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古县安吉欣源煤业有限公司“一通三防”管理制度汇编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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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古县安吉欣源煤业有限公司“一通三防”制度

斯等超限无法处理时,应及时请示煤矿领导、技术负责人,再由煤矿领导、技术负责人制定处理方案和措施,进行处理。违反本条规定处相关责任人20-50元罚款。 第四条、需要恢复已封闭的停工巷道区域、采掘工作面接近瓦斯积聚地点等,必须事先制订出排放瓦斯的防范措施,经矿长、安全生产技术负责人审阅批准后,经排放后排放瓦斯后,瓦检员先检查排放巷道内风流、回风等地点的瓦斯浓度,当瓦斯浓度降到0.8%以下,二氧化碳浓度不能超过1.5%,经稳定30分钟无变化后,瓦检员将数据汇报给相关领导,经领导确认,同意取消警戒,向停电区域送电,才能送电恢复作业。瓦斯浓度降到0.8%以下,二氧化碳浓度不能超过1%,经稳定30分钟无变化后,方可恢复作业。违反本条规定处相关责任人50-100元罚款。

第五条、瓦斯检查员发现大量瓦斯、二氧化碳涌现时或涌出异常,应立即撤出工作地点所有人员,切断该区段及回风流流经路线电源,并立即汇报煤矿调度室,请示矿长、煤矿安全生产技术负责人,矿长、煤矿安全生产技术负责人及时采取措施进行处理。违反本条规定处相关责任人50元罚款。

第六条、瓦斯检查员发现有煤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预兆时,应立即撤出工作地点所有人员,切断该区段及回风流流经路线电源,并立即汇报煤矿调度室,请示矿长、煤矿安全生产技术负责人,矿长、煤矿安全生产技术负责人及时采取措施进行处理。违反本条规定处相关责任人100元罚款。

四、矿井瓦斯超限责任分级追究制度

第一条 凡计划外瓦斯超限和采掘工作面生产过程中瓦斯超限,要按事故追查,及时召开事故追查分析会,深入分析瓦斯超限的原因并制定出防范措施和处理意见。 第二条 当发现瓦斯传感器报警时,首先由矿调度室(或检测部门)初步调查(立即通知现场安检员、瓦斯检查员、就近的监测人员或可以联系的管理人员现场查看),做好详细记录,并及时汇报情况。属于监控线路,供电等原因,要立即安排监测管理人员下井处理。

第三条 当瓦斯超限浓度在1.5%以下时,由 上级主管部门和矿级负责人组织,安检部门牵头,其他有关单位参见分析追查,追查结果要有事故经过、原因、责任人、防范措施、处理结果等内容,追查报告要报上级主管部门。凡是没有及时组织追查瓦斯超限事故,造成相同原因重复超限的,加倍处罚,并追究组织追查部门责任。

第四条 1.5%以上的瓦斯超限由上级主管部门组织追查。凡是瓦斯事故的责任者,要视其承担责任情况给予经济处罚。

五、瓦斯报表审批制度

第一条 矿井必须由通风部门每天汇总井下瓦斯检查结果及存在的主要通风、瓦斯问题,编制通风瓦斯日报。日报必须填写三班内各地点瓦斯、二氧化碳浓度的最大值,通风瓦斯日报还要有重点采掘头面的风量,温度等参数。

第二条 通风部门负责人或值班人员必须每一天审阅瓦斯班报、瓦斯日报、监测报表及瓦斯台帐,掌握瓦斯变化,发现异常情况,积极采取措施进行处理,并向矿技术负责人汇报。

第三条 通风瓦斯日报必须送矿长、矿技术负责人审阅审批,对重大的通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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瓦斯问题,应制定措施,进行处理。

第四条 安检科负责将领导批示意见,通知有关单位,并督促落实。

第五条 监测值班员每天要打印瓦斯监测日报表,并注明瓦斯超限、断线故障等情况,报矿长、矿技术负责人审阅审批。

六、瓦斯员考核制度

第一条 瓦检人员入井前换好工作服和配带好合格的光学瓦斯监测仪,自救器以及钢丝钳等,按时参加班前会。班前会内容:1、明确安排人员,2、检查地点,3、工作任务,4、重点强调劳动纪律、安全注意事项及其它内容。若配带物品不齐或班前会迟到1次罚款10元,未参加班前会罚款20元/人次。

第二条 瓦检人员入井在待测地点的温度、气压相近的进风巷中做好瓦斯检测仪的对0工作。不做对0工作或仪器误差超过0.2%,罚款20元/人次。

第三条 瓦检员班前会结束后必须及时入井,入井时间为早班6:00、中班14:00、夜班22:00,入井后尽快到达井下指定地点。要求瓦检员必须先于其他人员到作业点检查瓦斯,瓦斯浓度不超限、符合开工条件才允许进入;出班必须在作业点的作业人员全部完工后才能出班。

第四条 瓦检人员在井下指定地点交接班后,下班人员必须穿起工作服到值班室签名消号,并交出瓦检仪和瓦斯检测手册,若洗澡后消号1人次20元,漏交日志1人次20元罚款,不交仪器1人次30元。按井下交接班地点、时间计算不符,提前出井1人次罚款50元。

第五条 瓦检员上班时必须持证上岗,在自己责任内坚守岗位,认真检查瓦斯,严格执行煤矿三大规程及有关规定,严禁瓦斯超限作业,杜绝瓦斯积聚,严禁没有检查瓦斯就作业。若不坚守岗位离开责任区1人次罚款50元,上班时间出井口玩耍1人次罚款50元,瓦斯超限作业1人次罚款100元,在井下睡觉罚款50元/次。

第六条 瓦检员必须执行巡回检查制度,各个采掘工作面每班至少检查三次瓦斯,各绞车、机电硐室、栅栏处每班至少检查一次瓦斯,瓦斯涌出量大或变化异常的重点工作面要随时检查或专人检查,每次检查结果必须记入日志本上和瓦斯记录牌上,并通知现场作业人员,做到检查一次填写一次日志和记录牌,做到手册、记录牌、日报表“三对口”。严禁空班漏检、假检和错检,检查三次时间分别为早班7:30前为第一次、10:00—11:00为第二次、12:30—14:00为第三次;中班15:30前为第一次、17:30—18:30为第二次、20:00—22:00为第三次;夜班23:00前为第一次、1:30—3:00为第二次、4:30—6:00为第三次。检查二次的时间分别为进班和出班时各检查一次。若早检查或迟检查一次,罚款20元,少检查一次罚款50元,以查日志和排版为准,三不对口一次罚款50元,重点区域不认真检查者罚款50元。

第七条 瓦检员必须执行井下三汇报制度,汇报时间按检查瓦斯的时间延后半小时为准,汇报内容为本区域瓦斯情况、探头完好情况、通风设施情况、防尘、隔爆设施情况、安全情况、末端风筒距离及风量情况等等,若迟汇报或假汇报一次罚款20元,少汇报一次罚款20元,每次放炮后必须向矿调度室汇报。否则,按少汇报处罚。

第八条 瓦检员必须加强井下的检测设备及传感器的管理。属于本检查点范围内掘进风流中和采面出口的探头应随生产进度移动到规定范围内悬挂,悬挂地点是:掘进面传感器在风筒出口的另一侧,距回风巷巷道交叉口10~15m范围内;要求传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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器距顶板或顶梁垂直高度为300mm,距巷道侧壁200mm。掘进面传感器放炮后及时恢复到原位,便于正常检测。采煤工作面、掘进面回风流距全风压处的传感器和总回风巷的传感器悬挂好后不得随意移动,若探头移动安设地点,位置不当一处罚款20元,探头非正常运行不汇报一次罚款10元,因自身责任探头被损坏并根据情况进行赔偿及罚款。

第九条 瓦检员必须严格执行瓦斯排放制度,凡是井下出现无计划停电、停局扇供风时,瓦检员首先撤出人员和设置栅栏、警示并及时查明原因或及时启动局扇供风,供风前应检查停电区域内的瓦斯,浓度在1%以下就逐级启动局扇逐渐排放,排放后应汇报矿调度室。若停风巷道长度达10米以上、浓度在3%以上应编制措施由专人排放,但必须加固栅栏和汇报矿调度室;若停电停风后不及时撤出人员罚款50元/次,不查明原因或不及时汇报调度室罚款50元,属于自己职责范围内的不及时处理恢复生产,重罚。

第十条 瓦检员必须加强矿井盲巷的管理,凡是责任区内超过5米的无风流巷道或没有超过5米但有害气体超过规定时都必须打上栅栏,揭示警标,防止人员入内。设置栅栏规格为高度不足1.8米的巷道应全断面封闭,超过1.8米的巷道只打1.8米高。栅栏木条间距不大于200mm、均匀设置,保证栅栏质量,位置应设在距全风压3—5m处,若设置栅栏质量不合格或位置不当或无警标一处罚款50元,出现盲巷不设置栅栏和警标一处罚款50元,栅栏损坏后不及时恢复一处罚款20元,只汇报不处理一处罚款20元。

第十一条 瓦检员必须维护好责任内的局部通风,搞好质量标准化,经常检查局扇是否拉循环风、补好破口、搞好脱节、挂好吊环、逢环必挂,调好平直,保证局扇正常运转,严禁他人随意停开局扇,每旬填写好局扇管理牌中的内容,当班应检查局扇处的瓦斯,每日早班进班时配合机运队电工试验一次局扇风电闭锁装置是否达到停风即断电的效果,班中风筒出现损坏必须积极设法更换或缝补,要保证风量足够,杜绝瓦斯超限。若局扇拉循环风不查明原因或汇报,一次罚款50元,风筒出现破口或脱节、不处理处,罚款50元,风筒被损坏后不及时处理或汇报,一次罚款50元,不按时填写局扇内容发现一处,罚每旬逢一早班瓦检员50元。当班不检查局扇处瓦斯,按瓦斯管理条款处罚,不配合电工试验风电闭锁是否正常罚款20元,以查现场和汇报记录为准。

第十二条 瓦检员必须按规定延伸好末端风筒,距迎头煤巷不得大于5m,岩巷不得大于8m,保证迎头有足够的风量,严禁微风、无风或瓦斯超限作业。同时煤巷临时风筒超过20m、岩巷临时风筒超过40m后(使用耙斗机的巷道,耙斗机前都采用临时风筒),应更换正式风筒一根。若末端风筒超过规定距离一处,罚款20元,当班应更换正式风筒不跟换罚款20元,交接班人员更换后奖励20元。

第十三条 瓦检员必须加强巷道贯通的现场管理,地测部门发现贯穿通知和有关部门发出贯穿措施学习后,认真按贯穿措施及有关部门规定执行。同时每次放炮前要监督生产班长到被贯穿巷道撤人和布置岗哨,瓦检员要到被贯穿巷道检查通风或瓦斯情况,确认瓦斯在1%以下时,方可执行“三人连锁放炮”工作,做到安全贯穿。穿后汇报。督促、站岗不力发生事故罚款100元(矿罚在外),穿后不汇报罚款20元。

第十四条 瓦检员应负责加强矿井防治粉尘的监督作业,督促使用防尘喷雾设施,严格使用水炮泥,放炮前后洒水防尘,制止干打眼等,对本点内的防尘设施每周检查一次,对隔爆设施的质量问题加强管理,发现损坏要汇报,督促不力一项罚款20元,设施损坏不汇报一处罚款2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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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瓦检员必须管好矿井通风设施、瓦斯记录牌、局扇管理牌、隔爆设施牌、测风牌、路标牌、密闭牌、探头调校牌、防突设施牌、抽放系统牌,同时掘进面瓦斯记录牌要随生产进度向前移动,距作业点的距离为30~50m,其它牌板挂好后,不得随意移动。若牌板位置不当罚款当班瓦检员一处20元,牌板损坏或无牌不汇报一处,罚当兵瓦检员20元。

第十六条 瓦检员必须认真执行“一炮三检”和“三人连锁反跑”制,严格执行有关放炮的规定,督促使用黄泥和水炮泥,督促洒水防尘,督促撤人、站岗,放炮母线及距离要符合作业规程之规定。严禁违章放炮,若少检查一次罚款50元,不检查就放炮一次罚款100元,三人不连锁罚款20元/人次,瓦斯超限放炮一次罚款500元,造成严重后果的,根据情况进行研究处理,或移交司法机关进行调查处理。

第十七条 吊挂线到掘进面的距离为:煤巷和半煤巷10~20m,岩巷15~25m,要求拉直、拉紧,高度一致,吊挂线距掘进面的距离超过上述规定,罚当班瓦检员20元。

第十八条 瓦检员耙斗机移后不更换正式风筒或更换质量较差,每次20元罚款。 第十九条 当班瓦检员正式风筒至局扇处出现有破口不补者,每次20元罚款。 第二十条 当班瓦检员不带工具包(工具包中应具备:钢丝钳、胶水、剪刀等工具)发现一人次罚款20元。

第二十一条 当班瓦检员进班后对井下风筒堆放整齐,一堆好风筒、一对临时风筒,超出一堆罚款10元、一堆。

第二十二条 凡发现井下睡觉一人次罚款50元。

第二十三条 应上班不上班打电话请病假,无病假手续按旷工考勤,请事假必须提前4个小时以上,同意后方可生效。否则,按旷工考勤,并处罚每天50元。

第二十四条 原则上每10天一转班,该上什么班就上什么班,错过当班次不予安排上班,互相调班经班长同意后方可生效,若调班后应上班不来者,按旷工考勤.并罚款50元。

第二十五条 队或矿上召开各种会议迟到5分钟以上一人次罚款10元,不参加会议一人次罚款50元。

第二十六条 采煤工作面(上隅角)回柱时没有进行喷雾洒水降尘和检查瓦斯的对所在工作面瓦检员罚款100元,对回料班组罚款500元。

第二十七条 上班前喝酒影响正常上班者不准上班并处罚款50—100元,替班者奖励50元。

第二十八条 不服从队(班)工作安排,并且情况说明后仍不服从正常生产调动者罚款30——100元,造成后果。

第二十九条 凡属本队员工下班后必须在矿休息,若离矿住家出现后果自负,休假以手续为准。

第三十条 本制度与其它规定不一致的,以从重的原则按矿及上级有关事项施行。本制度自2011年11月15日起执行。

七、瓦斯员交接班制度

第一条 井下交接班地点。掘进工作面瓦斯员在掘进迎头附近交接班,瓦斯

巡回检查人员在井下交接班硐室交接班。

第二条 瓦检员井下交接班时间。早班:6:00;中班:14:00;夜班:22:00。瓦斯检查员必须按规定时间进行交接班,不得提早离开检查地点到候车地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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