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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 环境保护部

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评估、验收技术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我国清洁生产工作持续良好的开展,规范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清洁生产审核暂行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第16号令)、《 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程序的规定 》( 环发[ 2005 ] 151号 )和国家环境保护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工作的通知》(环发(2 008)6 0号),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清洁生产审核评估是指按照一定程序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过程的规范性,审核报告的真实性,以及清洁生产方案的科学性、合理性、有效性等进行的技术审查。本细则所称清洁生产审核验收是指企业通过清洁生产审核评估,落实中高费方案后,对其清洁生产中/高费方案实施情况和效果进行的验证并做出结论性意见。

第三条 本细则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中规定的“污染物排放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或者超过经有关地方人民政府核定的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企业;使用有毒、有害原料进行生产或者在生产中排放有毒、有害物质的企业”,适用于国家和省级环保部门根据污染减排工作需要确定的重点企业。

第四条 国家环境保护部负责监督管理全国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评估与验收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保部门组织专家或委托相关机构,开展辖区内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评估与验收工作。国家

环境保护部组织有关技术支持单位和专家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保部门开展的辖区内重点企业清洁

生产审核评估与验收工作进行指导、督查,对清洁生产审核评估机构的 评估、验收能力进行考核。

第二章 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评估

第五条 申请清洁生产审核评估的企业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完成清洁生产审核过程,编制了《清洁生产审核报告》,报告规范、完整;

(二)基本完成清洁生产无/低费方案、中/高费方案已部分完成或已安排切实可行的实施计划;

(三)技术装备符合国家产业结构调整和行业政策要求;没有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落后产品;国家明令限期淘汰的生产工艺、装备情况明晰,并已列入整改计划;

(四)清洁生产审核期间,未发生重大及特别重大污染事故。 第六条 申请清洁生产审核评估的企业需提交的材料:

(一)《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评估申请表》(附表一); (二)《清洁生产审核报告》;

(三)有相应资质的环境监测机构出具的清洁生产审核前的环境监测报告或者清洁生产审核前、后企业与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连网的污染物在线监测系统的监测数据;

(四)委托开展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提交清洁生产审核咨询合同或协议复印件、咨询服务机构资质证明及参加审核人员的技术资质证明材料复印件;

第七条 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评估初审程序:

企业向当地环保部门( 设区市、省管县 )提出申请,当地环保部门对提出申请企业提交的材料进行初审,初审要对第五条、第六条所列条款的真实性负责。其初审结果要在企业提出申请后的七个工作日内给予明确答复。初审合格后上报省级环保主管部门,省级环保部门委托相关机构或组织有关专家对企业进行评估,并形成书面意见。

第八条 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评估程序: (一)阅审企业清洁生产审核报告等有关文字资料; (二)召开评估会议听取汇报; (三)资料核查及现场考察;

(四)专家质询(包括对审核技术咨询机构的质询): (五)形成评估意见(附表二及会议纪要)。

第九条 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报告技术评估细则:

(一)章节完整,编制规范,内容真实,数据准确、符合企业实际; (二)编制依据充分、合理;

(三)根据行业特点对审核企业的现状进行了真实、全面、准确的分 析和评价;

(四)体现了清洁生产审核发现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工作思路及相关逻辑性,涉及的技术方法科学合理:

(五)提出的技术方案科学、有效,能够解决企业的主要问题,方案实施的绩效核定全面、合理,绩效核定过程能满足《重点企业实施清洁生产绩效核算细则》相关规定;

(六)审核报告结论完整、准确、可信。

第十条 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档案资料技术评估细则: (一)宣贯、培训资料完备; (二)企业现状资料齐全; 1.企业基本概况;

2.企业生产情况资料(企业生产工艺及排污节点,近三年原辅材料和能源消耗,单位产品成本,设备配备,运行管理等):

3.与本企业相关的国家产业政策、清洁生产行业标准或清洁生产评价指标体系、同行业现状水平的调查资料;

4.环境保护现状与环保管理资料(主要污染物产生、排放量、环评报告、环评验收资料、环境监测报告及排污许可证等); 5.对标数据统计计算过程和依据。

(三)审核重点实测数据的原始记录规范、真实、可信; (四)方案产生的原始资料完整并经得起核验;

(五)中高费方案实施前后过程资料和效益计算依据齐全,可核查; (六)开展持续清洁生产所采取的措施具有可操作性且可验证。 第十一条 重点企业清洁生产身审核过程评估技术细则: (一)审核准备阶段:

1.企业高层领导支持并参与;

2.建立了清洁生产审核小组,制定了审核计划;

3.广泛开展宣传教育,实现全员参与,认知教育达到90%以上; (二)预审核阶段: 1.企业基础资料详实; 2.工艺流程图详细规范;

3.相关产业政策、设备及运行状况表述清晰;

4.对企业能源资源消耗,产排污现状,以及末端治理和环境管理现状进行了全面的分析(生产工艺技术、设备、管理、环保、双超、双有等); 5.全面对标,若无国家清洁生产行业标准时,则参照清洁生产评价指标体系进行对标;若无以上标准、指标依据时可与同行业水平进行比较,根据对标结果或比较结果进行分析;

6.审核重点选择准确,能够针对企业主要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