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印发《担保企业会计核算办法》的通知 财会[2005]17号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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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费用”科目;固定资产的盘盈,借记本科目,贷记“营业外收入--固定资产盘盈”科目;流动资产的盘亏、毁损,应先扣除可以收回的保险赔偿和过失人的赔偿,借记“其他应收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剩余净损失,属于非常损失的部分,借记“营业外支出--非常损失”科目,贷记本科目;属于一般经营损失部分,借记“营业费用”科目,贷记本科目;固定资产的盘亏,借记“营业外支出--固定资产盘亏”科目,贷记本科目。

五、企业清查的各种财产损溢,应于期末前查明原因,并根据企业的管理权限,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或经理会议或类似机构批准后,在期末结账前处理完毕。如在期末结账前尚未经批准的,在对外提供财务会计报告时先按上述规定进行处理,并在会计报表附注中做出说明;如果其后批准处理的金额与已处理的金额不一致,应按其差额调整会计报表相关项目的年初数。

六、本科目应按待处理财产损溢种类设置明细账。

七、本科目处理前的借方余额,反映企业尚未处理的各种财产的净损失;处理前的贷方余额,反映企业尚未处理的各种财产的净溢余。期末处理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1911 抵债资产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已取得所有权并准备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置的抵债资产的价值。抵债资产不计提折旧或摊销,但对预计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的,应当按其差额计提减值准备。

二、企业取得的抵债资产,应当按照实际抵债部分的资金本金、已确认的利息和取得资产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抵债资产的入账价值,借记本科目,按原已计提的资产减值准备,借记“坏账准备”等科目,按应收款项的账面余额,贷记“应收代偿款”、“应收担保费”、“应收利息”等科目。

企业取得抵债资产后如转为自用,则应在相关手续办妥时,借记“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抵债资产保管期间取得的收入,借记“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营业外收入”科目;保管期间发生的费用,借记“营业外支出”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三、抵债资产处置时,应当区别情况处理: 1.取得的处置收入大于抵债资产账面余额时,按实际取得的处置收入,借记“银行存款”或“其他应收款”等科目,按抵债资产的账面余额,贷记本科目,按支付的相关税费,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其差额,贷记“营业外收入--处置抵债资产收入”或借记“营业外支出--处置抵债资产支出”科目。同时,按该项抵债资产已计提的减值准备,借记“抵债资产减值准备”科目,贷记“资产减值损失--计提的抵债资产减值准备”科目。 2.取得的处置收入小于抵债资产账面余额时,按实际取得的处置收入,借记“银行存款”或“其他应收款”等科目,按抵债资产的账面余额,贷记本科目,按支付的相关税费,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其差额,借记“营业外支出--处置抵债资产支出”科目。同时,按该项抵债资产已计提的减值准备,借记“抵债资产减值准备”科目,贷记“资产减值损失--计提的抵债资产减值准备”科目。

四、本科目应按抵债资产种类进行明细核算。

五、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企业取得的抵债资产的账面余额。

1921 抵债资产减值准备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计提的抵债资产减值准备。

二、期末,企业应按抵债资产的账面价值与其可收回金额孰低计量。

企业应当在期末或者至少在每年年度终了检查各项抵债资产预计给企业带来未来经济利益的能力,对预计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的,应当计提减值准备。 三、期末,企业所持有的抵债资产账面价值高于其可收回金额时,应按其差额,借记“资产减值损失--计提的抵债资产减值准备”科目,贷记本科目。

四、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企业已计提的抵债资产减值准备余额。

2101 短期借款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向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等借入的期限在1年以下(含1年)的各种借款。借入的期限在1年以上的各种借款,在“长期借款”科目核算,不在本科目核算。 二、企业借入的各种短期借款,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归还借款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发生的短期借款利息应当直接计入当期损益,借记“利息支出”科目,贷记“预提费用”、“银行存款”等科目。

三、本科目应按债权人设置明细账,并按借款种类进行明细核算。 四、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企业尚未偿还的短期借款本金。

2121 应付分担保账款

一、本科目核算担保企业之间发生分担保业务应付未付的各种款项,包括应付分出担保费、应付分担保赔款等。

二、发生分担保业务应付分担保账款时,借记“分担保费支出”、“存出分担保保证金”科目,贷记本科目。实际支付款项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三、本科目应按分保往来单位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 四、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企业应付未付的分担保账款。

2122 应付手续费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应向接受委托并在其授权范围内代为办理担保业务的单位或个人支付的手续费。

二、发生应付手续费时,借记“手续费支出”科目,贷记本科目。实际支付手续费时,借记本科目,贷记“现金”、“银行存款”科目。

三、本科目应按担保代理人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 四、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企业尚未支付的手续费。

2131 预收担保费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按照担保合同规定向被担保人预收的担保费。

二、企业向被担保人预收担保费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担保实现时,按实现的收入,借记本科目,贷记“担保费收入”科目。被担保人补付的款项,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退回多付的款项,作相反会计分录。 预收担保费情况不多的企业,也可以将预收的款项直接记入“应收担保费”科目的贷方,不设本科目。

三、本科目应按被担保人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

四、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企业向被担保人预收的款项;期末如为借方余额,反映应由被担保人补付的款项。

五、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企业向被担保人预收的担保费。

2141 存入担保保证金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按合同规定收到的担保履约保证金。

二、收到保证金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到期退还保证金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担保代偿后收到被担保人延期归还的代偿款本息和赔偿损失等时,按原收取的担保保证金或分担保保证金,借记本科目或“存入分担保保证金”科目,按收回的担保代偿款,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原支付的代偿金额,贷记“应收代偿款”或“担保赔偿准备”科目。

三、本科目应按存入担保保证金单位设置明细账。

四、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企业收到的被担保人存入的担保保证金。

2142 存入分担保保证金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分出担保业务按协议规定由分入担保人存入的分担保保证金。 二、按合同规定由分入担保人存入的分担保保证金,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到期退还给分担保接受人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担保代偿后收到被担保人延期归还的代偿款本息和赔偿损失等时,按原收取的担保保证金或分担保保证金,借记“存入担保保证金”或本科目,按收回的担保代偿款,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原支付的代偿金额,贷记“应收代偿款”或“担保赔偿准备”科目。 四、本科目应按分入担保人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

五、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分入担保项目存入的分担保保证金。

2151 应付工资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应付给职工的工资总额。包括在工资总额内的各种工资、奖金、津贴等,不论是否在当月支付,都应当通过本科目核算。不包括在工资总额内的发给职工的款项,如医药费、福利补助、退休费等,不在本科目核算。

二、按规定手续向银行提取现金,借记“现金”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支付工资时,借记本科目,贷记“现金”科目。从应付工资中扣还的各种款项(如代垫的房租、家属药费、个人所得税等),借记本科目,贷记“其他应收款”、“应交税金及附加--代交个人所得税”等科目。职工在规定期限内未领取的工资,应由发放的单位及时交回财务会计部门,借记“现金”科目,贷记“其他应付款”科目。

企业按规定将应发给职工的住房补贴专户存储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三、月度终了,应将本月应发的工资进行分配,借记“营业费用”、“在建工程”、“应付福利费”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四、企业应当设置“应付工资明细账”,按照职工类别分设账页,按照工资的组成内容分设专栏,根据“工资单”或“工资汇总表”进行登记。

五、本科目期末一般应无余额,如果企业本月实发工资是按上月考勤记录计算的,实发工资与按本月考勤记录计算的应付工资的差额,即为本科目的期末余额。如果企业实发工资与应付工资相差不大的,也可以按本月实发工资作为应付工资进行分配,这样本科目期末即无余额。如果不是由于上述原因引起的应付工资大于实发工资的,期末贷方余额反映为工资结余。

六、本科目按工资类别进行明细核算。

2153 应付福利费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提取的职工福利费。

二、提取福利费时,借记“营业费用”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支付的职工医疗卫生费用、职工困难补助和其他福利费以及应付的医务、福利人员工资等,借记本科目,贷记“现金”、“银行存款”、“应付工资”等科目。 三、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企业福利费结余。

2161 应付股利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经股东大会,或类似机构决议确定分配的现金股利或利润。企业分配的股票股利,不通过本科目核算。 二、企业根据股东大会或类似机构批准的利润分配方案确定的当期应分配给投资者的现金股利或利润,借记“利润分配”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企业实际支付现金股利或利润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现金”等科目。 四、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企业尚未支付的现金股利或利润。

2171 应交税金及附加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应交纳的各种税金及附加费,如增值税、营业税、所得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代交的个人所得税以及应交的教育附加费等。企业交纳的印花税以及其他不需要预计应交数的税金,不在本科目核算。 二、本科目应当设置以下明细科目: (一)应交增值税; (二)应交营业税; (三)应交所得税;

(四)应交城市维护建设税; (五)应交教育费附加; (六)应交房产税;

(七)应交土地使用税; (八)应交车船使用税; (九)代交个人所得税。

三、企业在计提各项税金及附加时,借记“营业税金及附加”、“所得税”、“营业费用”、“应付工资”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实际交纳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企业按照规定实行所得税先征后返的,应当在实际收到返还的所得税时,冲减收到当期的所得税费用。企业收到返还的所得税,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所得税”科目。 企业收到先征后返的营业税等,应于实际收到时,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营