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民事检察监督制度的改革与完善(下)研究与分析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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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提起民事诉讼时享有原告的权利,丝毫没有降低人民检察院的法律地位。亦有个别人对此持不同意见,认为检察院在民诉与刑诉中都是代表国家提起诉讼,没有双重身份,既规定检察员享有原告的诉讼权利,又规定行使法律监督权,是自相矛盾的,应把检察员叫公诉人或起诉人。

(四) 人民检察院提起的诉讼,被告可否对检察院提起反诉或上诉。有的人提出,检察员既享有原告的诉讼权利,被告就有权对检察员提起反诉,在不服一审判决时,还可以以检察院为被上诉人提起上诉。这样,就使检察机关处于被告地位。起草小组认为反诉或上诉,是为维护民事实体权利的诉讼制度。检察院提起民事诉讼,是它在民事诉讼中行使检察权的一种形式,并不享有实体权利,也不承担实体义务。反诉、上诉只能对实体的权利义务人提起,不能对检察院提起。因此,在诉讼程序中根本不发生检察院作为被告或被上诉人的问题。[10]也许有人会问,民诉法起草小组人员中的法官们是什么意见呢? 起草小组的人员除从事民事诉讼法学教学科研的人外,有各级法院的法官参加。例如,最高人民法院2 人,北京市、天津市、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法院各1 人。法官们紧密联系审判实践,认为民诉法应当规定检察机关提起或参与民事诉讼的内容。正因有统一的认识,才形成提交社会广为征求修改意见的民事诉讼法草案稿本,否则不会出台。起草小组人员意见统一,在后来的《民诉法草案》各稿本中,亦就不断地对检察机关提起或参与诉讼的内容进行了完善。

三、修订完善民诉法,明确规定检察机关有权对某些案件提起或参与诉讼

检察机关提起或参与民事诉讼,是一个长期争论不休的重大研究课题,理论界与实务界均有不同的认识。由于各人观察问题的视角不同,我认为要将各种观点完全统一,是永远不可能的。正是各种主张都有,民事诉讼法草案中写检察机关提起或参与诉讼的条文在1981 年11 月被全部删除了,致使1982 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试行) 》、1991 年正式颁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 ,均无此内容。

我认为根据我国宪法的规定及人民检察院的性质,结合我国当今实际,参照我国检察制度史,借鉴外国经验,应对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予以修订完善,重新审视检察机关提起或参与民事诉讼的问题。建

议在我国《民事诉讼法》中明确规定,“检察机关有权对涉及国家、集体和公民重大利益的民事案件提起诉讼或参与诉讼。”特别是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化,涉及国家、集体、公民个人利益的重大案件越来越多。一些处于弱势地位的单位和公民,民事权益受到侵害,往往无力与强者平等。检察机关提起诉讼或参与诉讼,无疑有重要的现实意义。依法治国,就应适度扩展检察机关的民事公诉权,赋予检察机关对某些民事案件提起或参与诉讼的权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