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规范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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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矿井变电所的主变压器不应少于2台,当1台停止运行时,其余变压器的容量应保证一级和二级负荷用电。

36. 主要通风机、提升人员的立井绞车、抽放瓦斯泵等主要设备房,应有两回路直接由变(配)电所馈电线路;受条件限制时,其中一回路可以引自上述同种设备房的配电装置。上述供电线路应来自各自变压器和母线段,线路上不应分接任何负荷,控制回路和辅助设备必须有与主要设备同等可靠的备用电源。

37. 由地面引入井下的供电线路、电机车架线、轨道、管路、通信线路,必须在入井处装设防雷电装置。

38. 主通风机房、瓦斯抽放站、提升机房、压缩空气机站、变电所、矿调度室等必须设有应急照明设施。 38. 低瓦斯矿井掘进工作面的局部通风,可采用装有选择性漏电保护装置的供电线路供电,或与采煤工作面分开供电。 39. 瓦斯喷出区域、高瓦斯矿井、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矿井中,掘进工作面的局部通风机应采用三专(专用变压器、专用开关、专用线路)供电。 40. 使用局部通风机供风的掘进工作面必须实行风电闭锁和瓦斯电闭锁;使用2台局部通风机供风的,2台局部通风机都必须同时实现风电、瓦斯电闭锁。 41. 下列地点应设直通电话: 1)采掘工作面及与其有直接联系的环节之间; 2)防火灌浆站与灌浆地点之间; 3)罐笼提升:井底 — 井口 — 提升房之间; 箕斗提升:装载点— 卸载点— 提升机房之间; 4)升降人员的斜井或斜巷的车场与提升机房之间; 5)矿调度室应安装与本地通信网络相联通的直拔电话。 42. 提升保险装置: 1)防过卷装置; 2)防过速装置;

3)过负荷和欠电压保护装置;

4)限速装置;

5)深度指示器失效保护装置; 6)闸间隙保护装置; 7)松绳保护装置; 8)满仓保护装置; 9)减速功能保护装置;

10)立井、斜井缠绕式提升绞车应加设定车装置。 43. 过卷高度: 1)罐笼和箕斗提升过卷高度和过放距离不得小于下表所列数据 立井提升装置的过卷高度和过放距离 2)在过卷高度或过放距离内,应安设性能可靠的缓冲装置。 44. 倾斜井巷使用绞车提升时,倾斜井巷上端必须有足够的过卷距离。过卷距离根据巷道倾角、设计载荷、最大提升速度和实际制动力等参量计算确定,并有1.5倍的备用系数。 45. 单绳提升的升降人员或升降人员和物料的罐笼、带乘人间的箕斗,必须装设可靠的防坠器。 46. 斜井运输应设计可靠的跑车防护装置、阻车器和挡车栏。 47. 滚筒驱动的带式输送机必须装设驱动滚筒防滑保护、堆煤保护和防跑偏装置;装设温度保护、烟雾保护和自动洒水装置;主要运输巷的带式输送机必须装设输送带张紧力下降保护装置和防撕裂保护装置;沿胶带输送机人行道侧设置事故紧急停车装置(拉线开关)。 48. 井下胶带输送机,应设置连续式火灾监测系统,并应接入矿井安全监测系统。 49. 在新建和改扩建的大型矿井井底车场和运输大巷,应设置信号集中闭塞系统;当在同一水平同时行驶3台及以上机车时,应设置信号联锁装置;对运行7t及其以上机车或3t及其以上矿车的轨道,应采用不低于30kg/m的钢轨。

50. 长度超过1.5km的主要运输平巷,上下班时应采用机械运送人员;人员上下的主要倾斜井巷,垂深超过50m时,应采用机械运送人员。

51. 倾斜井巷运送人员的人车,车辆上必须装有可靠得住防坠器;斜井人车必须设置使跟车人在运行途中任何地点都能向司机发出紧急停车信号的装置。

52. 架空乘人装置蹬座中心至巷道一侧的距离不得小于0.7m,允许速度不得超过1.2m,乘座间距不得小于5m;驱动装置必须有制动器;在下人地点的前方,必须设有能自动停车的安全装置。

53. 煤矿企业应设立矿山救护队,不具备单独设立矿山救护队条件的煤矿企业,应与就近的矿山救护队签订救护协议或联合建立矿山救护队。大型煤矿、灾害严重的中型煤矿、最近矿山救护队至矿井行车时间超过30min的小型煤矿,必须建立矿山救护队。 54. 煤矿井口应设创伤急救站,并配备急救器材、急救装备和药品。 55. 矿井安全定员应满足安全生产需要;矿井每个采区同时作业的采掘人员每小班不得超过100人。 56. 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必备条件: 1)矿井安全设施及条件竣工验收前,必须完成建设项目的全部安全工程、设施、装备,生产系统和防灾系统健全,经过联合试运转,具备安全生产条件。 2)建设矿井取得采矿许可证、矿长资格证、矿长安全资格证,特种作业人员经培训并取得操作资格证书,入井工作人员经安全培训并考试合格。 3)单项工程经工程质量监督部门验收,并取得质量合格的认证报告。 4)矿井投产验收前必须对矿井瓦斯等级、各煤层煤尘爆炸性和自燃倾向性做出鉴定。 5)矿井主要变压器、提升机及钢丝绳、提升容器、通风机、空气压缩机、水泵和瓦斯抽放泵等主要电气和机械设备经有资质的部门检测检验,并出具检验合格报告。 6)委托有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做出安全验收评价报告,并按规定备案。 57. 大中型矿井开拓煤量可采期应大于3年,准备煤量可采期应大于1年,回采煤量可采期应大于4个月;小型矿井开拓煤量可采期应大于2年,准备煤量可采期应大于8个月,回采煤量可采期应大于3个月。

58. 立井井筒漏水量每小时不超过6m3,且漏水不得含砂。

59. 井下爆炸材料库的最大贮存量,不得超过该矿井3天的炸药需要量和10天的电雷管需要量。每个硐室贮存炸药量不得超过2t,电雷管不得超过10天的需要量,每个壁槽贮存炸药量不得超过400kg,电雷管不得超过2天的需要量。

60. 发放硐室爆炸材料的贮存量不得超过1天的供应量,其中炸药量不得超过400kg。

61. 煤电钻必须使用设有检漏、漏电闭塞、短路、过负荷、断相远距离起动和停止煤电钻功能的综合保护装置。

62. 提升速度大于3m/s的提升系统内,必须设防撞梁和托罐装置,防撞梁不得兼作他用。

63. 主要提升装置必须经有资质的机构检验合格;钢丝绳、连接装置、防坠器必须经规定相关试验或测试合格。

64. 新安装的防坠器,必须进行脱钩试验,合格后方可使用。立井罐笼的防坠器,应每6个月进行一次不脱钩试验,每年进行一次脱钩试验。斜井人车防坠器,应每班进行一次手动落闸试验,每月进行一次静止松绳落闸试验,每年进行1次重载全速脱钩试验。 65. 采用矿用防爆型柴油动力装置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1)排气口的排气温度不得超过70℃,其表面温度不得超过150℃; 2)排出的各种有害气体被巷道风流稀释后,其浓度必须符合有关规程的规定; 3)各部件不得用铝合金制造,使用的非金属材料应具有阻燃和抗静电性能。油箱及管路必须用不燃性材料制造。油箱的最大容量不超过8h的用油量。 二、露天煤矿 1. 安全设施设计必备条件 1)安全设施设计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 2)已取得省级以上投资主管部门项目核准(审批)的批复文件; 3)已取得国土资源行政部门划定井田范围批复文件或颁发的采矿许可证; 4)已取得经国土资源行政部门评审备案的相应级别的井田勘查报告; 5)安全预评价报告。

2. 间断开采工艺单斗挖掘机和装载机采掘的台阶高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1)表土和不需爆破的软岩,台阶高度不应大于单斗挖掘机的最大挖掘高度; 2)需要爆破的台阶,不应超过单斗挖掘机的最大挖掘高度的1.2倍;

3)采用多排孔爆破或爆破后岩块较大时,台阶高度不应大于单斗挖掘机的最大挖掘高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