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媒体导论作业 杨达才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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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体反腐的民众巨大的信心和勇气。网民们提供的事实素材,可以让大众有据可猜,可以形成舆论热潮,进而转为制度层面的政纪、法律监督,监督效果不错。加强了网络反腐民众的勇气和决心,为以后的网络反腐工作打下了一个坚实的基础,大大提高了民众利用新媒体解决事件的积极性和参与性,促进了反腐机制的完善,推进了新媒体反复的进程。

2.新媒体的应用大大拓宽了民众反腐的参与度,给公众提供了一个有效的反腐的平台。其突出的特点是“全民性”“自发性”“及时性”促使更多的人参与到网络反腐中来,为政府提供了一些反腐倡廉的有效线索,也有效的捍卫了民众的权利和利益,推动了全民反腐的发展,一定程度上规范了官场行为。

3.保障了举报者的安全,提高了举报的安全性,减少了打击报复的可能性,减轻了民众的心理负担,打消了举报者唯恐遭受打击报复的顾虑,网民可以大胆地将其所知道的信息曝光出来,提高了信息的可信度和准确性。

4.在某些情况下,新媒体上提供的一些消息并不都是真实的。然而,新媒体具有的强大的传播能力和扩散能力会导致一些造谣信息的广泛流传,形成虚假信息,哄骗群众。他们把大众的热情引到了随时可能爆炸的处境下,有时可能会伤及无辜,误导大众的判断方向。一些恶意信息也可能会导致民众对于政府和社会的不信任感,造成社会矛盾激化,引发社会问题,影响社会和谐。

5.目前网络反腐大部分只能靠文字、照片、视频等,从这些途径?揪?贪官,容易流于表面化。因而新媒体所能提供的外在的监督只能在一定程度上对一些贪官具有震慑作用,但是,这也只能是官员更加小心谨慎、低调行事,并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不能根治腐败。

二:对官员

1.受杨达才事件的影响,已有官员在接受采访的时候,把手腕上的手表摘下来藏了起来,并把腰间的皮带商标也遮蔽了起来。这“藏”、“遮”的一小步证实着舆论监督进程的一大步。大众舆论监督的理想性目标,就是要让所有官员能把脑海中所有的腐败欲望彻底地藏起来,不让它跑出来危害大众的权益。显然,新媒体所带来的全民监督大大加强了公众对于官员的监督,一定程度上减轻了官员的腐败问题,促进了廉政建设的发展。

2.网上对领导干部妆饰的穷追不舍,有娱乐化成分,甚至涉嫌网络暴力,作为非常规反腐渠道,还容易误伤好人。同时,也侵犯了一些官员的隐私权。虚假的信息、谣言更是损害了官员的名誉权。一些网民甚至会利用网络举报的隐蔽性通过在网上暴露官员隐私,随意编造事实,对官员进行人身攻击和诬陷的方式,使官员以及其他相关人员的权利受到侵害,从而造成严重后果。

3.舆论的力量终究有限。揪出一两个杨达才、周久耕容易,要净化整个官场队伍,则极其困难。网友或媒体或舆论,可以趁着某些小官小吏走霉运不慎露出狐狸尾巴时,痛打落水狗,而对某些大权在握的封疆大吏、省部级高官,却连质疑的机会都没有。因此,对于一些背景硬、资质老的官员根本无误解决。

三:对政府

1.新媒体的发展为政府带来了大量的信息,民众利用新媒体得到的大量信息为政府的决策判断执行带来了很多线索,加速了事件的解决也为政府带来了巨大的行政便利,提高了政府工作的效率和民众对政府的信任度。

2.可以为政府树立一个较好的形象,提高民众对政府的信任,增强政府的威信,提高社会影响力,使政府和民众之间形成良性互动。

3.海量的信息加大了政府的工作量,增加了政府工作的负担,不利于政府在海量的信息中找到真正有价值有效的信息。同时,大量的信息鱼龙混杂,虚假信息等会导致政府决策难度的增加,给政府相关部门的管理带来麻烦和不便。

4.新媒体具有快速的传播能力,这个优势可能会被一些不法分子利用,打着反腐的旗号,无中生有刊登政府的腐败新闻,煽动群众对政府的不满情绪,从而达到反政府的目的,不利于政府对社会秩序的管理,扰乱了社会治安、激化了社会矛盾、影响了社会和谐。

5.网络反腐容易受到干扰,被举报人往往会采取各种措施来维护自己的利益,给职能部门的工作带来一定的障碍。如一些“收钱替人消灾”的“删帖公司”随之出现,删除在一些网站上对于官员的不利话语及举报,这也给政府相关部门的反腐倡廉工作带来不便,加大了反腐的成本,增强了反腐的难度。

四:对媒体(包括传统媒体和新媒体)

1.媒体从业者在舆论热潮中寻找新闻、评论热点,然后在尽可能多的事实素材上,做着自己的观点引导和价值判断。电视、广播、报纸、网络等媒体陆续进来采集焦点素材,形成强大的舆论覆盖,大众或主动、或被动地被卷入了这场声势浩大的事件中。这样的全覆盖熏染着实可以让大众获得一些实实在在的的监督知识和情绪宣泄。

2.传统媒体与新媒体的联手紧跟事件发展的节奏,新媒体通过举报提供线索推进事件的发展,传统媒体对事件进行深入调查,在确保真实性的前提下进行大范围报道,引发舆论热潮。这些行为有意或无意中提升了媒体的社会责任感、增强了媒体作为“社会守夜人”意识。

网络环境的监管与规制

一:公民

1.自觉提高自身的道德素养和甄别真假信息的能力。对于新媒体上的一些具体的消息不要盲目的相信和转发。对于谣言等虚假信息坚决抵制、不予进行传播,并就相关信息向有关部门进行举报。

2.自觉维护官员的隐私权、名誉权,利用合理合法的方式对官员进行有效的监督,合法的行

使自己的权利,在维护自己权利的同时自觉履行义务。 二:政府

1.从源头上进行治理,使政府信息公开、官员财产公示、官员离职审计、任职公示等众多制度的配套落实。加强政府的反腐倡廉工作建设,加大惩处腐败分子的力度。这样,既可在技术层面保障公民的知情权,使得网民举报有据可依,确保其监督权。只有将网络反腐纳入制度化、法治化进程,与传统防腐反腐手段互动,形成合力倒逼官员清廉从政。

2.一方面,对网络反腐应当合理引导,确保网络反腐渠道的畅通。有关部门要在引导网民发布有效举报信息的同时,应对网络舆情进行及时监测、搜集和研判,保护网民反腐热情;另一方面,通过建立完善网络反腐的处理与反馈机制,及时快速的对网络举报信息展开核查使得网络反腐信息受理及时便捷、处理公开公正、反馈及时公信,发挥网络反腐的最大威力以及正能量。政府部门应善待网络批评者和爆料人,用专业、敬业、乐业的态度回应网友的公共服务批判;用时尚快捷的社交媒体关注民意、民生、民情;在众声喧哗中专注问题,解决问题,消弭问题;为公民服务从小事做起,从草根做起,从破除既得利益链条做起。如此,方能不负网友的一片苦心,方能防止网络批评者转变为现实反对者,方能实现自利而利人的众赢局面。健全网络监督处理机制。对于群众通过网络反映的真实问题,相关部门要高效、合法地予以解决。应明确规定有关部门对于网络监督所反映问题的处理程序、处理时限,使相关部门在处理过程中有法可依;对于相关部门的不作为或乱作为,应当依法追究其责任;建立信息反馈机制,对公民反馈的内容要认真对待,积极组织调查,将处理结果通过适当的方式及时告知。

3.通过追究网络服务商的法律责任来增强他们的监管意识,以此来防止监督言论危害政治存在、侵犯私人利益。虽然由于网络的虚拟性导致监督参与的空间不确定性,使得我们难以通过身份认证去追究某一个人的法律责任,但是却可以通过网络服务商的介入将一些不良的言论在网上尽快清除。从实际经验看,通过这种方式遏制不良网络言论传播的成效显著。许多大型的网络传媒公司,例如凤凰网、百度、新浪等都存在内部言论守则并有相关人员负责管理删减恶意诽谤、危害国家政治安全的言论,这种预防性的方法可以将政府管理网络的任务部分转移给社会主体,一方面大大降低了政府因亲自监管网络所带来的运行成本;另一方面避免了政府因关闭某些网络监督言论所带来的社会非难,化解了人们的敌视情绪。通过网络架构的方式——过滤技术予以规制。通过运用过滤的方法来屏蔽带有侵犯性的监督言论,以此来消除对社会危害性极大的言论的传播扩散。当然,对于信息的过滤也要有一个度,不能过度过滤从而难以达到网络监督的功能。 监管、引导与自律相结合。恪守监管、引导与自律相结合原则,重视政府引导与网络自律的作用。对网络的监管应该是合理、有限的。在确实需要规范网络监督行为时,应遵循最小限制原则,即在多种限制手段中,选择限制最少、最轻或最小的手段,防止公权力过度介入网络监督。如果限制过多,就可能打击公民的监督

热情,堵塞公民的监督渠道。这就需要科学设定政府网络监管的范围、条件以及方式,避免政府监管行为过多或者过早地介入网络。要严格监管权力运用的实体与程序方面的规定,使网络主体自律及政府引导充分发挥作用,预防政府网络监管权力的滥用。

4.尽快推行实施网络实名制。网络实名制在许多国家都被证明为是行之有效的网络监管方式。它在构筑诚信的网络环境,有效打击网络犯罪行为等方面有着其他手段不能替代的优越性。然而,在有效保护网民的个人信息,保护网民隐私方面应该加大力度。应该加强网民个人信息管理,避免其泄露或者被某些管理者滥用。健全网络监督责任追究机制。对非法信息的范围、网络监督的行为规范、网络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等问题作出详尽明确的规定,要特别注重准确界定与网络监督相关的政府公开与国家秘密、社会监督与造谣诽谤、言论自由与人身攻击等的界限,使网络监督做到有法可依。建立网络监督责任追究机制,进一步明确网络法律监管的主体,明确各部门之间的监管权限和监管程序以及网络监管违法的法律责任。对那些恶意散布虚假信息、侵犯公民合法权利以及对网络监督压制、打击、报复等违法行为,有关主管机关要依法追究法律责任。首先,通过追究网络服务商的责任来增强他们的监管意识。网络使用者应当对自己的行为直接负责。虽然网络的匿名性使对其的责任追究很困难,但是可以尝试采取网络“后台实名,前台选择性实名”的“有限实名制”方式,在不侵犯网民正当权益的前提下进行责任追究。

5.注重维护公民正当的合法权益。既要防止由于恶意诽谤造成公民个人权益受到侵害,又要注意保护举报人,防止对网络监督压制、打击、报复的行为。要正确处理公民的网络监督权与其他公民权利的冲突问题,网络监督很容易侵害到其他公民权利,因此对权利的尊重和保护是网络监督的界限。在这些权利冲突发生时,需要进行权利权衡,比较各种权益的大小,优先保护更重要的权利,适当限制与其相冲突的一方权利。但是权利的优先顺序不是固定的,在具体情况下要具体考虑。比如,在网络监督权和公民隐私权发生冲突时,这就需要在公民的监督权和隐私权之间找到平衡点,应当先进行分类,对于非公职人员来说,其隐私权处于优先地位,任何人都不得非法散播其隐私。而对于公职人员的隐私权应该进行适当的限制,因为公职人员的行为往往涉及公权力的运行,其属于隐私范围的某些情况因与公共利益有关而应当被纳入公开的范围,接受社会的监督。因此,发生冲突时就应当对公职人员的隐私权进行适当的限制,优先保证公民的监督权,以维护公共利益。但这种限制必须在合理必要的范围内,不能侵犯公职人员的与公共利益无关的隐私。

6.政府应当建立与公民进行交流的网络平台。网络的自由开放并不能从根本上否认国家的干预作用,而是需要在保持网络的自由性和有序性之间寻求国家干预的最佳平衡点。利用网络所具有的先天条件,建立一种与民互动的良性“回应机制”,政府一方面要政务公开,将自己所掌握的信息及时、准确地发布与网上,使公民能够客观地认识政府,进而抑制虚假的政治言论的传播泛滥;同时,又要善于利用互联网所带来的交流便利,加强与普通公民的政治沟通,对公民提出的批评意见要能够容忍,并给予合理的解释回应;对富有建设性的建议要在分析论证的基础上予以采纳。如此,方能达到公民自主与政府自律的有效结合,实现和谐社会的建设目标。综上所述,在网络环境下公民监督权存在滥用之虞,所以它需要政府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