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一、二审程序庭审操作规范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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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终结调解。

法庭调解结束后,经合议庭评议认为没有进一步调解的必要或可能的,应当休庭评议,及时作出判决。 七、休庭、评议和宣判 1、宣布休庭。

审判长先宣布:现在休庭,然后敲击法槌。

宣布休庭后应告知当事人复庭的时间;如果决定不当庭宣判的,应当告知宣判的时间或者交待:宣判时间另行通知。

2、法官退庭和评议。

决定当庭宣判的,应于休庭后立即进行评议;择期宣判的,应在庭审结束后五个工作日内进行评议。 3、法官入庭和宣布继续开庭。

庭审准备就绪,书记员宣布:全体起立--请审判长、审判员入庭。 待法官坐定后,书记员再宣布:请坐下。 审判长敲击法槌后,即宣布:现在继续开庭。 4、宣布评议结果。

原定当庭宣判的,但经合议庭评议后未能作出裁判或评议决定不当庭宣判的,审判长应予说明,后宣布休庭。

经合议庭评议,能够当庭宣判的,审判长应宣告:经过合议庭评议,评议结论已经作出。现予宣布??。 宣判的内容包括(1)认证结论(先前已宣布的认证结论除外),(2)裁判理由(3)裁判结果以及诉讼费的负担。关于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案由、当事人陈述等部分内容,在当庭宣判时无须宣读。 在审判长宣告裁判结果(主文)前,由书记员宣布:全体人员起立。合议庭成员和书记员,以及诉讼参加人、旁听人员均应起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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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读完毕,审判长敲击法槌;然后书记员宣布:请坐下。 5、征询意见。

宣判后,审判长依次询问当事人:对本判决(裁定)有何意见?

当事人陈述意见后,审判长不必与当事人纠缠,指示书记员:请将当事人的意见记录在案。 6、说明文书的送达方式。

书面文本的说明:除判决(裁定)结果外,本判决(裁定)的其他具体内容以书面文本为准。 文书送达的说明。经询问确认当事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代收人同意在指定的期间内到人民法院接受送达的,审判长宣告:请当事人于?(时间)到?(地点)领取判决书(裁定书)。无正当理由逾期不来领取的,视为送达。当事人要求邮寄送达的,审判长宣告:法庭将根据当事人确认的地址邮寄送达。邮件回执上注明的收到或者退回之日即为送达之日。 7、宣布闭庭。

审判长宣布:庭审结束。现在宣布--闭庭!然后敲击法槌。 书记员宣布:全体起立!

待合议庭成员退庭后,宣布:散庭。诉讼参加人和旁听人员方退庭。 8、审阅笔录的说明。

附则:

1、开庭前阅卷审查。

在开庭前,合议庭成员应当审查有关诉讼材料,了解双方当事人争议的焦点和应当适用的有关法律以及有关专业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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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法官应当制作阅卷笔录。阅卷笔录的内容应当包括: (1)本案的诉讼请求。

(2)初步确认当事人无争议事实。 (3)初步确认诉讼争议的焦点。 (4)拟订法庭调查的范围或者重点。 (5)其他。

案件特别重大、复杂或者疑难的,审判长可以组织合议庭先行研究案情。

如果召开预备庭的,阅卷笔录初步确定的诉讼请求、当事人无争议事实和诉讼争议的焦点等内容可以进一步得到确认。

2、关于开庭前准备工作的若干制度。

第一,诉讼材料的签收制度。人民法院在接收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材料时,应当出具《证据材料清单》;在接收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原件或原物时,应当出具《收据》;在接收当事人提交的诉状及副本、代表人身份证明材料、授权委托书、诉讼文书送达地址确认书以及申请书、异议书等诉讼材料时,应当出具《诉讼材料签收单》。《证据材料清单》和《诉讼材料签收单》一式两份,一份存卷,一份交给当事人存执。不给当事人出具经经办人签名确认签收凭证的,当事人有权向监督部门反映。

第二,证据原件的处置制度。对当事人提供的书证、书面证言、鉴定结论、勘验和检查笔录的原件、物证的原物和视听资料的原始载体,除了专为人民法院提供的证据和人民法院调取的证据外,一律由当事人存执,不得将证据原件存卷。如原件、原物和原始载体不便或者不能当庭出示的(如案件涉及土地、房屋等不动产或大型物件等证据),当事人可以提供勘验或者检查笔录、照片、复印件、抄录件、复制品等;或者申请法院勘验、调查或者检查。人民法院也可以依职权勘验、调查或者检查。

第三,开庭前组织证据交换制度。根据《证据规定》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法庭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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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是否在开庭前组织当事人进行证据交换。如果召开预备庭的,在预备庭中组织当事人进行证据交换。原告、第三人的举证期限于在交换证据之日届满。

第四,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制度。根据《证据规定》第二十二条的规定,人民法院依职权主动调查收集证据的范围限于:(一)涉及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事实认定的;(二)涉及依职权追加当事人、中止诉讼、终结诉讼、回避等程序性事项的。根据《证据规定》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原告和第三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证据,在提供有关证据线索后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调取其他有关证据。但是,人民法院不得为证明被诉行为的合法性,调取被告在行为时未收集的证据材料。 3、关于预备庭。

预备庭是开庭前准备工作的主要方式。通过预备庭审,充分做好庭前的准备工作,理清审判思路,以确保庭审的质量和效率;同时,有些案件在预审法庭的协调下,以原告主动撤诉、或者被告主动改变具体行政行为后原告自愿撤诉的方式结案。这种结案方式往往取得更好的审判效果和社会效果。

不是所有的行政诉讼案件都需要经预备庭审。案情比较简单,争议不大的案件,法官通过阅卷即能够准确确定诉讼争议和法庭调查的范围的,就不必经过预备庭审而“一步到庭”。 在实行预备庭制度时,要正确处理好以下几个关系:

第一,庭前准备的庭审效率的关系。预备庭的正确实施,不仅能够提高审判质量,也可以进一步提高庭审效率。由个别法官或者法官助理主持庭前准备工作,也在一定程度上节约司法资源。

第二,预备庭和正式庭审的关系。要避免发生预备庭和正式庭审“两张皮”的现象,关键在于预备庭审应规范操作,在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基础上,准确确定诉讼请求、当事人无争议事实和证据、争议的焦点和证据等,为正式开庭时直接认定案件事实和确定法庭进一步调查的范围提供充分的依据。 第三,实行预备庭制度和避免诉累的关系。从表面上看,实行预备庭制度客观上增加庭审的程序,增加当事人的诉累。为了减轻诉累和减少当事人的出庭经济负担,预备庭与正式开庭可以连接进行。实行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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