测量管理体系认证实施规则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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测量管理体系认证实施规则

2005年6月1日发布 2005年8月1日实施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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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次

一、 计量法制要求 1 总则

2 计量单位 3 计量人员 4 计量标准 5 强制检定 6 特定要求

二、技术能力要求 1 总则

2 检测能力 3 检测水平

三、测量管理体系-测量过程和测量设备的要求引言 1 范围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3.术语和定义 4.总要求 5.管理职责 5.1 计量职能

5.2 以顾客为关注焦点 5.3 质量目标 5.4 管理评审 6.资源管理 6.1 人力资源 6.2 信息资源 6.3 物资资源 6.4 外部供方

7.计量确认和测量过程的实现 7.1 计量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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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 测量过程

7.3 测量不确定度和溯源性 8 测量管理体系分析和改进 8.1 总则

8.2 审核和监视 8.3.不合格控制 8.4. 改进

附录A(资料性附录)计量确认过程概述 参考文献

一、计量法制要求

1 总则

组织的计量检测体系(以下简称“体系”)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以及相关的法规和规章规定的要求。下列要求是按现行的计量法律法规提出的,其随后如有修订,则按修订后的要求实施。 2 计量单位

组织在从事下列活动,应当使用国家法定计量单位: a) 制发公文、统计报表;

b) 生产、销售产品,标注产品标识,编制产品使用说明书;

c) 制定标准、规范、规程、技术文件; d) 出具检定、校准、检验、测量数据;

e) 国家规定应使用国家法定计量单位的其他活动。 3 计量人员

从事计量检定的人员应持有相应的有效证件。 4 计量标准

组织用于计量检定和(或)校准的最高计量标准器应经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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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的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按JJF1033-2001《计量标准考核规范》要求考核合格后投入使用。 5 强制检定

组织的最高计量标准器具和用于贸易结算、医疗卫生、安全防护和环境监测列入强制检定目录的工作计量器具应按规定要求实施强制检定。 4.6 特定要求

6.1 从事计量器具制造和(或)修理的组织应按照《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履行相应的法律手续,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6.2 从事定量包装商品生产的组织应遵守《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规定》的要求。

6.3 从事零售商品销售的组织应遵守《零售商品称重计量监督规定》。

二、技术能力要求

1 总则

体系的计量检测能力和检测水平应满足顾客、组织和法律法规对计量的要求。 2 检测能力

计量检测能力应满足以下要求:

a) 质量管理体系对过程和产品的监视和测量的要求; b) 环境管理体系对环境的监视和测量的要求;

c) 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对职业健康的监视和测量的要求;

d) 经营管理、能源管理和安全生产管理等对测量设备和测量过程的要求。 3 检测水平

需要时,计量检测水平应该满足以下要求:

a) 采用先进的计量检测技术和测量设备以满足组织的生产、经营和管理对计量检测的要求;

b) 采用计算机信息技术管理计量检测体系和计量检测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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