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飞行间隔规定》学习辅导材料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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位置符号中心点至二次雷达标志最近边缘之间的距离测定。

[说明:]本条源于DOC-4444Ⅵ一7.3关于获得雷达间隔方法的相关规定。因为不同类别的雷达设备(一次雷达;二次雷达;一、二次雷达),其精确度会有所区别,即不同类别的雷达设备所探测到的雷达目标间的相对位臵与实际相对位臵的精确度有所区别。因此,本条对一次雷达标志、二次雷达标志、雷达位臵符号之间间隔测定标准作了统一规定。

第四十三条 实施雷达管制时,雷达间隔标准如下:

(一)进近管制范围内不得小于6公里,区域管制范围内不得小于10公里; (二)在相邻管制区之间都实施雷达管制时,协调前,雷达管制的航空器与管制区边界线之间的间隔:进近管制不得小于3公里,区域管制不得小于5公里;

(三)在相邻管制区实施非雷达管制时,协调前,雷达管制的航空器与管制区边界线之间的间隔:进近管制不得小于6公里,区域管制不得小于10公里。

[说明:]本条参照DOC4444Ⅺ-7.4和《民航规则》第231条拟定。本条第一款关于雷达间隔标准,是参考了目前国际上普遍采用的进近管制范围内3海里区域管制范围内5海里的做法作出的规定。然而这种间隔也不是不可以进一步缩小的,但是要缩小雷达间隔,对航管雷达设备是有具体要求的。国际民航组织《空中交通服务计划手册》(以下简称ICAO9426)中指出:只有供进近与离场使用的设备可以以离开雷达天线的距离作为降低间隔标准的条件。但是在降低最低间隔标准时应当考虑:机载设备与地面导航设备相关联的准确性、雷达信息的更新率、雷达目标之间的接近率、雷达显示器为管制员所提供的信息量。

与其他任何形式的管制方法一样,雷达管制也应当在管制区域边界内建立与其规定间隔相符的保护区。而保护区的大小应视与之相邻管制区域的管制方式而定,从而确保管制区域边界附近的飞行安全。这就是我们规定第二、三款的理论根据。

第四十四条 实施雷达管制时,逆向飞行的两架航空器相遇后并已获得规定的雷达间隔,或者航空器确认与对方相遇过,且空中交通管制员或者飞行指挥员观察到两架航空器的雷达标志已相互分开,可相互占用或者穿越对方高度层。

[说明:]本条参照DOC-4444有关章节和《民航规则》第232条拟定。在雷达管制下,不具备雷达间隔的航空器之间应当配备非雷达间隔。但是,可以通过征得飞行员的认可,短时间内缩小相遇的航空器之间的间隔,从而达到更加充分利

用空域资源的目的。

第七章 尾流间隔标准

一、本章源自DOC-4444第五部分第16节。

二、每架航空器之后都有尾流旋涡,但是由大型宽机身喷气航空器所产生的尾流旋涡特别强烈。这种旋涡是两个反向旋转的圆锥式气团、跟随在航空器之后。通常我们将这种尾流旋涡简称为“尾流”。

尾流对于在起飞、最初爬升、最后进近与着陆飞行阶段中跟随的航空器最为危险。其主要影响包括:诱导横滚、损失高度或爬升率和可能的应力。如果在进近区内遭遇尾流,它的影响较大,因为尾随的航空器在速度、推力、高度和反应时间均处于格界状态。尾流的运动特点是倾向向下滑移,当靠近地面时,向产生尾流的航空器的航迹侧向移动,偶尔向上反弹。基于此,以保证飞行安全为目的,航空界在飞行和空中交通管制领域内都要将如何减少或避免尾流对飞行的影响作为一个重要的研究课题。

第四十五条 为避免尾流影响,航空器之间应当配备尾流间隔。 [说明:]本条参照DOC4444和《民航规则》第41条拟定。研究表明,尾流的生命期是一个由产生、发展、减弱直至消散的存在过程,空气的流动对尾流的存在也有较大的影响。因此使尾随航空器与产生尾流的航空器保持一定的安全间隔就可以减轻、甚至避开尾流的影响。

第四十六条 尾流间隔标准根据航空器最大允许起飞全重确定。航空器按照最大允许起飞全重分为下列三类:

(一)重型航空器:最大允许起飞全重等于或者大于136000公斤的航空器; (二)中型航空器:最大允许起飞全重大于7000公斤,小于136000公斤的航空器;

(三)轻型航空器:最大允许起飞全重等于或者小 7000公斤的航空器。 [说明:]本条参照DOC-4444和《民航规则》第42条拟定。产生尾流的强弱、

抗拒尾流影响的能力与航空器的重量密切相关。因此,DOC-4444建议将航空器按上述标准分类。另外,有证据表明,同样重量的航空器,直升机产生的尾流较固定翼航空器更为强烈。

第四十七条 当前、后起飞离场的航空器为重型和中型航空器、重型和轻型航空器、中型和轻型航空器,使用下述跑道时,前、后航空器之间的尾流间隔标准为:

(一)同一跑道,2分钟;

(二)平行跑道,且跑道中心线之间距离小于760米, 2分钟;

(三)交叉跑道,且后航空器将在前航空器的同一高度上,或者低于前航空器且高度差小于300米的高度上穿越前航空器的航迹,2分钟;

(四)平行跑道,且跑道中心线之间距离大于760米,但是,后航空器将在前航空器的同一高度上,或者低于前航空器且高度差小于300米的高度上穿越前航空器的航迹,2分钟;

(五)后航空器使用同一跑道的一部分起飞时,3分钟;

(六)后航空器在跑道中心线之间距离小于760米的平行跑道的中部起飞时,3分钟。

[说明:]本条参照DOC-4444和《民航规则》第43条拟定。对于起飞的航空器,尾流产生于航空器前轮离开跑道的一刻。而在地面微风的气象条件下,尾流可以存在相当长的时间,并且能够漂移到相邻的平行跑道上空,从而对使用另外一条跑道起飞的航空器也产生影响。

第四十八条 当前、后进近着陆的航空器为重型和中型航空器时,其尾流间隔为2分钟。

当前、后进近着陆的航空器为重型和轻型航空器、中型和轻型航空器时,其尾流间隔为3分钟。

上述尾流间隔适用于起落航线上飞行的航空器。

[说明:]本条参照DOC-4444和《民航规则》第44条拟定。飞行实验证实来自大型航空器的尾流以每秒2至2.5米的速率下沉。他们在产生尾流的航空器飞行航径之下275米处趋向改平,强度会随着在其生成的航空器之后的时间与距离的增加而减弱。所以,航空器为了避开前机尾流的影响,除了需要考虑纵向跟进间隔外,还应当考虑高度差。

第四十九条 前、后起飞离场或者前、后进近着陆的航空器,其尾流雷达间隔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前、后航空器均为重型航空器时,不小于8公里; (二)重型航空器在前,中型航空器在后时,不小于10公里; (三)重型航空器在前,轻型航空器在后时,不小于12公里; (四)中型航空器在前,轻型航空器在后时,不小于10公里。 上述尾流间隔适用于下述情况:

(一)后航空器将在前航空器的同一高度上,或者低于前航空器且高度差小于300米高度上的后随飞行;

(二)两架航空器使用同一跑道,或者跑道中心线之间距离小于760米的平行跑道;

(三)后航空器将在前航空器的同一高度上,或者低于前航空器且高度差小于300米高度上穿越前航空器的航迹。

[说明:]有关雷达尾流间隔标准的规定中,以DOC-4444和《民航规则》都有相应的规定,经研究,我们采用了DOC-4444的规定。该规定对前、后起飞离场或者前、后进近着陆航空器的三种情况的尾流雷达间隔进行了明确。

第八章 附 则

本章除了规定实施日期和解释本外,还着重对本《规定》中主要的、关键性

的少数用语作了解释,以便于有一个共同认识。这些解释是参照ICAO和我国现行有关航空规定中习惯用语所包含的意义加以综合和概括而成。这些用语只适用于本《规定》。

第五十条 本规定下列用语的含义

飞行高度:指飞行中的航空器到某基准水平面的垂直距离。简称高度。包括相对高度、绝对高度、飞行高度层等。。

飞行高度层:指以1013.2百帕气压面为基准的等压面,各等压面之间具有规定的气压差。简称高度层。

航迹:是指航空器飞行轨迹在地面或者水面上的投影。其在任何一点的方向通常由北量起,以度数表示。

同航迹:指相同航迹、小于规定横向间隔的平行航迹、航迹差小于45度或者大于315度并且两航迹之间小于规定的横向间隔时的飞行航迹。

航迹交叉:指航迹差在45度至135度之间,或者航迹差在225度至315度之间的飞行航迹。

逆向飞行:指航空器沿相同航迹的相反方向飞行、小于规定横向间隔的平行航迹的相反方向飞行、航迹差在135度至225度之间且小于规定的横向间隔的飞行。

最后进近:指仪表进近程序的一部分。从规定的最后进近定位点开始,或者开始于最后一个程序转弯、基线转弯或者直角航线程序进场转弯的终点,或者进近程序中规定的最后一个航迹的切入点,并终止于机场附近的一点,从这点可以进行着陆或者开始进行复飞程序。

一次雷达标志:指利用一次监视雷达获取的航空器的回波,在雷达显示器上显示出来的航空器位置标志。

二次雷达标志:指二次监视雷达应答机回复询问的应答波,在雷达显示器上显示出来的航空器位置标志。

雷达位置符号:指由一次监视雷达或者二次监视雷达获取的数据,经计算机处理后所得到的航空器位置,以符号形式在雷达显示器上显示出来的位置标志。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飞行基本规则》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第五十二条 本规定由国务院、中央军委空中交通管制委员会办公室解释。 第五十三条 本规定自二OO二年八月一日零时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