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工程总承包试点项目管理办法沪建建管〔2016〕1151号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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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单位应当做好与工程总

承包项目实施相关的动拆迁、 管线搬迁、三通一平等准备工作。

第二十三条(工程总承包企业项目组织) 业应当具备与工程总承包项目相适应的管理能力,

工程总承包企 建立与工程

总承包项目相适应的项目团队, 实施工程总承包合同范围内的 勘察、设计、采购、施工、性能检测、试运行、验收配合和交 付等工程内容的总协调、总集成,督促再发包承包单位和分包 单位加强现场管理,全面履行工程总承包项目管理职责。

第二十四条

(工程总承包企业、再发包承包单位责任)

对总承包工

工程总承包企业应当按照工程总承包合同的约定,

程范围内的工程设计、 施工质量、施工现场安全生产和工程进 度等负总责;再发包承包单位应当按照再发包承包合同的约定 对工程总承包企业负责;工程总承包企业和再发包承包单位对 再发包承包工程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十五条

(合同信息报送)参建单位应当按照本市有

再发包

关规定向本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报送工程总承包合同、 承包合同和分包合同。

第二十六条

(总承包项目人员配备) 工程总承包企业应

当配备项目负责人、项目设计负责人、项目勘察负责人、项目 技术负责人、工程质量负责人、施工安全负责人、项目造价负 责人等主要项目管理人员; 再发包承包单位及分包单位应当按 照国家及本市有关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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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配备项目管理人员。

第二十七条 (项目负责人责任) 工程总承包企业项目负 责人负责工程总承包项目的勘察、

设计、施工等工程内容的总

体组织、协调和实施,对工程总承包项目的工程质量、施工安 全、工程工期和工程造价等负全面管理责任;

再发包承包单位

和分包单位的项目负责人, 对合同责任范围内的工程质量和施 工安全承担连带管理责任;工程总承包企业和再发包承包单位 项目负责人不得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工程项目上担任项 目负责人。

第二十八条 (监理单位责任) 监理单位应当对工程总承 包范围内的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实施监督管理, 配备与监理工作相适应的项目监理机构人员,

监理单位应当 并承担相应监理

责任。项目监理机构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现勘察、设计、施工 行为违反法律法规、 强制性技术标准或者合同约定的,

应当要

求工程总承包企业予以改正; 工程总承包企业拒不改正的, 应 当及时报告建设单位。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九条 (施工图审查)工程总承包项目按照相关法

规规定应当进行施工图审查的, 建设单位可以根据项目实施情 况,将施工图分阶段报工程总承包项目所在地建设行政管理部 门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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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条 (施工许可)建设单位可以在符合国家和本市 相关规定的前提下, 一次性申请领取工程总承包项目的施工许 可证,也可以根据施工图审查进度分标段申请领取施工许可 证。

第三十一条(过程资料)工程总承包项目的各类工程管 理技术性文件、报验表格等资料应按工程总承包项目特点和相 关规定进行调整;工程资料由建设单位、工程总承包企业、监 理单位负责人根据各自职能签署意见。

第三十二条(竣工验收和保修)工程总承包企业、监理 单位等工程总承包参建单位应参与建设单位组织的工程竣工 验收;工程竣工验收中总承包范围内涉及勘察、设计、施工等 由工程总承包企业全面负责。

第三十三条

(法律责任)工程总承包项目在实施过程

中,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 投标法》、《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 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管理条例》、《上海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 等建筑业相关法律、法规的,按其相应处罚规定追究工程总承 包企业和工程总承包项目负责人的法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四条

(解释部门)本办法由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

设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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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行日期)本办法自 2017年1月1日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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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行,有效期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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