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一、二审程序庭审操作规范 联系客服

发布时间 : 星期四 文章行政诉讼一、二审程序庭审操作规范更新完毕开始阅读

法庭调查的范围确定后,法庭还宣布:当事人当庭举证、质证应当围绕法庭确定的范围进行。 4、当庭举证。

法庭调查范围内的事项应当逐一、有序地展开调查。确定法庭调查的具体事项后,主持人宣布:现在,法庭调查??。请当事人当庭举证。然后指示当事人当庭出示证据和进行说明。由法庭调取的证据由法庭或者申请调取该证据的当事人出示和说明。

法庭应当引导举证当事人根据具体调查事项,有针对性地提供证据材料。具体包括:

(1)书证和物证,应出示原件、原物;不能出示原件原物的,可以出示复印件、复制品、者照片或者抄录件等,并说明证据的名称、种类、来源、内容以及证明对象等。

(2)视听资料,应出示原始载体并当庭播放;不能出示原始载体或者当庭播放有困难的,可以以其他方式播放或者提供抄录件等,并说明证据的名称、种类、来源、内容以及证明对象等。

(3)证人书面证言、鉴定结论、勘验笔录、检查笔录应当出示原件,说明证人、鉴定人、勘验人、检查人因故未出庭作证的理由,并说明证据的名称、种类、来源、内容以及证明对象等。 如证人、鉴定人、勘验人、检查人以及专家出庭作证的,另按出庭作证的程序举证、质证。 5、当庭质证。

举证完毕,主持人宣布:请当事人质证。

当庭质证一般以“一举一质”或“类举类质”的方式进行。

法庭应当引导当事人围绕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针对证据证明力有无以及证明力大小,进行辨认与辩驳。质证时,法庭应当引导质证当事人首先作出是否认可的意思表示。如不认可,应提出具体的理由,并组织当事人展开质辩。法庭不得把质辩作为法庭辩论的内容,制止当事人在质证中进行质辩。 质辩至少进行一个轮回。即在质证当事人提出反驳的基础上,主持人宣布:请??(举证当事人)辩解。举证当事人辩解后,宣布:请??(质证当事人)辩驳。法庭认为有必要,可以组织当事人进行多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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次的质辩。

在质证中,质证当事人提出相应的反证的,法庭应当当庭组织举证和质证。 6、证人、鉴定人、勘验检查人以及专家出庭作证和当庭质证。

(1)传唤。在当庭举证的过程中,举证当事人申请传唤证人出庭作证的,应向法庭提出。经法庭审查准许后,主持人即宣布:传?到庭。

(2)保证。证人出庭就座后,主持人宣布:请证人报告本人的基本情况,并说明与本案当事人的关系。在确认其知道作证的权利和义务以及作伪证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后,请证人当庭保证或者在保证书上签名。

(3)作证。证人出庭作证陈述的一般顺序:(1)根据法庭提示的调查事项,证人就其了解的事实作连贯性陈述;(2)举证当事人发问,法庭指示证人答问;(3)质证当事人发问,法庭指示证人答问。法庭根据需要也可以发问。当事人或者证人对发问有异议的,可以向法庭提出。异议是否成立,由合议庭评议确定。

(4)退庭。证人回答发问结束后组织质证。主持人宣布:请证人退庭。可提示证人退庭后到休息室休息,休庭后还要审阅笔录和签名。如果需要再次出庭的再行传唤。

(5)质证。针对证人证言,法庭组织当事人进行举证说明和当庭质证。主持人先宣布:请?(举证当事人)说明。举证当事人说明后,主持人宣布:请?(质证当事人)质证。法庭可以组织质辩。 鉴定人、勘验检查人、专家出庭作证的具体程序,参照证人出庭作证的程序执行(除出具保证外)。 7、当庭认证。

证据经当庭举证、质证后,合议庭当庭评议或者暂时休庭评议,对证据进行审查核实并做出认证结论。能够当庭宣布认证结论的,由审判长当庭宣布;不能当庭宣布的,在下次开庭时或者宣判时宣布。不能当庭认证的,应当向当事人作出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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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证结论的表述主要有以下两种方式:

(1)确认证据足予采信的,认证结论为:经合议庭评议确认,??(证据名称)内容真实,形式合法,可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完整的认证结论包括两部分内容:一是确认证据的有效性;二是有效证据可以证明的案件事实。如果法庭不能当庭做出完整的认证结论的,可以作出部分认证结论:(1)确认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及其证明效力,至于该证据可以作为认定案件哪一具体事实的根据,可另行评议确认。(2)或者仅确认证据的真实性、或合法性、或关联性;至于该证据是否有证明效力,可另行评议确认。法庭当庭不能作出完整的认证结论的,应予以说明,避免当事人产生歧义。

(2)确认证据不予采信的,认证结论为:经合议庭评议确认,??(证据名称),因??(不予采信的理由),故不能作为本案认定事实的根据(不予采信)。

证据不予采信的理由包括:(1)证据缺乏真实性、或合法性、或关联性,以致没有证明效力,故不能作为本案认定事实的根据;(2)该证据虽然有证明效力,但与其他证据相冲突,经比较证明力大小而不予采信,故不能作为本案认定事实的根据。还有些证据不能简单地审查其“三性”,而是因为“孤证”,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8、发问和答问。

法庭根据案件审理的需要,可以给当事人相互发问的机会。

主持人宣布:当事人有问题需要向对方当事人发问的,经法庭许可,可以发问。经逐一征询各方当事人,如果当事人申请发问的,请发问。法庭审查确认后,指示被问当事人答问。 法庭根据案件审理的需要,也可以向当事人发问。

当事人对发问有异议的,可以向法庭提出。异议是否成立,由合议庭评议确定。 9、其他事项的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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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调查范围内的调查事项调查完毕后,可以征询当事人:是否还有其他事实需要调查或者有其他证据需要出示。

当事人申请调查其他事实,经法庭评议许可后,组织当事人当庭举证、质证。如果法庭经评议认为无调查必要的,可以驳回当事人的申请。

当事人申请出示其他证据的,应当说明理由和证明的对象。经法庭审查后决定是否进行质证和认证。如属于无须举证、质证范围内的证据,可以驳回当事人举证的申请。 10、宣布法庭调查结束。

经确认各方当事人没有新的证据提供和其他事实需要调查后,主持人宣布:法庭调查结束。 四、法庭辩论 1、宣布法庭辩论。

主持人宣布:现在进行法庭辩论。

主持人可以确定法庭辩论的范围:当事人应当围绕各自的诉讼请求或者诉讼主张,主要围绕法律的具体适用问题展开辩论。

当事人对证据和事实的认定产生的争议属于法庭调查的内容,一般不应作为法庭辩论的范围。 主持人可以强调法庭辩论规则:在法庭辩论中,辩论发言应当经法庭许可;注意用语文明,不得使用讽刺、侮辱的语言;语速要适中,以便法庭记录;发言的内容应当避免重复。在法庭辩论的过程中,如有违反规则的言行,法庭应予制止。

主持人说明法庭辩论阶段:法庭辩论分为对等辩论和互相辩论。 法庭认为不需要明确划分对等辩论和互相辩论阶段的,也可以灵活掌握。 2、对等辩论。

主持人宣布:首先由当事人进行对等辩论。随即指示原告、被告、第三人依次进行辩论发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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