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管所规章制度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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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规定处理。

二、公文处理制度

1、收文处理:内勤收文登记后,送所领导审阅并按批示内容发送相关业务部门阅办或转发(含电子收文)。

2、办文处理:对所领导批注的文件,分管副所长按批示要求认真及时办理,不得推诿、拖拉。 3、应建立文件目录管理,建档备查。凡因责任心不强,工作不细致造成文件遗失或贻误工作的,参照《抚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机关内部管理制度》处理。

三、考勤奖惩制度

1、严格执行考勤制度,以考勤打卡机登记情况为准,由支队纪检部门每月进行检查。

2、工作期间,有事外出要报告本部门分管副所长,需安排人员顶岗的,由所长安排,停办业务的窗口应告知并指引办理窗口位置,不准私自离开或私自相互顶岗,由此发生的工作错误由离岗者承担。

3、对迟到、早退、旷工的民警及职工的处理。未假迟到或早退二十分钟者,扣发一天的岗位津贴;迟到或早退一小时以上者,按旷工半天处理,扣发半天的工资(含各种补贴),连续旷工十五天以内或者一年内累计三十天以内的,除扣发工资外,视情节给予处分并在当年内不得评优,连续旷工超过十五天或者一年内累计超过三十天的,按照《国家公务员法》之规定予以辞退。

四、请销假制度

1、工作期间,临时有事外出要报告本部门分管副所长,需安排人员顶岗的,由所长安排,停办业务的窗口应告知并指引办理的窗口,不准私自离开或私自相互顶岗,由此发生的工作错误由离岗者承担。

2、严格请假手续,凡请各类假半天以上(含半天)者 ,本上写出请假条上报审批:一般民警三天以内的病、事假、补休由所领导审批;超过三天的病、事假、补休由所领导提出意见,送支队领导审批。

3、凡是不按正常程序请假的,视为旷工,并按相关规定处理。 4、凡请病、事假的,按相关规定扣发岗位津贴。 五、窗口工作制度

为加强全所民警、职工队伍正规化建设,进一步规范“窗口”工作,促使广大民警、职工增强服务意识提高业务技能和服务质量。以“严格执法、热情服务”为指导思想,进一步转变工作作风,提高工作质量和服务水平,树立车管所良好形象,努力实现车管所规范化建设的目标。

1、认真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和《公安机关窗口单位服务规定》、《车辆管理所文明服务规范》,严格按照《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91号令)、《机动车登记规定》(公安部72号令)和《机动车驾驶证业务规范》、《机动车登记工作规范》的规定办理机动车及驾驶证业务,严格岗位责任制,不按岗位责任及相关制度履行职责的,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2、认真按照《公安机关窗口单位服务规定》注重窗口形象,端正仪容举止,民警必须按《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内务条令》规范着装,工作人员统一着装必须佩带上岗证上岗;

3、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严格遵循胡锦涛同志“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始终做人民公仆”的题词精神,认真贯彻“三个代表”重思想,廉洁自律,奉公守法。在接待群众和办证业务过程中使用普通话。上班时间工作人员必须以热情礼貌的态度接待来访人员和办事群众。不准出现“冷、硬、横、推”现象,必须使用车管文明用语,“请”字在先。耐心细致解答群众咨询的问题,做到能办的事马上办,大事小事认真办,一切事情依法办;

4、民警、职工遇有提意见的群众情绪激动或出言不逊时,应当耐心倾听群众意见,属群众误解的应耐心作出解释,不可与群众争执;确属工作失误的,应当立即诚恳地向群众致歉,如属工作有严重失误的,应作出让群众满意的处理。

5、严格执行业务退办单制度,各岗位按岗位责任退办,车、驾管要建立业务退办登记台帐,退办单一式两份,一份交车辆所有人(或代理人),一份经办人保存;

6、办理车管业务,必须严格审核把关,特别是严把进口机动车、组装套牌车、盗抢机动车的注册登记

审核关,发现走私、盗抢车辆时必须扣留人车,移交有关部门处理;对不符合政策、法律、法规规定的业务,不能办理,要耐心细致地向群众解答清楚;

7、坚持公开制度,接受群众监督。在窗口或工作场所的明显位置设置服务指南公开业务范围、工作人员照片和服务证编号、投诉电话,并设置意见箱、举报箱,严格执行警务公开制度,在办证大厅设置公告栏,公开机动车登记及驾驶证申领和使用的有关事项、条件、依据、程序、期限以及收费标准,设立警务公开群众投诉举报电话;

8、实行“值日警官首问负责制”,除值日警官外,每位工作人员必须认真受理、办理群众来电、来访,第一个被咨询的人员有义务给群众准确的答复,群众到“窗口”办理业务,凡手续齐全符合规定的,须在规定的时间内一次性办结;凡手续不全,实行回告单制度并解释清楚,手续补齐,第二次办结,严禁拖、推现象的发生;

9、严格作息时间,尽职尽责工作。业务窗口工作人员须准时接待群众,下班时仍有群众办事的,应坚持办理完毕后方能下班。如遇节假日或特殊情况不办公时,应提前对群众进行公示;

10、中介机构人员监督制度,报请支队对中介机构进行监督,督促其建立规章制度,在其办公地点公布收费标准,代理承诺,公示代理人员姓名、照片,设置举报电话。定期组织代理人员进行业务学习、培训、考核,熟悉有关法律法规,考核不合格的不予上岗。代理人必须挂牌上岗,并在其代理的业务申请表上签字,提交身份证明及复印件。代理人有责任事先向机动车所有人宣传有关业务规定,并在代理申请时提供齐全、有效的资料,填表规范、对不符合规定的,不得代理登记或与经办人争吵;代理人在代理业务中吃、拿、卡、要,欺骗坑害群众利益,以代理名义从事违法、违纪行为或以车管所名誉进行蒙骗欺诈的,除由中介代理机构负责外,一律终止代理人资格。

六、会议制度

1、积极参加支队组织的学习活动,根据工作情况不定期召开全所民警、职工大会。会议内容:学习传达各级文件通知和支队决定,布置阶段性工作,讲评工作中的问题。组织党风廉政教育学习,每个星期四的上午8时为会议或学习时间。

2、所务会:根据工作情况召开,会议由所长主持,参会人员为车驾管分管副所长、各岗位民警,讨论业务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具体工作规范,讨论并解决办理车管业务中的疑难问题,制定各项工作方案。各岗位汇报当月工作工作情况及下月工作打算,对车管所及各项业务工作提出建议性意见、建议;专题请示、报告等。

3、各岗位业务会:组织学习、讨论有关车管、驾管业务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文件规定,研究、汇总工作中遇到的问题,交流工作经验,布置完成所交办的其它工作。

七、证件印章使用和保管制度

1、民警个人工作证件,应当严格遵守有关的使用规定,工作时间个人所持的警察证、上岗证等应当随身携带,妥善保管,严禁转借、复制、涂改,防止遗失和损坏。

2、各类印章应分类妥善保管,严防被盗、遗失或损坏。 3、行政印章必须存放在保险柜内,并由所长负责保管。 4、使用行政印章应进行用印登记。 八、防盗、保密及办公设施管理制度

1、上班时间负责车管所办证大厅安全管理的保安人员,要认真负责确实搞好办证大厅的安全管理工作。晚上负责值班的保安人员要负责对车管所各部门的门窗进行检查看护,并在职在位确实做好防盗及安全管理工作。

2、各部门对配备的各种办公设备,要按使用规范操作,妥善保管。

3、对有关业务用表、卡、证及印鉴必须妥善保存,防止遗失、被盗事件的发生。 4、有关设施设备的维修、更换,部门写出情况报告所领导,研究后再报送支队审批。 九、后勤保障制度

1、做好车管工作新增设备的计划、申报及安装使用,按时做好车管业务所需牌、证、卡的计划、申领

工作;

2、合理安排工作,保证民警、职工能够休假,

3、对民警、职工本人或家属生病,及时安排相关人员看望及慰问。 十、车辆管理制度

1、支队用车实行派车单制。行车证、钥匙统一集中在支队车队管理,未经领导批准不得擅自用车。 2、驾驶警车必须携带驾驶证、警官证,并按规定着装。 3、严格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和《警车使用管理规定》。 4、完成出差任务后,必须将车清洗干净,及时归还支队车队。 十一、卫生管理制度

1、各岗位每天上班前10分钟,打扫办公室环境卫生。办公台面保持清洁卫生,台面只准摆放与办公有关的文具、设施及水杯。办证大厅及三楼利目一考场,由专职清洁工作负责打扫,保持整齐清洁,空气新鲜,无蜘蛛网,无污迹、无烟头、无积尘。

2、办公人员离开办公室时,应将自己的办公桌椅摆放整齐,将台面物品收拾好。下班前,应关好门窗、关闭电源。

十二、值班制度

1、下班后车管所大厅严格落实值班制度,按支队要求统一安排值班备勤人员。

2、值班人员应当严守工作岗位,接听电话文明礼貌,妥善处理值班期间发生的各种事情,遇有重要情况及时报告,做好值班记录

3、交接时应当履行交接班手续,交清当班期间情况、待办事项,并履行值班登记、签收规定。 十四、民警人身保险、医疗保障(体检、疗养、休假)制度。 1、支队为全体民警办理人身伤残保险。

2、医疗保障,由支队负责落实,实行医疗保险制度,并与市卫生局共同建立快速救治因负伤民警绿色通道,保证负伤民警得到及时救助。

3、定期给每位民警体检,每年至少一次。由支队自行安排医疗保障定点医院体检,切实保证民警的身心健康。

4、所有民警都实行轮休、年休假制度。

牌证室管理制度

1、为了规范牌证的入库、发放及管理,保障业务工作正常有序开展,根据《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机动车登记规定》及相关工作规范等规定,制定本制度。

2、本制度所称牌证,是指办理车管业务工作所需的未经使用的有效机动车号牌、机动车临时号牌、机动车登记证书、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驾驶证及防伪膜等。

3、车管所牌证岗工作人员应当认真履行职责,确保牌证室管理制度的落实。 4、除主管领导批准外,非牌证室管理人员不得进入牌证库房。

5、凡需进入库房的人员一律不得携带提包、手袋、刀、剪刀;不得穿大衣,风衣等易于夹带档案的服装;不得携带易燃、易爆或化学物品以及任何食品。

6、牌证岗工作人员应随时掌握库存牌证的实际用量,并根据使用情况提出订购制作计划报车管所领导,认真做好牌证入库的清点核对及台帐。

7、定期核对发牌、发证数量、杜绝空白牌证流失。牌证岗工作人员负责将每日计算机制证统计数记录台帐,凡计算机打印错误、空白证件排牌印刷错误、计算机点击后未制证的都应视为废证,废证应集中妥善保管。

8、牌证岗工作人员应确保牌证室的物品摆放有序,便于查找领取,认真落实防盗、防火、防潮、防尘、防虫等安全措施的落实。

9、对每日回收的旧号牌和作废证件,牌证岗工作人员应逐一登记入库,定期汇总造册上报监销。

空白证件管理制度

1、本制度规定的空白证件是指未使用的机动车登记证书、行驶证、行驶证塑封膜、驾驶证、驾驶证塑封膜和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

2、车辆管理部门应当指定专人负责保管空白证件,防止流失。

3、车辆管理部门领回空白证件后,应立即交接给保管人,并登记入库空白证件的名称、数量、入库时间,有编号的,应登记编号,并经保管人签字确认。

4、相关岗位根据每月办理业务的需要,向保管人领取空白证件。领取时应登记领取空白证件的名称、数量、领取时间,领取有编号的空白证件,还应登记空白证件的编号。使用人应在领取空白证件的记录上签字确认。

5、保管人应定期核实空白证件的使用、损坏数量,收回未使用的空白证件。对损坏的、误打的空白证件,要收回销毁,机动车登记证书要登记编号后销毁。

6、对领取数量与实际使用数量不符的,报业务领导,查明原因。 7、如有非法挪用、占用空白证件的,一经发现,严肃处理相关人员。

档案管理制度

1、为规范机动车和驾驶证的档案管理,确保档案安全,特制订本管理制度。

2、机动车和驾驶证档案室(库)要指定专人负责管理,档案管理人员必须具有高度的责任心,原则性强,熟悉车管业务,工作认真细致。

3、未经车辆管理所领导批准,非档案室(库)工作人员不得进入档案室(库)。经批准后非档案室(库)工作人员进入档案室必须有专门的档案管理人员陪同。

4、档案入库前,档案管理人员必须审核档案资料是否齐全、签注是否规范,符合规定的档案方可入库,不符合规定的一律退回。

5、档案入库要进行交接登记,机动车档案要登记号牌种类、号牌号码、所有人、厂牌型号、车辆识别代号、注册登记日期、转入登记日期等信息,驾驶证档案要登记档案编号、身份证明号码、姓名、准驾车型、初次领证日期、发证机关、转入换证日期等信息,档案管理员和交档案人要在档案入库登记上共同签字确认。

6、机动车档案因转移登记需要出库时,应登记档案出库的时间、档案的简要信息、转入地车辆管理所的名称,档案管理人员和提档案人共同签字确认。

7、除机动车转移登记外,经入库的机动车和驾驶证档案原则上不得出库,对特殊情况档案确需出库的,要经过车辆管理所领导批准,登记档案出库的时间、档案的简要信息、出库的事由,提档案人和批准档案出库的领导应签字确认。对于长时间离开档案室(库)的档案,要复印存底,返还档案时要仔细审核材料是否缺失,如发现档案材料有缺失、替换的,档案不得入库,并及时向车辆管理所领导汇报。

8、档案摆放应当遵循从上到下、从左到右的原则,分类上架摆放。档案摆放应当整齐、有序,易于查找。交接完毕的档案应及时上架摆放,不得堆放档案。

9、查阅档案必须经车辆管理所领导批准后,在档案查阅室进行查阅,并且档案管理人员必须在场监督。 10、机动车所有人可以查阅本人的机动车档案,机动车驾驶人可以查阅本人的驾驶证档案,查询时,机动车所有人应当提供本人身份证明和机动车登记证书,机动车驾驶人应当提供身份证明和机动车驾驶证。 11、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或者其他行政执法部门、纪检监察部门以及公证机构、仲裁机构、律师事务所因办案需要查阅机动车档案、机动车驾驶证档案的,应当出具公函和经办人工作证明。 12、出具证明或复印档案资料的,必须经车辆管理所领导批准并签字确认。出具的证明要有存档,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