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地方海事局行政执法依据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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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船舶不具备安全技术条件从事货物、旅客运输,或者超载运输货物、旅客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任船员给予暂扣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6个月以上直至吊销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处罚,并超载运输的船舶强制卸载,因卸载而发生的卸货费、存货费、旅客安置费和船舶监管费由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承担;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关于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1、船舶、浮动设施发生内河交通事故后逃逸的 处罚种类:吊销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5年内不得重新从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船舶、浮动设施发生内河交通事故后逃逸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任船员给予吊销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处罚;证书或者证件吊销后,5年内不得重新从业;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交通肇事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2、阻碍、妨碍内河交通事故调查取证,或者谎报、隐匿、毁灭证据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吊销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

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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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阻碍、妨碍内河交通事故调查取证,或者谎报、隐匿、毁灭证据的,由海事管理机构给予警告,并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船员的,并给予暂扣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12个月以上直至吊销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处罚;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内河交通事故调查取证的,依照刑法关于妨害公务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3、船舶检验机构出具虚假证明的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七十九条:“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作的机构,出具虚假证明,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单处或者并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生产经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有前款违法行为的机构,撤销其相应资格。”

(2)《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二十一条:“违反《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船舶检验机构出具虚假证明的,根据《安全生产法》第七十九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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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单处或者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撤销其相应资格。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24、船舶检验人员超越职权范围进行船舶、设施检验的 处罚种类:撤销检验资格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和海上设施检验条例》第二十八条:‘船舶检验机构的检验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严重失职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或者撤销其检验资格;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一项:“船舶检验机构的检验人员违反《船舶和海上设施检验条例》的规定,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严重失职,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船舶和海上设施检验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撤销其检验资格:

(一)超越职权范围进行船舶、设施检验。” 25、船舶检验人员擅自降低规范要求进行船舶、设施检验的

处罚种类:撤销检验资格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和海上设施检验条例》第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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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条:“船舶检验机构的检验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严重失职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或者撤销其检验资格;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二项:“船舶检验机构的检验人员违反《船舶和海上设施检验条例》的规定,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严重失职,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船舶和海上设施检验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撤销其检验资格:

(二)擅自降低规范要求进行船舶、设施检验。” 26、船舶检验人员未按照规定的检验项目进行船舶、设施检验的

处罚种类:撤销检验资格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和海上设施检验条例》第二十八条:“船舶检验机构的检验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严重失职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或者撤销其检验资格;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三项:“船舶检验机构的检验人员违反《船舶和海上设施检验条例》的规定,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严重失职,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船舶和海上设施检验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撤销其检验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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