律顾问。两年来一些企业的遭遇已经向部分民营企业家敲响了预防法律风险的钟声。据统计,至2004年底,中央企业报请国务院国资委协调的法律纠纷案件达146起,涉及中央企业131家,直接涉案金额199亿元,间接涉案金额450亿元。中国的民营企业由于其形成的特殊背景和中国国情,法律风险防范的投入更低,法律风险象一颗定时****,随时威胁着中国民营企业的生存和发展。本文旨在唤起民营企业家的法律风险意识,及早预防,加大投入,以便在中国经济大道上,在历史最佳发展机遇面前一路走得更好。

二、民营企业面临的几种法律风险 (一)产权中的法律风险

从法律角度讲,产权是人们对某种具有使用价值的资源的所享有一系列权利,其本质是排他的。正因为产权的排他性,导致法律风险的潜在。产权中的法律风险是我国民营企业中的普遍存在的现象。它曾经是一个法律问题,也是一个政治问题。但是现在,在政治制度上已经解决,剩下的是法律风险。著名经济学家厉以宁教授在第六届北大光华新年论坛上说:“民营企业要关心产权问题,实际上很多民营企业的产权并不清楚,尤其是戴红帽子的企业更不清楚,还有的民营企业是属于家族的,弟兄没有分家,产权问题就出现了。”厉以宁教授的话点出了我国民营企业目前在产权方面存在的最大法律风险,有的民营企业这方面的风险已经显现,有的还是潜在的。由于中国民营企业诞生时的特殊历史背景,为了避免政治上的风险和获得一些优惠,一些私企便主动戴上“红帽子”,伪装成了集体企业,但是企业发展到一定规模,由于种种原因,产权隐患便凸现出来,产权纷争便不可避免。 在中国民营企业中,产权问题最突出的是合伙制企业。这类企业在目前的民营企业中占了相当大的比例。合伙制民营企业通常有两种形式:一种是家族式企业,这种企业建立之初就没有产权意识;另一种是朋友合办式企业,这种企业在合伙之初,合伙者之间情重于法,一心创业,没有注意产权问题。但是一旦事业成功则问题百出。因为合伙者投资、在企业中的贡献不同,且分配标准不明、经营方向各异,企业决策权属模糊,故冲突难以解决。而产权问题不解决,民营企业则难以做强、做大。在这方面轰动全国的案例不胜枚举。例如希望集团起初是家族式合伙制企业,成立之初四兄弟共同创业,未重视产权为题,但企业发展到一定阶段之后,出现了种种纠纷甚至冲突,在重新界定产权之后,企业才得以进一步发展。 (二)企业设立时潜在的法律风险 在相当一些民营企业中,从开始设立时就留下了法律风险,这种风险一部分是由于国家对民营企业的认识还存在一些误区导致政策上的限定,也有一部分是由于民营企业家故意而致,这些行为即使在今天国家大力鼓励民营企业发展也是违法的,所以,这些企业的这种法律风险注定存在和要爆发。一些学者把企业化分为以下几种类型: 1、“夫妻店”公司,公司注册为夫妻俩人所有,公司财产与家庭财产混同,使得公司失去了独立人格,最后可能要以家庭财产来承担公司债务。

2、幼子公司,即以未成年的子女的名字注册为股东,这是法律所不允许的,这种公司自始无效。 3、“影子”公司,即实际出资人与名义上的股东不一致,当两人出现矛盾时,两人和企业都面临法律风险,实际出资人的权益可能受到损害,名义股东可能要承担注册资本不实、不到位或者抽逃资本的法律风险。

4、借贷公司,一些企业名为投资,实为借贷,不参与经营,不承担公司经营风险,约定每年保底分成,这也是法律所不允许的。 (三)合同签定和履行中的法律风险

市场经济也是法制经济。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为实现一定的经济目的,明确相互权利义务关系而签订的合同是民事合同,企业通过合同所确立的民事关系,是一种受法律保护的民事法律关系,所以通过签订合同建立民事法律关系的行为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由于合同本身的特征,决定了合同不同于企业内部的生产、人事、财务等管理工作,已超越了企业自身的界限,使之成为一种受法律规范和调整的社会关系,涉及大量的法律专业问题。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我国的法制也不断健全,并逐渐与国际接轨,但是许多民营企业却不太重视签定合同前的风险防范,法律意识还亟待提高。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政策法规局王黎晓曾用某中央企业主管经营的副总裁的感慨来说明这个问题,该中央企业副总裁说,我公司2000年以来的业务合同,只要是经过法律把关的,都没有出现问题。凡是未经法律把关的,几乎都有或大或小的问题。特别是在合同签定前不找律师认真起草合同文本,也不咨询谈判过程中的一些关键点,更不邀请律师参与谈判,而是在自己与对方商谈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