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管所规章制度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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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指导思想

开展车管业务定期培训,是适应车管改革和提高车管服务而实施的一项重要措施。通过培训,进一

步加强车管非警务人员政策和业务水平,增强工作责任意识,使车管非警务人员熟练掌握车管法律、法规,提高操作车管设备程序、网上查询、数据录入、信息处理等应用科技的能力,把好驾驶人和机动车的准入关,杜绝违法、违规、违纪现象,确保车管工作规范化、正规化,深入搞好便民、利民服务,充分发挥车管工作服从和服务经济建设的职能作用。

二、组织领导

车管所成立车管业务定期培训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市非警务人员车管业务的培训。工作小组由分管车管的副支队长蔡钦任组长,车管所长郭江、副所长刘意、李进任副组长,各相关岗位民警为成员,负责培训工作。

三、培训的内容:

1、车管业务的法律、法规。 2、机动车驾驶人业务的法律、法规。 3、车管业务流程及计算机操作。 4、明确各级车管业务部门的职责权限。 5、规范办事服务承诺。

6、规范车管所内务秩序管理及非警务人员的行为礼仪标准。 7、规范内外监督工作。 四、培训的对象

车管所非警务人员、各交警大队车管分所非警务人员。 五、培训的方法与时间

集中培训与分散培训相结合,车管所非警务人员由支队车管所组织培训,各交警大队车管非警务人员的培训由交警大队负责组织培训。支队车管所组织的培训根据工作情况每年最少举行一次,交警大队组织的培训由交警大队确定,但每年必须举行一次。《上岗证》的培训工作由支队车管所统一组织培训。

六、要求

1、车管所各科室及各交警大队车管分所要高度重视车管非警务人员业务培训工作,把非警务人员车管业务培训列入重要议事日程,作为建设高素质车管协管队伍、促进车管工作的一件大事来抓,明确目标、任务和措施要求,按照上级和支队的统一部署,认真组织实施,确保培训工作顺利进行。因为非警务人员人事变动,岗位轮换等原因导致岗位变动的,必须进行岗前培训,考核合格,取得上岗证,持证上岗。

2、各级组织的非警务人员车管业务培训,都要进行相应的考试,考试成绩合格的,才可以从事车管业务。

3、建立健全非警务人员车管业务培训台帐。填写培训报名登记表,列出培训安排时间表,作好听课到位率、培训测试率、测试通过率等数据的统计。非警务人员车管业务培训台帐将作为对大队车管分所年终考核的一项内容进行考核。

业务检查指导、监督考核制度

为加强车辆管理规范化建设,全面提高业务工作和队伍管理水平,确保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办理车管业务中,做到依法行政,按规定办事,促进车管工作和车管队伍的建设,制定本制度。

一、组织机构

为使本制度落到实处,在车管所设置业务检查指导、监督考核机构,由车管所所长直接分管,成员由车管所、考试科、检测站领导组成。具体负责对全市车辆管理工作进行具体指导和督促检查。

二、检查指导的内容 (一)窗口硬件建设

(二)服务群众 (三)机动车管理 (四)机动车驾驶人管理 (五)机动车驾驶人考试 (六)牌证档案管理 三、检查、指导的方法和时间

(一)、深入一线了解,主要是到业务窗口或具体指定地点; (二)、通过电话了解或登记系统查询; (三)、向内部工作人员或向群众了解。

(四)、每月末的最后一周了解一次各大队车管所的监督调查和办理车辆、驾驶证的工作情况; (五)、每季度末了解一次农机部门办理拖拉机业务的工作情况; (六)、每季度上旬分别抽查科目一、二、三考试的工作情况;

(七)、组织或协助本级和其他部门处理反映的有关车辆和驾驶证等问题。 四、检查、指导的要求

(一)、检查、指导要按照实事求是的原则进行 ,不得弄虚作假。

(二)、在检查的过程,要针对检查出的问题及时进行指导,发现重大问题要及时报告。 (三)、每次检查、指导需建立台帐,做好记录;

(四)、每次检查、指导结束,需将检查、指导情况汇总报车管所,并按《年度县交警大队车辆及驾驶人管理工作目标考核方案》及其它考核标准对车管分所进行考核。

五、有下列情形的在全市范围内进行通报:

(一)、经县级车辆管理部门考试合格并发放驾驶证的驾驶人,初领证后一年内发生交通死亡事故总数的比例达到10%以上的;

(二)、当年有民警及工作人员严重违法违纪,被开除党籍、开除公职、辞退的。

(三)、为盗抢、走私、非法拼(组)装、报废以及未列入车辆产品《公告》的机动车办理牌证的; (四)、给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车辆核发检验合格标志的;

(五)、为不符合驾驶许可条件的人员发证或者不考试发证、考试不合格发证、买卖驾驶证的; (六)、发现考试中存在舞弊,不予制止的;

(七)、驾驶人初领证后一年内发生交通死亡事故占交通死亡事故总数的比例达到20%以上的; (八)、存在乱收费、指定保险、检测、维修和推销产品等问题的;

(九)、违反属地原则,到其他县级车辆管理部门辖区内办理机动车登记、驾驶证业务的; (十)、群众对县级车辆管理部门的满意率低于70%的; (十一)、在等级评定中弄虚作假的;

(十二)、其他因不履行或者不认真履行职责造成严重后果、恶劣影响的。

车管所民警绩效考评制度

一、为推动规范化服务型车辆管理所建设,促进车管民警队伍正规化管理,通过大练兵活动的开展,进一步建立健全队伍长效管理机制,实现对民警综合素质的科学评估,为队伍管理、业务工作、民警培训、轮岗交流和表彰奖励提供科学的管理依据,按照《人民警察法》、《道路交通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支队的相关规章制度,制定本绩效考评制度。

二、车管民警绩效考评制度内容包括:基本知识及技能、专业知识及技能、警风廉政建设和实际工作测评等方面。实行计分考核制,起评分100分。

三、基本知识及技能(20分)

1、具备大专以上学历或相当的知识文化功底,语言文字表达条理清晰,用语流畅,具有较强的沟通

能力和相当的文字处理能力;

2、有较强的法律意识、规则意识和法制意识,具备与工作相适应的法律、法规水平和公安业务知识; 3、普通话流利,具备一定的外语读写和交流能力;

4、掌握与工作相适应的计算机运用基本知识和技能,熟练运用WINDOWS操作系统、OFFICE办公系统、业务软件和公安内部网络资源,汉字速度达到40字/分钟以上。

5、熟悉公安窗口民警服务礼仪和技巧,熟练掌握一种车型以上的驾驶技能,具备与工作相适应的其它知识和技能。

四、专业知识及技能(40分)

1、掌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实施条例》的基本内容;

2、掌握公安部《机动车登记规定》(公安部71号令)及《机动车登记工作规范》的全部内容,熟悉历年来国家对车辆管理的相关法规和规定,在实际工作中具有准确运用和依法管理的能力;

3、掌握一定的机动车构造专业知识和简单故障的排除方法,熟悉国内、外主要法车品牌的标识、产地等基本知识;

4、熟练掌握《机动车安全运行技术条件》(GB7258-2004)《机动车安全检验项目和方法》(GA468-2004)的相关内容及标准;

5、熟悉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期限,熟练掌握国家关于车辆报废的相关政策及报废标准,掌握延期缓报废的相关规定;

6、熟练掌握机动车识别代码(VIN)的编制规则和校验计算方法,具备通过VIN编码识别车辆产地、制造厂、车型等信息的方法;

7、能准确辨别车辆识别代号(车架号码),发动机号、机动车合格证、进口证明、来历凭证等的真伪,掌握机动车被盗抢信息和比对方法,具备发现被盗抢、走私、非法拼(组)装车辆的基本方法和技能;

8、了解机动车登记业务及相关业务的种类和手续要求;熟悉机动车登记业务及相关业务的办理程序; 9、熟悉机动车档案管理的相关规定,掌握机动车档案管理、查询、转出、补建、销毁等工作要求和业务流程。

(二)驾驶人管理

1、掌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实施条例》的基本内容;

2、全面熟悉《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71号令)及《机动车驾驶证业务工作规范》的全部内容,,熟悉历年来国家对车辆管理的相关法规和规定,在实际工作中具有准确运用和依法管理的能力;

3、熟练掌握机动车驾驶人业务的种类、身体年龄条件、手续要求等规定;熟悉机动车驾驶人业务的办理程序;

4、具备熟练使用机动车驾驶证计算机系统办理机动车驾驶证业务,按照业务规范和程序要求完成业务工作的能力;

5、能准确辨别机动车驾驶证、军队驾驶证、各种身份证件的真伪,掌握人口和驾驶人信息的查询、比对方法;

6、熟悉并掌握外籍机动车驾驶人换证中有关涉外方面的法律、法规;

7、熟练掌握驾驶人考试程序、考试项目和考试标准,从事驾驶人考试的民警应取省厅颁发《机动车考试员证书》;

8、掌握一定的机动车构造专业知识和简单故障的排除方法。 五、警风廉政建设(20分)

1、坚持党的基本理论、其中路线、基本纲领和基本经验,认真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牢固树立“立警为公,执法为民”的思想观念,忠实履行“心中无群众,不配当交警”的誓言。

2、树立人民利益高于一切的思想,遵守守法,秉公执法,廉洁奉公,光明磊落,作风正派,言行一致,顾全大局,自觉维护内部团结;

3、严格遵守公安部五条禁令,省公安厅“三项禁止”及市公安局“四不准”等各项规章制度,做到

令行禁止;

4、严格执行《人民警察着装管理规定》和《人民警察内务条令》的规定,保持警容严整和办公场所的良好秩序;

5、坚决服从组织作出的决定,服从命令,听从指挥;

6、模范遵守社会公德,礼貌待人、语言文明,态度和蔼,使用文明用语,禁用文明忌语,尊重群众的风俗习惯。

六、实际工作测评(20分)

1、工作中依法履职,执行业务规范和工作纪律情况;

2、服从领导,听从指挥,对交办的工作按照规定时限完成情况; 3、业务工作完成的数量、质量和差错率,量化后在科室内的排名; 4、人民群众对服务质量的满意度,有无查实的群众投诉; 5、加班加勤情况。

七、对民警在工作中有突出表现的,按照以下条件和标准给予奖励:

1、受到公安部、省厅各种表彰奖励的,按照表彰等次给予2分以上的加分,单项最高加分不超过8分;受到市局、省总队表彰奖励的,按照表彰等次给予1分以上加分,单项最高加分不超过4分;

2、民警撰写的业务调研文章被上级公安机关采纳并转发的,按照每篇2分(公安部)1分(省厅)0.5分(市局、省总队)的标准给予加分;

3、收到群众来信、来函、锦旗等表扬的,每项加0.25分;

4、个人先进事迹被省、市媒体报道的一次加3分,被中央级媒体报道的一次加6分;

5、工作中有查获伪造牌、证和盗抢、走私、非法拼(组)装、报废车辆情形的,每个牌、证加0.5分,每台车加2分。

八、民警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实行一票否决。 1、因违法、违纪受到警告、记过、记大过处理的;

2、为走私、非法拼(组)装、报废以及未列入国家机动车产品《公告》的机动车办理牌证的; 3、为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车辆核发合格标志的;

4、在考试工作中弄虚作假,擅自降低考试标准,或在死亡事故责任倒查中负连带责任的; 5、违规办理车管业务,从中谋取非法利益的;

6、有群众投诉并被查实的违规、违纪行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九、考评成绩在65分以上的为合格,考评成绩在65分以下的或者发生严重违法、违纪行为,符合一票否决条件的,实行下岗整训或交流出车管岗位。

业务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

一、为保证车管所民警、职工依法履行职责,严格按照车管法规办理相关业务,避免、减少执法错误的发生,保证办理车管业务公民和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规定。

二、执法过错是指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在执行职务中,故意或者过失造成的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违反法定程序或者其他执法错误,追究执法过错责任,应当遵循实事求是、有错必纠、过错与处罚相适应、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

三、车管所领导负责抓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工作。

四、本规定所指的执法过错是指,车管所民警、职工在办理车管业务的过程中,故意或过失未按车管法律、法规办理相关业务,或利用手中的权利非法获取利益、徇私枉法的下列行为:

1、为盗抢、走私、非法拼(组)、报废的机动车办理牌证的。

2、负责监销的民警未对大型客车、货车以及其它营运车辆报废进行监督销毁而签字盖章证明车辆已销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