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管所规章制度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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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

4、支队车管所定期查阅向上级部门网站公布的本地数据质量检测信息、网络科定期检查数据上传情况,及时向所领导反馈,并提出解决更正意见。

5、支队车管所每月定期向各大队分所公布数据检测及上传情况,针对发现的问题及时通知整改,彻底查出造成数据质量的原因,对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并纳入目标考核的范畴。

计算机及相关设备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对车管所计算机、网络设备的管理,保障机动车及驾驶人登记系统的安全可靠运行,规范计算机、网络设备的应用,根据《抚州市公安机关信息网络系统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机动车及驾驶人登记系统服务器设在支队网络科,由支队网络科负责对服务器及相关网络设备统一日常管理和维护,保证机动车及驾驶人登记系统的畅通运行。IP地址由支队网络科按规定固定分配,并进行统一登记管理。

第三条 严禁将公安信息网络与其它外部网络或计算机进行任何形式的物理连接。严禁“一机两网”,即既上公安信息网又上国际互联网。

第四条 凡联入公安信息网络的计算机,应采取有效的计算机病毒防护技术措施。使用外来存储介质或从互联网上下载的信息、程序、资料等,须进入公安信息网络中应用、存储、发布、传输时,必须首先进行病毒查杀工作。

第五条 各岗位工作人员必须保密自己的登记系统及应用程序的用户名、口令,不得向无关人员透露,以保证登记系统和登记信息的安全。

第六条 无关人员不得进入办证大厅,更不得使用办公用机。无关人员不得进入公安信息网络浏览、下载公安业务信息和运行公安业务应用程序。

第七条 上班时间禁止利用公安信息网络聊天、玩游戏、阅读与工作无关的刊物、播放(阅看)与工作无关的视频(图片)信息。

第八条 操作办公用机或其它设备应按有关规程进行,防止人为损坏设备。保持设备及周围环境的清洁,爱护设备,保证设备的正常使用寿命。

第九条 机动车及驾驶人登记系统出现故障,应当及时报支队网络科处理;办公用机或其它设备出现故障需要检修的,统一上报支队办公室安排检修。

第十条 违反本制度造成机动车及驾驶人登记系统停止运行、计算机病毒入侵的,给予相关责任人批评教育;违反本制度擅自将外部网络、计算机及其它相关设备接入公安信息网络造成严重后果的,按有关规定处理;违反本制度造成计算机或其他设备损坏的,追究具体责任人的经济责任。

计算机系统操作授权、管理制度

为加强车管所计算机系统操作的监督管理,根据车管所具体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计算机系统操作授权管理,由车管所计算机系统管理员负责实施。

第二条 计算机业务系统的用户帐号有效期一般为12个月,密码有效期一般为6个月,帐号到期后由系统管理员根据工作需要进行调整,密码到期后,又业务人员自行修改。

第三条 业务人员应当管理好自己的帐号密码,因人为因素导至违规办理业务的,依照相关规定处理。 第四条 部门业务领导,并对本部门内业务人员的操作情况进行监督指导,因监督指导不到位导至违规办理业务的,依照相关规定处理。

第五条 系统管理员应当不定期查看权限设置情况,遇到权限设置不足或权限设置过多的情况应当及时纠正,因岗位调整、人员变动、权限变动要及时上报,重新分配权限,因人为因素导至违规办理业务的,依照相关规定处理。

第六条 系统管理员有权对各部门的业务操作情况进行检查,发现有违规办理业务的情况应当及时向相关领导报告。

第七条 执行新的政策、法规、规定后,系统管理员应当及时调整相关业务权限设置。

车管所业务退办制度

一、各类车管业务退办统一使用《机动车登记业务退办凭证》或《机动车驾驶证业务退办凭证》(以下简称《退办凭证》)

二、工作程序及要求

1、在受理群众申请办理车管业务时,必须依法认真仔细审核申请人所提交的相关资料;

2、经审核,发现群众所提交的资料不齐全或车辆不符合相关规定,不能当场办理的情况,需退办的车管业务,应当及时报本单位业务领导岗复核批准,并一次性明确告知申请当事人退办的理由和依据及其所需完善的手续;

3、凡依法不能办理的各类车管业务,必须履行退办职责;

4、在开具《退办凭证》时,须规范填写,申请当事人应当在《退办凭证》的存根联上签名,并签注车管民警个人业务印章或签字,将《退办凭证》交予申请当事人。

5、待申请当事人补齐手续后,受理人必须一次性办结申请当事人所提交的车管业务。 三、退办工作时限

1、对需退办的车管业务,受理人必须当场办结退办业务手续,交予申请当事人。

2、对涉嫌违法犯罪等情况,经调查排除嫌疑需退办的车管业务,自作出调查结论后一个工作日内通知窗口办理退办业务手续。

3、涉及车管业务需上报研究处理的,自收到书面报告及相关资料后一个工作日内(各县交警大队车管站三个工作日内)报总队车管处,并及时按照工作程序上报、提出处理意见。

车管所机动车转入业务退档规定

根据《机动车登记工作规范》、《交通管理十七项便民措施》、《车辆管理所等级评定方法和标准》等规定制定本规定。

一、机动车登记审核岗、业务领导岗、档案管理岗应当按照办理机动车转入登记的流程认真审核转入的机动车实物档案,对机动车档案不符合转入规定的退至机动车登记审核岗,由机动车登记审核岗报告车管副所长核实后办理转入退档业务。

二、机动车登记审核岗不得随意退办机动车转入业务,机动车登记业务退档应当向车管副所长报告,如车管副所长核实后,确需退档的,经同意后与转出地车管所联系,说明退办的理由,转出地车管所同意的才能退档。

三、机动车登记审核岗退办机动车转入业务时应当按照规定开具《机动车业务退办单》,在退办单上注明退办原因的应当补充的资料、证明,并在退办台帐上登记。

四、转入机动车有下列情形可以退档:具有盗抢、非法拼组装、走私、报废嫌疑的车辆;按规定需要报经省车管所验证未办理验证的车辆;不符合机动车注册登记时国家对机动车管理统一规定的;以及转出地车管所要求退档的;其它原因确实需要退档的,需事先报经车管所领导同意。

车管所限时服务制度

一、按照公安部71、72号令以及本所各项业务规范的规定,在工作时限内为群众及时办理业务。

二、民警和工作人员接待每一位办事群众应当认真、热情、耐心、文明,杜绝“冷、硬、横、推”。 三、对手续、资料合法有效的,应当按照各业务岗位规定的时间及时办结。

四、对手续、资料不齐全的,应当给群众出具书面《退办单》,说明需补齐的手续、资料和退办原因。 五、凡未按规定时限完成的,将向经办民警下发《限期整改通知书》;引起群众投诉、造成恶劣影响的,要下岗整训。

车管所首问责任制

一、首位接待或受理群众来信来访、咨询的民警和工作人员为第一责任人。 二、工作原则

1、凡接待前来办事、咨询、求助、投诉的群众,作为首位的办理或协助办理的第一责任人,严禁推诿。 2、接待时,应当主动问好并致意,以礼相待,态度和蔼,认真受理,并做好登记,及时妥善处理。 3、受理办事群众办理的事项后,属自身职责范围内可以办理的,须按公开承诺办理的时间,认真及时办理;不属自身职责的,应当协助办理,向群众指明具体办理的科室或其它职能部门的位置或联系方式。

三、接待程序规范

1、面向群众,主动问好,严禁使用服务忌语;

2、认真仔细审核办事群众提供的资料、手续(受理群众投诉),对于手续齐全有效、符合要求的,应在时限内予以办理,不得以任何理由推诿、拖延。

四、履行首问责任制的同时,实行延时服务。即在受理审核申请人提交的相关资料无误的情况下,对当日办公时间内尚未办结完的业务,仍需要办理的业务,实行当日延长工作时间办理完结的服务。

五、履行首问责任制时,第一责任感人遇残疾人前来办理各类车管业务,应当为其提供全程导办服务,直至办结为止。

车管所“一窗式”服务制

一、实行“一窗式” 服务综合受理,使办事群众在领取排队号后,根据电子大屏显示或语言提示,直接到车辆或驾驶证服务大厅内综合受理窗口办理业务,岗位民警经审核无误后,告知群众到相应地点办理缴费手续,即可等候领取牌证。将所有档案资料通过内传按流程移交下一环节办理,让群众在一个窗口即可办理完成各类业务,避免群众在不同流程窗口反复排队等候。

二、受理窗口民警应当具备综合受理机动车登记业务或驾驶证管理业务的技能,即能够熟练掌握机动车登记或驾驶证管理的业务知识,受理各类相关业务。

三、受理窗口民警对手续齐全有效、符合要求的,应认真仔细审核,高效快捷地予以办理,不得以任何理由推诿、拖延;对手续不齐全或其它不符合要求的,应出具书面业务退办单注明退办理由。

四、不断完善“一窗式”服务的配套措施,为群众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通过与保险、邮政、工商、税务、医院、稽查等部门协商,设立联合办公工作点以便民利民。

车管所业务大厅管理制度

一、严格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规范性文件办理机动车和驾驶证业务。 二、坚持开展微笑服务,热情大方、举止文明、用语规范。 三、实行限时服务。对手续齐全的申请业务,严格按规定时限办结。

四、实行延时服务。对已经受理的应在当日办结的业务不得以到下班时间为由拒绝当日办结。 五、服务告知制。对申请材料不齐全等原因无法办理业务的,开具退办凭证,将所需补足的材料、手续一次性告知群众,避免办事群众跑第三次。

六、实行首问负责制。对办事群众提出的车辆管理业务问题,第一个受理的民警负责给予解答,对不属于自己职责范围内的业务,应告知其到相关窗口或部门办理。不得说\不懂\、\不知道\等推诿性的言语。

七、实行警务公开,所有民警和工作人员挂牌上岗,公开所有办事程序,制作业务流程图,公开各项收费的项目、依据和标准,机动车号牌实行电脑选号。

八、每日有一名领导或值日警官接待群众,负责解答群众咨询的问题,听取群众的意见和建议,处理群众投诉和举报。对群众的投诉和意见,做到件件有答复。

九、提供各种便利条件和设施,保持办事环境整洁、舒适,方便办事群众。

文明服务用语标准

一、使用标准

1、使用规范普通话,要求声音响亮,咬字清晰、语速适中。 2、办理业务过程始终坚持使用文明用语,语气亲切热情。 二、基本文明用语

(一)业务大厅窗口人员、查验员日常文明用语: 1、您好,请问要办理什么业务?

2、对不起,此业务不在此窗口办理,请到XX窗口办理。 3、请将您的申请材料交给我。 4、请您在XX栏上签名。

5、请填写您的电话号码(邮政编码等)。

6、您提交的申请表不符合填写要求,请按XX的样板填写。 7、您提交的资料不全,请按退办单的提示,补齐资料后再来办理。 8、同志,按规定此项业务不能代办,请通知本人前来办理。 9、请稍等,我马上给您办。

10、这里的业务已办完,请您到XX窗口办理XX业务。

11、您申请的业务已受理,请在XX时间后携带XX资料前来办理。再见。 12、这是您的行驶证,请拿好,您申请的业务已经办结了。 13、对不起,让您久等了。 14、再见。

(二)考试岗位民警日常文明用语: 1、您好,请出示准考证明、身份证。 2、同志,现在开始考试,不要紧张,请上车。 3、同志,请注意安全。 4、同志,请在XX位置定点停车。 5、同志,请靠边停车。 6、同志,请再考一次。 7、同志,请下车。

8、祝贺您,这次考试您合格了,再见。 9、这次考试您不合格,请下次补考,再见。 三、其他服务用语

1、因网络不通或其他原因造成业务无法办理,说“对不起,因网络不通(或其他原因)耽误您的时间了,请原谅!请您稍等!”

2、对前来办理登记的机动车或驾驶证有怀疑,说“对不起,我们必须核对档案后才能办理,请稍候。” 3、对办事群众咨询其他业务而自己无法解答时,说“很抱歉,您稍等一下,我帮您问一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