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管所规章制度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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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部门要求处理的停办其代办公司的业务。

六、各车管业务代办机构对车管业务大厅周围的代办秩序负有管理职责,各公司应轮流值班清理车管场所周围的非法中介人。

七、专业运输公司,汽车销售单位,各大有车单位业务人员代理本公司车管业务的,公司提供证明材料,确定一名专业工作人员代理本公司车管业务。

八、本规定由支队车管所负责解释,与国家法律法规不符的,以法律法规为准。 九、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驾校培训质量跟踪和通报制

第一条 为解决驾驶员培训质量不高,驾校不规范等问题,根据《关于落实预防道路交通事故“五整顿”“三加强”工作措施的意见》,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车管所驾管部门和考试科每月对驾校在科目一、二、三中的考试合格率进行统计,排出每个科目的前五名和后五名,并进行公布。

第三条 每季度召开一次驾校负责人工作会以,通报本季度中排名前三和排名后三的驾校。对一年内连续两次排名最后的驾校,交通部门对其进行整顿,整顿期间车管所暂停受理考试 。

第四条 驾校培训的驾驶人,在初领证后一年内发生责任事故人数占总培训人数的比例达到10%以上的,暂停考试,通报驾校主管部门,并建议对其停业整顿。

第五条 驾校培训的驾驶人,在初领证后一年内发生责任事故人数占总培训人数的比例达到20%以上的,停止考试,通报驾校主管部门,并建议取消其培训资格。

第六条 加强与新闻媒休的联系,对驾校的培训合格率情况,通过新闻媒休及时的向社会公布。

关于建立对全市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监督管理情况通报机制的通知

各县(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各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各直属大队: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切实加强和完善对全市机动车安全

检验技术机构的监督管理,保障上路行驶的机动车的安全性,建立长期有效的监管机制,经抚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和抚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共同研究决定,建立对全市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监督管理情况通报机制:

1、根据职能划分,各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和公安局交警支(大)队在各自职能范围内认真加强对全

市机动车安检行业、机动车安检机构检验车辆的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2、各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和公安局交警支(大)队要密切配合,大力发挥各自职能的优势和主动性,

采取定期检查与不定期抽查相结合方式,对全市机动车检测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和机动车安检机构检验车辆情况进行严格监管,依法查处有关违法、违规行为,确保上路行驶的机动车的安全性。

3、各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和公安局交警支(大)队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信息共享,搞好协作配

合。对机动车安检机构检验车辆情况的监督管理情况每季度通报一次。

加强农机部门安全监督管理的有关规定

为了认真贯彻执行省委、省政府及省公安厅、农业局对抓好安全生产的一系列指示精神,切实加强对农机安全监督管理,及时排除安全隐患,现就我市加强对农机安全监督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认真履行农机安全监督职责,维护安全生产秩序。各级农机主管部门和农机监理机构要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农业机械管理规定,认真履行安全监督职责,做好拖拉机的安全技术检验和驾驶证核发的工作。要加强对拼装拖拉机的整治,农机监理机构不得为非法拼装车辆办理入户手续。

二、加强农机安全检查,消除事故隐患。开展对农机检查是农机监理工作的重要内容,是纠正违章、减少事故发生的重要手段。各地农机部门要结合当地农村季节和农机作业特点,深入乡村道路进行农机安全检查,重点是检查无牌无证行驶、无证驾驶、违章载人、酒后驾驶等违章行为,各部门要针对检查发现的问题,制订农机事故防范措施,排查事故隐患,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农机事故,公安交警车管部门,要会同市农机监理所经常深入监理站检查指导工作,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

三、各地农机部门要加强队伍建设。对农机监理队伍的思想教育,提高队伍综合素质,开展文明执法,优质服务,公开办事制度,办事程序,收费标准,提高办事效率,转变工作作风,切实做到公正、公开、公平依法办事。

车辆管理所驾驶人考试质量抽查制度

根据《车辆管理所等级评定办法》、《车辆管理所等级评定方法和标准》的要求及我市机动车驾驶人考试工作实际,严格执行考试程序和标准,确保考试质量,把好交通安全第一道防线,特制定驾驶人考试抽查制度如下:

一、指导思想

在公安部的正确指导下,进一步加强和完善考试员队伍管理,严格执行考试程序和标准,确保考试质量,抓好源头管理工作,把好交通安全第一道防线。

二、组织领导

成立由考试科科长冯夏阳为组长,副科长唐世伟、梁兵为成员的驾驶人考试质量抽查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考试科,负责对各分所考试人考试质量抽查工作的监督、检查。

三、任务与分工

(一)驾驶人考试质量抽查工作,我所实行两级管理。支队考试科负责对各地区分所落实情况的监督与检查,各分所负责对驾驶人科目一、科目二、科目三、实际道路考试工作进行考试质量抽查。

(二)考试科和各分所应按职责分工,定期对驾驶人考试质量进行抽查。

考试科对驾驶人考试质量抽查每月不少于1次,各分所定期对本所驾驶人考试质量进行抽查每月不得少于3次,并建立工作台帐。

四、驾驶人考试质量抽查内容及方法

(一)科目一考试检查内容:使用无纸化系统进行考试情况、考场秩序、考前点名、审核比对驾驶人档案、考试双签名制度落实情况。

(二)科目二考试检查内容:使用桩考仪系统进行考试情况、考试秩序、考前点名、审核比对驾驶人档案、考试双签名制度落实情况、填写考试不合格原因情况。

(三)科目三考试检查内容:必考项目考试情况、考试秩序、考前点名、审核比对驾驶人档案、考中看、考后评、考试双签名制度落实情况、填写考试不合格原因情况。

(四)实际道路考试检查内容:考试距离7、5、3公里执行情况、考试秩序、考前点名、审核比对驾驶人档案、考中看、考后评、考试双签名制度落实情况、填写考试不合格原因情况。

驾驶人考试质量抽查工作可采取随车检查、发放学员调查表、座谈等多种方式进行。 五、工作要求

(一)各单位领导应高度重视,本着认真负责、实事求是态度的做好此项工作,确保时间、人员、内容三落实。

(二)根据驾驶人考试质量抽查情况定期进行分析,对出现的问题拿出整改意见,严格对照车管所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三)加强对考试员队伍的管理,进一步强化考试员责任意识、服务意识,确保考试质量,把好交通安全第一道防线。

机动车交易市场信息查询制定管理

一、在车管所二楼大厅设立车辆登记信息和盗抢车信息查询专用窗口,由专人负责查询工作。 二、由车管副所长负责对车辆登记信息和盗抢车信息查询的具体管理和审批,未经批准不允许擅自查询。

三、对于机动车交易市场需查询车辆登记信息和盗抢车信息的,应由机动车交易市场工作人员凭工作证及行驶证或登记证书办理查询。

四、认真落实“谁查询,谁负责”的管理责任制,严防泄密,防止擅自导出数据。 五、未经批准,查询管理人员和电脑操作人员不得擅自将涉及车主隐私信息泄露出去。

六、未经批准,查询管理人员和电脑操作人员不得随意更换,更不允许未经批准将个人密码转告他人。 七、制定信息维护制度,指定专人负责日常维护工作,保证信息及时更新和备份,保证24小时正常运行,切实保障对车管业务查询的正常实施。

车管所与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信息通报制度

为进一步加强对报废机动车的管理,杜绝报废车辆重新上路行驶,依据国家关于报废车辆的管理规定,制定本工作制度。

一、办理报废机动车回收的企业必须是具备相关资质,并在车管所办理备案手续。

二、车管所定期将达到强制报废期限的机动车信息提前通知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由企业主动与车主联系,回收车辆进行解体,并按规定办理报废手续。

三、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每月将回收解体的车辆信息(包括车架号码、发动机号码、车牌号)通报车管所,由车管所在车管电脑系统进行比对。

四、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在对车辆进行解体时,要协助车管所拍摄车辆解体照片,拍摄车辆解体前、后照片各1张存档。

五、车管所机动车档案管理岗为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提供车辆信息和盗抢信息查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