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出口货物征税管理办法条文及释义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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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是关于商品归类、审定完税价格和原产地管理的行政法规和海关规章。不但海关征税人员要掌握这些法规、规章的规定,纳税义务人也应当掌握相关的规则和规定,这样才能保证申报内容准确、符合要求。

第七条 为审核确定进出口货物的商品归类、完税价格、原产地等,海关可以要求纳税义务人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补充申报。纳税义务人认为必要时,也可以主动要求进行补充申报。

【释义】本条是关于补充申报的条款。

补充申报的目的是为了正确确定商品归类、完税价格,原产地等的需要。由于影响商品归类、完税价格、原产地确定的因素较多,而受报关单格式、栏目所限,很多征税所需要了解的情况无法在报关单上充分反映出来,因此在必要时,需由纳税义务人在补充申报单中填报与申报货物有关的更为详细的情况,以便于海关人员据此分析、确定进出口货物的商品归类、完税价格或原产地等。例如,买卖双方是否存在特殊关系、是否存在特许权使用费、是否有间接支付的款项、卖方是否需将部分转售收益返还买方,或申报货物更为详细的规格、型号、成分、含量、技术参数、加工工序、加工增值等情况。

与海关要求纳税义务人提供进出口货物的有关材料不同,补充申报属于正规的申报范畴。纳税义务人需填写格式化的补充申报单,并对补充申报的内容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补充申报单具有与报关单同等的法律效力,如果纳税义务人不如实填报有关内容,海关将依法对其进行处罚。通常情况下,纳税义务人进行补充申报后,海关一般可不再要求纳税义务人进一步提供相关资料,除非补充申报单的内容仍然不能满足海关审核确定商品归类、完税价格和原产地等的需要。

一般情况下,是海关根据需要要求纳税义务人进行补充申报,但如果纳税义务人认为在报关单上填写的内容不够详尽,不能全面反映进口或出口货物的情况,可能会造成海关作出与纳税义务人预期结果不同的决定,这时就可以主动要求进行补充申报。而纳税义务人认为原申报有误,要求重新申报,更改错误,这种情况不属于补充申报。补充申报可以分为几种情况,一是海关事先作出明确规定,对某类货物必须在填写报关单向海关申报的同时,填写补充申报单进行补充申报;二是在海关审核报关单的过程中要求纳税义务人填写补充申报单进行补充申报;三是在货物放行后,海关进一步进行审核或核查时,要求纳税义务人填写补充申报单进行补充申报。

如前所述,补充申报的目的主要是为了弥补报关单申报内容不够详细的不足,使海关人员能够得到有关进出口货物的更多的信息,以便于正确确定相关货物的商品归类、完税价格或原产地等。因此,海关人员在根据纳税义务人补充申报的信息审核确定进出口货物的商品

归类、完税价格或原产地时,可以不对补充申报单的内容是否真实、正确作进一步实质性审核。但如果事后海关发现补充申报单的内容申报不实或故意伪瞒报的,可以根据有关规定对纳税义务人进行处罚。

目前海关总署正在抓紧制订补充申报办法。

第八条 海关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海关规章的规定,对纳税义务人申报的进出口货物商品名称、规格型号、税则号列、原产地、价格、成交条件、数量等进行审核。

海关可以根据口岸通关和货物进出口的具体情况,在货物通关环节仅对申报内容作程序性审核,在货物放行后再进行申报价格、商品归类、原产地等是否真实、正确的实质性核查。

【释义】本条是关于海关对进出口货物的申报内容进行审核的原则规定。旨在明确海关对申报内容审核的重点以及在货物放行后进行核查的权力。

本办法第六条要求纳税义务人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海关规章的规定如实向海关申报,本条则要求海关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海关规章的规定审核纳税义务人的申报内容。分别明确了双方在申报和审核方面各自的义务,而申报和审核所依据的规定基本是相同的(可参见第六条的释义),当然,海关审核还要遵守内部的有关操作规定。本办法第六条对纳税义务人的申报和本条对海关的审核强调的都是商品名称、规格型号、税则号列、原产地、价格、成交条件、数量等,这是因为上述各项是影响海关税款征收的关键因素,同时也是容易发生申报错误的项目。

本条第二款提出程序性审核和实质性核查的概念,主要是从实际工作需要考虑。近年来,我国对外经济贸易快速发展,货物进出口量迅速增长,从而给海关通关管理工作带来巨大的压力。同时,随着贸易全球化的发展,海关管理相对人对海关的要求也越来越高。加快通关速度、降低通关成本、提高监管效能的要求促使海关不断对通关监管模式和税收征管模式进行改革。海关上下,从总署领导到普通海关关员都已充分认识到,要实现上述目标,就必须实行风险管理。本款规定就是运用风险管理的具体体现。根据口岸货物进出口量的具体情况,对于归类、价格等风险小,企业信誉好的进出口货物,在通关环节就可以考虑只作申报内容是否规范、提交单证是否齐全有效的程序性审核,待货物征税放行后再视情况进行申报内容是否真实、正确的实质性审核或核查。随着企业守法自律意识的普遍提高,这种税收征管模式可逐步扩大适用范围,从而真正实现“有效监管”与“高效运作”的统一。通过法律形式明确这一点,不但是形势发展的要求,同时也有利于减少纳税争议。在实际工作中曾遇到过这种情况,海关接受企业申报征税放行货物后,在进一步审核中发现归类有误要求其补缴税款,企业因此认为海关第一次的征税行为违法而提起诉讼。

另外需要强调的是,这个规定并不表示海关在通关环节对所有进出口货物都可以不再进行申报内容是否真实、正确的实质性审核,而是必须根据风险分析的结果来决定审核的方式。不论采取哪种审核方式,前提是必须保证国家税款不受损失。至于由海关哪个部门实施实质性审核或核查,可以根据具体情况而定。例如,审单部门对仅作程序性审核后征税放行的货物,可以在事后对申报内容是否真实、正确进行复核;关税部门通过监控认为申报内容存在疑点,可以组织开展核查。

第九条 海关为审核确定进出口货物的商品归类、完税价格及原产地等,可以对进出口货物进行查验,组织化验、检验或者对相关企业进行核查。

经审核,海关发现纳税义务人申报的进出口货物税则号列有误的,应当按照商品归类的有关规则和规定予以重新确定。

经审核,海关发现纳税义务人申报的进出口货物价格不符合成交价格条件,或者成交价格不能确定的,应当按照审定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的有关规定另行估价。

经审核,海关发现纳税义务人申报的进出口货物原产地有误的,应当通过审核纳税义务人提供的原产地证明、对货物进行实际查验或者审核其他相关单证等方法,按照海关原产地管理的有关规定予以确定。

经审核,海关发现纳税义务人提交的减免税申请或者所申报的内容不符合有关减免税规定的,应当按照规定计征税款。

纳税义务人违反海关规定,涉嫌伪报、瞒报的,应当按照规定移交海关调查或者缉私部门处理。

【释义】本条是关于海关审核确定进出口货物的商品归类、完税价格、原产地以及是否符合减免税政策规定时所具有的权力,以及如何处置的规定。

查验、化验、检验、核查是海关审定商品归类、完税价格、原产地经常使用的手段。例如审定完税价格,在很多情况下,仅仅审核纳税义务人提交的报关单和其他单证资料,往往还不能确定完税价格。需要采取查验(验估)或核查手段,通过实地查看货物、进一步查阅与进出口货物有关的合同、发票、账册、结付汇凭证、单据、业务函电和其他反映买卖双方关系及交易活动的资料,才能够最终确定完税价格。因此,在实际工作中,应依法充分运用好这些权力。

对货物的化验、检验,应选择经国家认证具有资质的商品化验、检验机构进行。没有资质的机构的化验、检验结果,法律上不被认可。实际工作中应当注意,不能认为只有海关系统的化验机构和质量检验检疫部门的检验机构才是有资质的。更不能认为只有海关系统的化验机构作出的化验、检验结论才能作为依据。根据本条的规定,海关可以组织化验、检验,

其含义是海关可以委托本系统的化验机构进行化验、检验,也可以委托具有资质的其他商品化验或检验机构进行化验、检验。如果出现有两个鉴定结果不相同的情况时,应当以海关认可的鉴定结果作为确定商品归类、价格、原产地等的依据。即使其中一个是由海关系统的化验机构作出的鉴定结论,也应该本着科学的态度,实事求是地选择、认可更为准确的鉴定结果。

本条第二、三、四、五、六款分别对经海关审核发现纳税义务人申报有误或不符合有关规定而不能接受申报,或者纳税义务人涉嫌伪瞒报时,应如何处置作出原则规定。由于归类、审价、原产地、减免税等都有明确的规定,故本条不再进一步详细阐述。

第十条 纳税义务人在货物实际进出口前,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向海关申请对进出口货物进行商品预归类、价格预审核或者原产地预确定。海关审核确定后,应当书面通知纳税义务人,并在货物实际进出口时予以认可。

【释义】本条是关于海关预审核的条款。

在通关过程中,由于商品归类、确定完税价格和原产地认定具有很强的技术性,有时处理起来非常复杂,因而常常成为制约通关效率的因素。明确规定纳税义务人可以在货物实际进出口前申请进行商品预归类、价格预审核,原产地预确定,不仅有利于提高通关效率,保护纳税义务人的权益,而且也拓展了海关税收征管工作的空间,更加有利于海关的严密监管,实现有效监管与高效运作的有机统一。

预审核与业务咨询有着本质的区别。业务咨询的答复往往是口头的,即使有书面的,也仍然是仅供纳税义务人参考,最终要以货物实际进出口时的审核确定为准。预审核则完全不同,纳税义务人是以书面形式向海关提出预审核的申请,海关作出预审核决定后也是以书面形式告知纳税义务人。在货物实际进出口向海关申报时,只要实际进出口的货物与预审核提出时的情况完全一样,预审核决定即具有约束力,海关应当接受纳税义务人申报的商品编号、成交价格或原产地。预审核决定与咨询答复的法律地位完全不同。因此,预审核应严格按规定程序、要求进行。

第二节 税款的征收

第十一条 海关应当根据进出口货物的税则号列、完税价格、原产地、适用的税率和汇率计征税款。

【释义】本条是关于海关计征税款的原则规定。

本条原则性地表述了海关征税人员在具体计征税款时,应当根据审核确定的货物商品归类、完税价格、原产地、适用的税率和汇率等要素进行征税操作。

进出口货物的税则号列、完税价格、原产地、适用的税率和汇率是海关计征税款最基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